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强,刘恬 | 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的适用规则及其法律调适和完善
刘恬,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引 言
一、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二、美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内涵及特点
除了美国存在此类单边制裁行为之外,历史上也曾发生过相似的事例,这里举两例。
例1.1983年,韩国的007班机在苏联坠机,事后苏联虽然承认是其击落了这架客机,但坚持认为该客机正在执行间谍任务,声称是在客机拒绝降落后才进行了射击行动,并认为这属于领空自卫权。一些国家认为苏联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民航规则,安理会草案也试图对其定性。最终,由于苏联拥有否决权,安理会并未通过任何对苏联采取制裁的决议,然而,即便是在没有安理会的授权之下,一些国家依然自行对苏联采取了单方制裁,禁止苏联航班飞往其领土,制裁理由是苏联违反了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
例2. 1977年,在“伦敦俱乐部”——核燃料和技术供应商,未能就进一步严格限制核出口政策达成一致后,加拿大宣布单方面“加强核出口和保障政策”,暂停向日本和欧洲共同体运送已商定的铀。加拿大意图用单边制裁行为迫使别国接受加拿大的保障措施,从而防止别国将核材料用于爆炸等不安全事项。显然,加拿大没有受到任何来自国际法的授权,只是为了达到本国的目的,改变别国的政策而实施的单边强制性措施。
2. 美国单边制裁的特点
当前美国单边制裁与上述早期的单边制裁相比,既存在共性,也有自己的特点。对于共性,以上这些单边制裁行为的背后都没有国际法的支撑,即都是一国为了达到某些目的或维护自身利益,在没有国际法授权的情况下,自发实施的一种单方强制措施。在1983年“007班机事件”中,虽尚未查清楚事件始末,也未有安理会授权,仍有国家对苏联作出禁飞的单边制裁措施以表达对苏联行为的不满;在1977年“伦敦俱乐部事件”中,加拿大为促使核出口政策达成一致而自发作出暂停出口铀材料的单边措施;在美国涉港单边制裁事件中,美国意图让中国改变对香港的政策而在没有国际法依据的情况下,依美国国内法制裁中国官员。
美国单边制裁的特点:第一,美国有将单个国家的单边制裁发展为区域性单边制裁的趋势。拜登执政后,美国对华的遏制并未改变,但遏华的方法有所改变。由此前特朗普式的单一、逆全球化对华政策,变为以同盟关系为基础,联合盟友建立“遏制中国战线”,共同展开的对华行动。美国将这一策略运用在对华单边制裁中,并呈现出区域性单边制裁的倾向。第二,美国制裁的执法技术提高。相较于之前的单边制裁,美国涉港单边制裁发生在近期,其国内法中关于制裁的法律已经相对完善,且美国在对外发起单边制裁时的核心依据是其国内法。总统命令、国会立法、行政法规及专门的制裁法案共同构成美国单边制裁的国内立法体系。例如这次涉港单边制裁依据的是第13936号行政命令(以下简称“E.O.13936”)。第三,美国的单边制裁范围过于广泛,制裁行为已成为其实施霸权的工具。无论是上文提及的“007班机事件”还是“伦敦俱乐部事件”,制裁所涉及的事项是“民用航空器安全、核燃料安全”的这类关乎全人类生命与安全的国际事项。然而,美国单边制裁的范围还包括了他国内政事务。2020年,美国单就涉港问题向中方宣布了四次单边制裁,且其制裁的理由仅为“美方不满”,说到底,霸道干涉中国内政才是这些单边制裁的目的。第四,中国成为美国单边制裁的主要对象。2020年6月的数据显示,自2017年之后才被列入美国SDN名单的占比率达到中国(包括实体和个人)已列入SDN名单总数的70%,这足见美国近期对中国实施制裁的频率之高,制裁已被其作为遏制中国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不论是美国制裁中国的“中兴、华为、中国油运”等企业,还是制裁中国的香港官员,限制在香港的交易,其目的都是企图以制裁手段扰乱和干预中国经济的发展及内政事务的处理。
综上,美国涉港单边制裁行为在发起过程中未应用任何国际性程序,更未援引任何实在国际法依据,仅以其本国国内法作为制裁理由就发起了制裁,至于被制裁方到底是否有实质性过错并不影响其制裁的实施。我们甚至可以预测到未来美方一旦对任何国家的任何行为存在“不满”,便有可能对他国施以此类单边制裁。虽然说一般发起国经济制裁措施的背后会潜藏着其意欲获取的政治利益,但显然美国已经将干涉他国内政的政治目的展示的十分明显,制裁中所采用的冻结资产之类的经济制裁也是为了加速实现这一政治目的。
三、俄罗斯反制美国单边制裁的法律手段及效果
四、我国反制美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对策
显然,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具有涉外性质,针对的是西方意识形态下的无理单边制裁,即对外国国家发起的一系列违反国际法的制裁进行反制,并非主动对外国发起单边制裁,具有明显的防御立场。同时,该法是在维护和遵守国际法的框架下制定的,以维护国际法基本原则,遵守国际法上对实施反措施的限制性规定为基础。而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反外国制裁法》所实施的单边制裁与美国涉港依据国内法而实施的单边制裁有本质区别,前者有维护自身主权及友好国际关系的正当立场,符合国际法要求,后者不仅没有任何正当立场,还违反了国际法规则。此外,法条中的宣告性措辞也为这部法律的立场原则奠定了基调,表明现在及未来我国以法遏制、反击外国无理制裁的坚决态度,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本法的国家威慑力。
(三)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在美国涉港单边制裁事件中的具体适用
我国《反外国制裁法》是针对外国非法制裁的专项立法,为反制美国毫无实在国际法依据的单边制裁确立了直接适用的国家基本法依据,极大补足了此前以商务部出台的行政命令《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为主要依据进行反制时,法律约束力较弱、制裁涵盖力较单一的现实情况。本法在应对美国涉港单边制裁方面的具体路径如下:
