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您认为在本案中,受害人张某红选择向被告靳某平的住所地在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且静宁县人民法院已立案的,静宁县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再将案件移送至交通事故发生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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