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反洗钱工作的配合监管
一、反洗钱工作思路的重点
2012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推行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思路,强化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通过洗钱类型风险提示提高监管效率;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风险监管为主;构建责权分明、平衡制约、制度健全、运作有序的体系。
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反洗钱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风险评估、约见谈话等收集监管信息。
二、反洗钱的现场检查
反洗钱现场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是掌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第一手资料,推动金融机构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督导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反洗钱制度规定、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防止被洗钱犯罪利用、维护金融秩序。
反洗钱现场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进驻被检查单位办公场所,运用一系列检查手段、监督被检查单位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预防洗钱的一种常用监管方式。
反洗钱现场检查的目的:⑴评价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合规性;⑵评估控制管理洗钱风险的适当性;⑶督促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合规水平和控制风险能力;⑷引导检查单位理解和适应反洗钱监管政策。
三、反洗钱现场检查的挑选重点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反洗钱现场检查对象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⑴年度反洗钱工作重点及辖区实际需求;⑵被检查单位洗钱风险控制情况;⑶反洗钱日常监管评级评估结果;⑷侦查机关、相关部门通报的涉案情况;⑸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的违规及风险异动;⑹群众举报信息等。
中国人民银行将重点对存在以下问题情形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⑴发生性质严重、危害程度较高的重大案件,或被通报重大案件;⑵经评估认定为洗钱风险控制能力薄弱或合规风险高;⑶涉及特定的高风险业务;⑷涉及重特大金融案件,且与反洗钱失职有联系。
反洗钱现场检查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全方位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执行情况、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宣传培训、内部审计监督、保密制度执行等。
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个方面进行检查,如客户识别、内部控制建设、某项高风险业务、大宗交易、资产管理、代销业务等。
四、对检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处罚
反洗钱现场检查是对被检查单位反洗钱履职评估的过程,也是对违法违规行为取证的过程。
对⑴未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⑵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⑶未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等情况,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被检查单位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对⑴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⑵未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⑶未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⑷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或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⑸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⑹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被检查单位、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可建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取消任职资格或者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五、接受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利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可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对、的可以享有;
⒈拒绝检查权:⑴检查人员少于2人;⑵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
⒉对检查事实作出解释或提出申辩意见权:⑴接受检查组询问后,有权对记录内容核对;⑵有错误和遗漏可提出更正或补充;⑶⑴以就发现的问题作出解释;⑷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⒊监督举报权:发现检查组及其检查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廉政纪律行为可以依法举报。
六、配合现场检查的义务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反洗钱现场检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反洗钱现场检查会采取哪些措施?⑴进行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办公现场进行检查;⑵询问证券期货 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⑶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⑷检查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现场检查准备阶段的配合措施。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通知书》后,应当积极部署相关配合工作,包括:⑴按要求提取被查业务时间段内的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及时准备检查所需要的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检查组;⑵准备好与反洗钱检查相关的制度、文件和会计凭证等资料,以备检查组现场作业时调阅。
现场检查实施阶段的配合措施。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检查进度及不同的检查需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包括:⑴提供检查工作场所和必要条件,如独立的办公场所、技术设备等;⑵指定配合检查的联络人员,由专人负责协调联络;⑶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客户交易记录、开展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记录、识别、分析可疑交易的调查记录等;⑷配合做好检查会谈、接受有关询问。包括积极组织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主动如实地报告么洗钱工作情况,如实回答询问问题、不弄虚作假;⑸协助封存有关资料,主动配合检查组对资料登记保存的要求;⑹保密要求,如遵守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透露检查信息。
现场检查处理阶段的配合措施。中国人民银行退离反洗钱检查现场后,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检查问题事实确认等工作,包括:⑴在规定时限内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等进行确认,认为所列问题不属实的,及时与检查人员沟通、提出书面反馈,并附相应的书面证据资料。⑵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全面整改、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⑶⑷
七、不配合现场检查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在配合反洗钱现场检查过程中,金融机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依法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八、其他监管措施的配合
除反洗钱现场检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可依法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⒈报告反洗钱相关数据资料。主动汇报反洗钱工作进展;积极提交监管档案或风险评估相关信息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完整、有效。
⒉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维护。申请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主体资格;申领报送数字证书;加强规范管理,及时按规定申领更换。
⒊配合做好反洗钱约见谈话。被约见人员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弄虚作假。
⒋配合现场走访。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现场走访工作,如实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⒌规定的其他情形。(摘自《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培训》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