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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中国刑事司法模式

2017-11-30 谢佑平 上海昌言
社会主义的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比较,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其职能是通过惩罚犯罪、保护无辜,达到预防犯罪、消灭犯罪和巩固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主要特点有:
1. 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手段广泛、多样,侦查权力强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侦查机关有权决定采用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搜查和通缉在内的各种侦查手段,同时,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采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适用条件宽松,限制因素极少。如:公安机关可以在侦查中根据案情需要独立决定采用除逮捕以外的任何侦讯手段和强制措施,可以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扰。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力则更为强大,对于需要逮捕的嫌疑人,检察机关无需经任何机关同意便可自行决定逮捕。此外,侦查机关根据需要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采取秘侦手段,对有关场所和人员进行监控、跟踪、窃听、盯梢等。

2. 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


在我国,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检察机关既是侦查机关,又是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予以揭露和追究,要求人民法院裁量刑罚。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对案件证据进行核实、调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以此达到发现和纠正侦查错误以及奠定审判基础的目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可以对案件做出三种处理:一是提起公诉,二是不起诉,三是撤销案件。除公诉以外,我国刑事诉讼中也有自诉形式。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轻微的不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诉讼权利,可以同被告人和解,也可以在判决宣告前随时撤回起诉。

3. 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


公诉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具有相对封闭性,很多工作是在秘密状态下完成的。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来自各方面的干扰,提高侦、控工作的效率。其中,保证侦查、起诉工作顺利进行的措施之一,是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予以限制。如:在侦、控阶段,律师权力受到限制,犯罪嫌疑人在侦、控阶段人身自由大多受到限制,缺少或完全不具备与外界接触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只能如实回答,此外,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获得保释的权利和机会。

4. 在审判阶段,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以积极姿态出现,在审判中始终占有主导地位,发挥积极作用。


就法庭审理阶段而言,法院的职权是广泛、多样的,具有主导作用。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庭调查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由审判长主持,采用控辩对抗和审问式方式进行。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也要加入审问被告人的行列,被告人与公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提问、发问、举证、辩论等活动,都必须经过法庭同意或许可。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审判长有权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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