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京法巡回讲堂丨北京互联网法院举办开放日活动,“e法护航”少年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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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办了少年法庭挂牌成立后的第二个主题开放日,邀请北京理工大学附属中学的40余位师生走进北京互联网法院,上好“开学法治第一课”。
来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同学们参观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在线诉讼体验区,浸入式体验了各项司法高科技。
在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经雯洁法官的带领下,同学们现场领略了网络法庭、区块链应用、AI虚拟法官等精彩内容,直观感受到了互联网司法的智慧与高效。
京法巡回讲堂
提升网络素养 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作为开放日活动的重要环节,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的伊然法官为同学们带来了“提升网络素养 共建清朗网络空间”的主题法治课。
“同学们平常都在什么时间使用手机?一般使用手机的哪些功能?”伊然法官以生活中的小问题切入,结合手机功能的迭代升级,延伸到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好处和问题,一步步引导同学们思考、讨论自己对网络世界的了解和认知。
伊然法官提醒同学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世界中,也要遵守秩序与规则。在使用网络时不能触及法律底线,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网络侵权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后,孙铭溪法官结合即将于今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向同学们介绍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提醒同学们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她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专章,就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网络欺凌等问题对同学们进行讲解,并与同学们就“短视频”侵权、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处理未成年人个信息要经过监护人同意
并制定专门处理规则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首先,父母等监护人要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谨慎分享或同意分享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时行使拒绝权。其次,平台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认证,不断优化“青少年模式”,在收集、处理信息时要遵循必要且合理性原则。最后,即使是在青少年使用模式下的平台,在收集、处理未成年人信息时也要通过显著的提示方式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在未取得明确同意的情况下限制未成年人使用权限。
未成年人能开直播吗
相关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能否进行直播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网络平台不能向未满十六周岁的用户开放注册直播账号;对于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注册直播账号需征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
法官提示
绿色、健康的未成年人上网环境需要社会共同营造。平台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不断优化“青少年模式”。家长和学校也要积极行动,主动引导未成年人合理分配上网时间,尤其家长要妥善保存上网密码、支付密码,培养孩子广泛的兴趣爱好,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念。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欺凌
相关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法官提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网络欺凌行为,并列举了具体的行为方式,同时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义务,这是保护网络欺凌受害者的重要途径。国家、社会、企业、学校和家庭应当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懂得如何面对网络中“看不见的拳头”,并从我做起,拒绝网络暴力,不让任何人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
通过本次法院开放日活动,同学们收获良多,学习了许多关于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同学们纷纷表示,要努力提升自己的法治素养,做一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小公民。
供稿:王欣瑶
摄影:曹益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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