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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幼儿园、学校虐童、性侵等侵害儿童犯罪裁判要旨19条

2017-11-26 法信 上海昌言


11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幼儿园被指虐童,警方立即介入调查。


11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对案件侦办进度进行了通报。

(“平安朝阳”情况通报)


《宪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有针对幼童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但是近年来,虐童案件频发,涉及猥亵、性侵、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多个方面,法信小编总结了相关案件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教师多次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和儿童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手段在教室及其宿舍等处长期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儿童多次实施奸淫、猥亵,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予并罚,其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吉顺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其犯罪更为隐蔽,被害人更加难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龄介于4至11周岁之间,均为就读于小学或学前班的学生,李吉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吉顺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李某某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猥亵幼女,人数多达26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李吉顺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针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符合《性侵意见》第25条中第(1)、(4)、(5)项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对李某某依法判处死刑,是适当的。


2.行为人以刺激或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身体敏感部位实施抓、摸等淫秽行为的,构成猥亵儿童罪——李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刺激或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对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身体敏感部位实施抓、摸等淫秽行为的,其行为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损害其他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3日第3版


3.教师在教室对幼女进行猥亵,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是否被看到,都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徐德江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幼女进行性侵犯,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应当从重处罚。教室具有涉众性,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教师在教室对幼女进行猥亵,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该案教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4日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4.在自设的补习班内猥亵儿童的行为不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周伯行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在自行开设的补习班内猥亵儿童,因其行为地点非涉众性、行为对象特定性、行为方式隐秘性和行为后果可控性,不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这一加重情节的设定目的与内涵实质,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

案号:(2014)澄少刑初字第015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6期


5.教师长期多次奸淫年幼女学生,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死刑——周银标强奸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利用师生从属关系长期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女学生,构成强奸罪,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严重后果的,属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若属于法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法院可依法判处死刑。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


6.幼儿教师多次采用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看护人案

案例要旨:幼儿教师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多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2017年)


7.幼儿园教师虐待幼儿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应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宋某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案

案例要旨:幼儿园教师违背职业道德,采用针扎等方式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之规定,应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教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冀0102刑初127号


8.奸淫幼女的,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黄泽学强奸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三名未满十四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


9.家庭成员持续的加害行为造成儿童重伤的,以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蔡亚珊虐待案

案例要旨:家庭成员加害儿童致其重伤,在不能认定造成重伤的具体伤害行为时,应结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和一贯表现,将重伤认定为持续虐待的结果,以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

案号:(2012)朝刑初字第283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8辑》(2016年第4辑)


10.在长期虐待过程中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并罚——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

案例要旨:继母对继子女长期性的打骂虐待行为,其虐待对象是家庭成员,而非家庭成员外的被监护人、被看护人,该行为构成虐待罪,而非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在长期虐待过程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这一次或几次伤害行为应单独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基于此,本案应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219期》(2015年第1期)


11.父母出于教育目的殴打未成年子女致死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刘燕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父母因怀疑自己的亲生子女偷钱,心生气愤,为教育而持械伤害子女,最终致其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院公布八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5年)


12.监护人殴打亲生子女致其死亡后掩埋尸体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沐正盈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作为监护人长期以来经常殴打亲生女儿,并案发当日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死亡,后为掩盖罪行掩埋尸体,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发布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


13.通过网络方式强迫未成年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张成龙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追求性刺激和性满足,通过网络QQ聊天等方式,在异地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未成年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要求被害人将相关淫秽照片传送给其观赏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5)南市刑一终字第93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9辑》(2017年第3辑)


14.医务人员以获利为目的,利用诊疗之便而采取非法手段拐卖新生婴儿,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淑侠拐卖儿童案

案例要旨:医务人员以获利为目的,利用诊疗之便,采取编造婴儿感染难以治愈疾病、身体有畸形等手段,拐卖新生婴儿,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15日第3版


15.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邢小强拐卖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非法获利,经人居间介绍,出卖亲生儿子,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且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2015)


16.为收取钱财将亲生子女送养他人,索要明显高于营养费、感谢费的费用,构成拐卖儿童罪——王志、李冬霞拐卖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收取钱财将亲生子女送养他人,索要明显高于营养费、感谢费的费用,主观具有出卖儿童获取利益的目的,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少年司法·总第28辑》(2016年第2辑)


17.采取欺骗方式使儿童脱离家庭以供役使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任福文拐骗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无相关资质,却以家庭寄养为名,采取欺骗、利诱的方法,骗取被拐骗儿童监护人的信任,使多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8辑》(2014年第3辑)


18.为自己抚养而偷盗婴幼儿并将其牙齿拔掉的,以拐骗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肉孜阿布都拉·图尔荪尼亚孜等故意伤害罪、拐骗儿童案

案例要旨:为自己抚养而偷盗婴幼儿并将其牙齿拔掉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2013)和市刑初字第163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来源:《新疆审判指导与调研参考·总第123期》(2014年第13期)


19.吸毒致幻后杀死无辜幼儿的,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陈万寿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吸毒后产生幻觉,行凶杀害幼儿,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

转自:“法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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