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屡次“碰瓷”公司索赔,法院:存在获利恶意,驳回
员工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索要二倍工资赔偿,却被发现已“故伎重演”多次;公司计算生活费形式上高于法律规定,但却变相转移责任使实际数额低于法律标准……遇到这些劳动争议中的“疑难杂症”,法院会如何判定?
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2020年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受到一定冲击,据介绍,这批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司法导向。
频繁应聘不签合同?离职后索赔二倍工资被驳回!
朱某于2019年5月入职常州某公司从事勤杂、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朱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朱某诉至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发现,朱某从2016年12月开始,频繁在多家民营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多,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班工资等理由先后多次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索赔金额远超其在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
法院认为,朱某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恶意,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一审判决驳回其关于二倍工资的诉请,支持其主张的拖欠工资的诉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朱军表示,本案对正确理解与审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朱某将“保护性规定”异化为“渔利性规定”,此等从自身不当行为谋利的企图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朱军同时提醒,本案的极端例外不应被放大为常态,亦警醒用人单位不应抱有疏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风险的侥幸心理。
停产生活费明高实低?法院判决补足工资差额!
张某于2004年11月入职无锡某材料公司,从操作工干到了生产部主管。2019年1月初,公司通知张某2019年公司停产,暂时放假,等候通知。
2019年2月初,公司向张某发放1月份工资1094.85元,张某于当月中旬书面告知公司,1月份工资应按其正常工作发放,要求公司在七日内补足差额,公司未予理会。3月初,张某收到2月份工资1094.85元,公司在发放1月和2月工资时均扣除了张某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补发2019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8633元。仲裁委终结审理后,张某诉至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2019年1月公司虽然已经停产放假,但是属于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视同张某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2019年2月的生活费,公司可以按照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的80%即1616元发放,但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张某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以81%的比例计算生活费再扣除社会保险费等个人缴纳部分后实际只发放1094.85元,虽然在形式上高于法律规定的80%,但实际效果是张某取得的收入比按照80%计发的生活费还低,公司将社会保险费等的负担转移给了张某,不符合法律规定。
滨湖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4837.65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沈同仙教授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的工资法律保障精神背道而驰,也不是一个有担当、讲诚信的用人单位的应有之义。本判决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要义,揭开用人单位合法形式的面纱,指出其不合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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