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登记的通知20190702
2019年7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登记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346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通知的目的、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8〕151号)(详见《专题导读︱“资管细则”之学习》)、《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以下简称“投资经理”)登记要求发布通知。
二、关于投资经理登记条件
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最近3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关于考试科目与资格注册
根据《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7〕100号)等规定,投资经理应通过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可的考试科目包括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该两个科目已停止组织考试)。
投资经理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或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的,可由所在任职机构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person.amac.org.cn/)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四、关于投资经理登记材料和流程
投资经理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应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投资经理登记,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填报主要社会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如已婚)、子女(如有)等,填报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上传3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证明,及近3年的合规情况说明,相关材料应加盖任职机构公章。
所在任职机构应对投资经理登记信息及上传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材料内容应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隐瞒或遗漏等事项。
投资经理登记完成后将在协会官网从业人员公示栏目进行信息公示,登记信息将在第T+1日同步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投资经理登记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协会予以核实,发现机构及个人漏报、瞒报或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为确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登记工作有序平稳开展,请各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资经理登记相关工作。
投资经理登记联系人:
高老师 010-66578396
张老师 010-66574650
五、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投资经理登记操作指南
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首次登记的投资经理(以下简称“投资经理”),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操作流程如下:
⒈拟任投资经理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并完成一般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⒉拟任投资经理所在机构资格管理员为其变更业务类别:机构资格管理员账户点击左下角菜单-变更管理-变更申请-新增-输入拟任投资经理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变更类别选择“变更从业证书类别”-变更从业岗位选择“投资经理”-提交;
⒊个人进行投资经理登记:拟任投资经理登录个人账户点击左下角菜单-注册管理-从业注册申请-注册申请-申请证书类别选择“持牌人资格”-申请从事的业务类别选择“投资经理”-逐个页签填写投资经理注册的各项信息(应填写完整社会关系),并在“附页”上传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注意保存“从业资格”、“承诺”、“附页”等页签-提交;
⒋机构资格管理员审结拟任投资经理登记信息:机构资格管理员账户点击左下角菜单-投资经理人员管理-基金经理管理-基金经理注册管理-审核通过拟任投资经理登记信息(如机构有疑义,可填写退回意见并选择退回,拟任投资经理通过个人账户-注册管理-从业注册申请-注册查询中查询退回意见,之后重复第3步,按照退回意见修改相应信息后重新提交,直至机构审结为止)。
对于已登记过的投资经理,应补录登记信息(包括相关工作证明、社会关系等),机构资格管理员及投资经理按照第2-4步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操作即可。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大凉山,取自张林颖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公司管理-人员管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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