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20〕5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行为是一体的,不能割裂。在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被申请复议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不得另行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再次申请复议。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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