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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争议标的”是否即为给付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数金在线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6幢2楼228室。

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飞虎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5层501-2。

法定代表人:石海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数金在线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金在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飞虎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虎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1)京73民初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数金在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涉案的《技术实施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系就数金在线公司委托飞虎公司人力外包项目事宜签订合同,合同目的是人力外包,其价格计算也是按服务人月计算,合同性质是人力外包合同,不应当确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二)本案虽为合同纠纷,但就争议的货币给付是否已经达到付款条件等均未经审理明确,且飞虎公司提供的服务地点在浙江省台州市,数金在线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实施管辖更便于审理。

飞虎公司答辩称:(一)涉案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飞虎公司起诉要求数金在线公司支付合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飞虎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本案诉讼请求所对应的合同履行地。(二)涉案《技术实施服务合同》约定飞虎公司向数金在线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人员,完成软件开发任务。该合同实际上是飞虎公司与数金在线公司签署的《台州银行移动营业厅二期项目飞虎视频支撑平台开发服务合同》的补充,项目验收均以台州银行移动营业厅整体项目验收为标准,合同履行及支付价款的核心在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数金在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飞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飞虎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数金在线公司:1.支付采购款336000元;2.支付利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以28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0日,双方签订涉案的《技术实施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飞虎公司向数金在线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人员,完成开发任务,合同总价款共计480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合同签订后,支付30%;第二期验收通过后,支付60%;第三期维护期期满,支付10%。飞虎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数金在线公司提供了服务,且最终用户已经验收付款,但数金在线公司未支付第二至三期款项,已经构成违约。

数金在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仅涉及人员外包服务,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涉案合同未约定管辖,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数金在线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性质应当依据合同内容、履行标的、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等因素来判断。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飞虎公司受数金在线公司委托派出技术服务人员完成计算机软件开发任务,合同标的为计算机软件,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飞虎公司起诉要求数金在线公司支付合同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飞虎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所在地为本案诉讼请求所对应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案件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因飞虎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在原审法院管辖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数金在线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异议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杭州数金在线云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杭州数金在线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飞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技术实施服务合同》《台州银行移动营业厅二期项目飞虎视频支撑平台开发服务合同》,在拟证明事实中表述《技术实施服务合同》是《台州银行移动营业厅二期项目飞虎视频支撑平台开发服务合同》的补充,并提交了双方工作人员邮件截图和微信截图等证据,拟辅助证明上述两个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台州银行移动营业厅二期项目飞虎视频支撑平台开发服务合同》的内容显示,该合同由数金在线公司委托飞虎公司进行台州银行移动营业厅飞虎视频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项目,飞虎公司应按照合同要求如期完成服务并交付服务成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首先,关于数金在线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合同性质为人力外包合同,本案不应当确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飞虎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证明,其是受数金在线公司委托派出技术服务人员完成特定计算机软件开发任务,合同标的为计算机软件,合同目的、内容、履行均是以飞虎公司提交符合交付标准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果为依归,而不是仅以飞虎公司提供相应人员工作时长的人力外包服务为限,飞虎公司对确定管辖的相关案由事实的证明达到可争辩程度,本案双方法律关系或更符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法律特征。并且,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中,飞虎公司在原审中诉称数金在线公司在涉案《技术实施服务合同》的履行中,逾期支付合同相应款项,构成违约,主张本案系涉及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原审法院据此将案由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亦无不当。至于飞虎公司的该主张是否成立,需经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不影响现阶段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权。原审法院如果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导致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的,可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故原审认定本案案由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并以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本案中飞虎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数金在线公司支付涉案合同款项及利息,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数金在线公司向飞虎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因此,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则。飞虎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其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可以飞虎公司的住所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确定管辖法院。故针对本案诉讼,被告住所地即数金在线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即飞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飞虎公司选择向其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其管辖法院确定除适用前述民事诉讼管辖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适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飞虎公司就本案选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数金在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李 锋

审   判   员  马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曼娜

书   记   员  尹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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