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银行间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
2008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公告〔2008〕第3号,就全国银行国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公告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申请机构(以下;需称备案申请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备案方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二、备案申请机构应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取得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应由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时申请材料:
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⒉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 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伴;
⒋中央结算公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应委托其结算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⒈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⒉非金融机构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
⒊中央结算公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
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⒉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已联网);
⒋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
⒍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非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其结算代理人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⒈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⒉非金融机构与其结算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 ;
⒊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⒋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备案方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 有关规定办理准入备案手续。
八、下列备案申请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办理准入备案手续:
⒈政策性银行;
⒉国有商业银行;
⒊股份制商业银行;
⒋外国银行分行;
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⒍汽车金融公司;
⒎证券公司;
⒏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
⒐保险机构及其发行的保险产品;
⒑外资独资金融机构;
⒒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⒓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九、下列备案申请机构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准入备案手续:
⒈城市商业银行;
⒉农村商业银行;
⒊农村合作银行;
⒋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的分支机构;
⒌城市信用社;
⒍农村信用社;
⒎信托投资公司;
⒏金融租赁公司;
⒐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⒑企业年金基金;
⒒非金融机构;
⒓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十、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取得备案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后,持备案通知书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使用己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十一、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备案通知书后,为其办理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业务。
十二、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办理变更债券托管胀户名称、注销债券托管账户或变更债券交易帐户名称手续后,应向其出具相应的书面通知。
十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在完成变更债券托管账户名称、注销债券托管账户或变更债券交易帐户名称手续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前款的书面通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十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的联网和终止联网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
十五、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的开立账户、变更账户名称和注销账户情况自中国人民银行银 行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古北水镇,取自俞继东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学习金融-银行间市场-准入政策”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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