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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有变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期限能否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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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
原《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现行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显然,用于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均超过了20年。综上所述便可得出结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期限可以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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