首先,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确定反制权利。根据本法第3条,美国涉港单边制裁中对我国的公民和实体进行了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破坏国际关系,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及一般国际法原则,故而我国有权对美国的这些非法单边制裁行为进行反制。
其次,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制定反制清单和反措施。根据本法第4条,将美国涉港单边制裁中直接或间接参与制裁的个人和组织列入反制清单。这里的“参与”,既包括制定、决定、实施3个环节,同时又涵盖“间接”参与任一制裁环节的行为,那么,几乎所有牵扯到涉港制裁的行为,从炮制香港无民主,到最终实际操纵经济、政治制裁的人或组织等,我国都可以依据本条将其列入反制清单。对于美国单边制裁中对我国公民个人的亲属所实施的制裁行为,我国则可以依据第5条将反制清单中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一并列入清单之中作以同等的反制。
具体对列入上述反制清单中的人或者组织采取哪些相应的反制裁措施需结合我国公民和实体在美国涉港中所受单边制裁的实际情况,然后根据本法第6条,对直接或间接参与涉港单边制裁者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并查封、扣押、冻结参与制裁者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同时,第10条明确指出要设立协调机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换言之,在实施相应的反制措施时,需要我国其他法律、部门的配合来完成执法,比如《出入境管理法》里囊括了签证、入境问题,《行政强制法》里规定了对各类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因美国单边制裁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香港本土公民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办法》中的报告制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损失,经主管部门进行评估之后作出阻断、救济及反制措施。
在最终确定出应对美国涉港单边制裁的反制清单、反措施之后,可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9条予以公布。《反外国制裁法》颁布之前我国宣布制裁名单及措施都是以外交部问答的方式完成,现在依本法应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发布命令的方式公布,具体发布细节本法没有做进一步规定,但可以在这次反美国涉港单边制裁的实践中作一范例,例如,可以通过外交部将具体的制裁命令以专门文件形式发布在官网上。如此,既为本条的具体适用做了范例,也较之以往的发布方式更加规范和正式。
最后,依据《反外国制裁法》设置法律保护屏障。本法第11、12、13、第14条对境内和境外的组织、个人作出了义务与责任方面的要求。例如,第12条明确要求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可有帮助外国来制裁我国的行为,否则我国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那么,面对在美国涉港单边制裁中起到协助、歧视、限制作用的有关组织和个人,我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对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在立案起诉的过程中,同样也可以进一步完善本条的程序性、细节性法律规定。总之,依照本法不仅为受到美国单边制裁损害的一方提供了救济和补偿途径,还可以威慑到其他企图参与、协助美国单边制裁的组织及个人,为防治美国涉港单边制裁的进一步发酵和恶化设置了一道法律保护屏障。
(四)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的完善
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内容上较为宽泛,细节性规则亟待落实。这部法共计16条,主要对反外国制裁进行了一个系统性的规范,涵盖我国对外国制裁实施反制裁的适用情形、主管部门、反制对象,我国采取反制措施的种类,有关部门在反制裁中的协同配合,我国境内人员和组织应当承担反制义务,不执行或不配合反制实施的法律后果等。在涉及制定反制清单、采取反措施的权力方面,本法将其授权给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由国务院牵头并制定行政法规来进一步实施反制裁,但这些授权性的条文规定的并不细致,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则,例如在第8条中虽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反制措施的更改(包括变更、暂停或取消)有决定权,但条文未注明改变反制措施决定所应遵循的程序性规则;第9条虽规定反制清单及反制措施在确定及更改时以发布命令的方式公布,但对于具体应以何种方式发布命令没有详细说明;第10条规定设置反制裁的各部门协调机制,却没有具体可以依据的执法程序。此外,第12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组织在受到歧视性限制措施或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具体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本条,还需进一步规范。显然,类似上述细节性规则的欠缺,会使得《反外国制裁法》的可操作系数变低,未来在实践中加强完善这部法律将是我国实施反外国制裁进程中的重要课题之一。
可以说,这部法在立法设计及内容层面汲取了国际制裁理论的优秀成果和实践上的经验教训,具有明确的立场原则、系统而广泛的内容,能够反映和囊括我国当前面临和未来可能面临的外国制裁。但同时也欠缺一些细节性规定,要确保该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发挥反制裁“法律工具箱”的作用,必须在具体的反外国制裁行动中进一步规范和落实相应的制度与规则,使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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