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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8、19期)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0〕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8日  

 

宁波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数字宁波”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符合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转办)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市发改委统筹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牵头设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对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市委网信办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监管。市委机要保密局负责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保密论证和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安排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做好年度资金预算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衔接。市大数据局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组织开展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前期论证。市经信局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政务信息化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智慧城市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前期论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经信局建立本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 市数转办、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统筹考虑政府数字化转型、大数据发展等工作要求,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后,将政务信息化建设发展项目内容纳入本市政务信息化规划和政府数字化转型年度计划。各有关部门应做好本行业政务信息化规划和计划工作,并与本市相关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拟在近2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市发改委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工作,会同市大数据局、市经信局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务信息化储备项目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市相关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行业规划计划要求,开展项目前期研究,申报政务信息化储备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情况,市大数据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论证,并提出政务信息化储备项目清单,列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市发改委统筹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财政年度预算规模,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列入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已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前期管理以及审批管理程序,并向市发改委备案。

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来源、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省有特殊紧急要求,或者涉及本市重大战略、重大应急需求等特殊情况的年度计划外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加强前期论证和专家技术审查。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方案等材料,市大数据局组织市经信局、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和专家技术审查,并出具前期论证意见。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前期论证意见中,非涉密项目应当包含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网络安全的评估意见;涉密项目应当包含安全保密方面的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等。市发改委可以结合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等,适当简化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等。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网络安全设计方案篇(章),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网络安全。

第十五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联合报市发改委审批。待批复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跨层级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发改委统一审批或者本级发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在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建设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范围。建设方案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拟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发改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保密分级保护,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加强政务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保护。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应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市大数据中心平台等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实行全过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期超过1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绩效自评估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自评估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有关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自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项目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建设内容重大调整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市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整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发改委批复的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

(1)国家、省工作部署或本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

(2)因技术发展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3)因其他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按照以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1)调整投资累计在10万元以内,或调整投资累计在原批复概算1%以内且不超过50万元,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发改委备案。其中项目投资规模超出原批复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市发改委批复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2)调整投资累计在1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或调整投资累计在原批复概算1%(含)~5%以内且不超过250万元,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市发改委批复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3)调整投资累计在1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或调整投资累计在原批复概算5%(含)~1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征求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意见并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发改委批复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4)调整投资累计在200万元以上,或调整投资累计在原批复概算10%(含)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征求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意见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发改委重新批复项目建设方案。

(5)对于项目投资超出概算批复的,在履行调整相应手续时,应征求市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第五章 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并在半年内向市发改委申请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系统测评报告、安全保密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非涉密信息系统)等材料。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测评的,应提供第三方测评报告。涉及信息资源共享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由市大数据局出具信息资源共享的实施评估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市发改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还应符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市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个月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有关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数转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统筹做好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市财政局应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根据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统筹保障项目建设资金,并会同市发改委做好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统筹与年度资金细化预算安排。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方案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和后评价与运行维护费用协同联动机制,做好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安排工作。对于运行低效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复或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六条 市数转办、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对网络安全检查未通过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止运行。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我市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八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计划、项目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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