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俗称专户)的一对多专户产品(一对一专户不可以转让),如果份额持有人在产品封闭期需要资金,可以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将份额转让取得资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可以开展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两所的作法大同小异,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讲述一下基金公司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流程。
一、业务指南
⒈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4月4日发布并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上证发〔2014〕19号)。
⒉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年12月发布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南》。
⒊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8月11日发布并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75号)。
⒋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操作指南(2014年修订)》。
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资管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二、申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权限
基金公司填写《“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权限申请表》、《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和《数字证书机构申请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权限、EKEY。
三、资产管理计划挂牌
开展份额转让业务的资产管理计划需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挂牌,取得相应的证券代码。
⒈挂牌需要提交的材料
资产管理机构将其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交易所进行转让,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业务申请书;
②资产管理计划核准或者备案确认文件;
③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④资产管理合同;
⑤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份额登记证明或其他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⑦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⒉签订协议
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完备的,交易所出具可以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书面通知,一般5个工作日反馈结果。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交易所书面通知后的10个交易日内,与交易所签订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协议。
交易所为提供转让服务的资产管理计划分配相应的证券代码。
⒊存续期届满、展期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前一个月前向交易所提交展期的合规说明以及继续提供转让服务的书面通知。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的材料完备的,交易所为其展期后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继续提供转让服务。
自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的第5个交易日起,交易所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服务。
⒋份额转让服务的暂停、恢复与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暂停或者提前终止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
①资产管理机构向交易所提交暂停或者终止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书面通知,并经交易所确认的;
②资产管理机构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协议的约定的;
③交易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暂停、恢复与终止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四、份额转让
⒈份额转让对投资者的要求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投资者符合相关要求。
通过受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首次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应当先与资产管理机构、资产托管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向参与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由交易所制定。
⒉份额转让的方式、时间和价格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转让方式进行。
交易所于每个交易日9:00至16:00接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协议转让的成交申报。根据市场情况,交易所可以对业务受理时间进行调整。投资者可以采取书面或互联网自助等方式,通过资产管理机构向交易所提交成交申报指令。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代码、用户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成交申报的计价单位为每100元面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价格。最小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要求。
投资者转让或受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应当持有相应的足额份额或资金。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者是否持有足额份额或资金进行前端检查,并确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后份额持有人人数及单个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余额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交易所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成交申报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成交申报予以确认。转让双方应当根据经确认的成交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可以当日回转。
根据市场需要,交易所可以确定或者调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数量、申报价格限制、申报内容等事项,并向市场公布。
五、份额转让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开始前3个交易日,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公告书。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期间,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⒈通过交易所网站或以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当日上午9:00前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上一交易日单位净值、总份额等信息;
⒉在其营业场所置备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等法律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供投资者查询;
⒊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⒋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及时告知投资者;
⒌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披露义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终止转让前一个月进行公告:
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临近期满而终止转让;
⒉资产管理机构向本所申请提前终止转让;
⒊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形。
交易所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提供转让服务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基本信息。每个交易日数据处理结束后,交易所向市场公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证券代码、转让简称、当日成交价及成交量等信息。
六、份额转让的收费
交易所按转让金额千万分之九的标准向转让双方收取转让经手费,最高不超过100元/笔。根据市场情况,交易所可以对经手费标准进行调整。按年度计费、每年一次性收取。
除交易所业务办理收取的费用外,其他业务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持有人承担。
(本文由刘俊、刘鹏、董磊提供素材)
(本文封面照片为北京,取自荣静朋友圈,特别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