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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托管人名录
(此文有更新版)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⒈安全保管基金财产;⒉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⒊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⒌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⒍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⒎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⒏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⒐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⒑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⒒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截至2018年02月,拥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共有43家,其中银行27家、证券公司14家、其他机构2家。
数据来源说明:
⒈来自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示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名录(2018年2月)》及其他信息整理。
⒉鉴于小编精力有限,名录信息可能有所偏差,仅供读者参考。
(特别感谢刘永鹏协助制作名录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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