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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仲裁中应赋予仲裁秘书/助理多大权限?

环中投资仲裁团队 环中投资仲裁 2022-03-20

全文约2,600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导言

大多数投资条约都未就仲裁庭助理或秘书的任命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部分仲裁机构逐渐将其自身在这方面的制度性做法进行规范,但仍有一些机构对此问题保持沉默。


尽管各机构努力对于仲裁秘书的职能权限进行规范,但是对仲裁秘书超越权限的担忧仍然困扰着双方当事人和仲裁程序。Popplewell J 法官在P V Q一案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忧。在该案中,他阐释了国际仲裁界中存在着的重要的且是可以理解的焦虑:仲裁秘书很可能成为第四名仲裁员。目前既定的制度实践是,仲裁庭在与当事双方协商后可以任命助理或秘书。此外,仲裁庭还需要向当事人提供这些助理的简历。同时,对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也同样地适用于这些助理,并且他们也必须要遵守披露信息的规定。但是,就算当事人同意助理的任命,也并不等于同意授予这些助理实质性的仲裁职能。


Abhisar Vidyarthi于2019年5月17日在Kluwer Arbitration Blog上发表的一篇文章,就投资仲裁中仲裁秘书应被赋予多大的权限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为学习交流之目的,我们对此进行了编译,以飨读者。如有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各主流仲裁机构对仲裁秘书职能的定位

ICCA仲裁秘书指南试图对秘书任命及其行使助理职能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它规定,对秘书的工作授权可以合法地超越行政职能的限制。ICCA指南详细列举了仲裁秘书的职能可能包括:研究法律问题以及与事实证据和证人证言有关的问题。此外,秘书的任务还可以扩展到起草和审查程序令以及当事方提交的文件和证据。秘书也可以参加仲裁庭的审议并起草裁决书的适当部分。


不过,其他仲裁机构(如SCC和LCIA)则将助理的职能范围限制在仲裁庭纯粹的组织和行政工作之中。《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将仲裁秘书的工作限制在:根据仲裁庭作出的决定列举清单并做简报。SCC 2017年版仲裁员指南则进一步规定,除非双方达成任何相反协议,“行政秘书的职责应限于组织、文书和行政职能”。虽然对行政职能的具体内容并无明确规定,但该指南明确要求,仲裁庭不得将任何决策权授权给行政秘书。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在仲裁秘书问题上未作详细规定,只是规定仲裁秘书只能在所有当事人的同意下任命。不过,它并未明确秘书职责的范围,这或许同样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此外,对仲裁员独立和公正的要求也延用到秘书身上。从IBA 2014年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南(“IBA指南”)中的比较可以看出,“仲裁庭的秘书或助理都受到与仲裁员一致的独立和公正义务(包括披露义务)的约束”。



将实质性职能授权给助理/秘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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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投资仲裁中的仲裁惯例表明,为协助仲裁员裁判,仲裁庭时常任命仲裁秘书/助理。案件的复杂性和当事双方提交的文件过多是引发任命助理的两大原因。Caratube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一案中,由于需要对本案文件管理提供后勤支持,仲裁庭认为其任命助理是合情合理的。此外,任命助理应符合仲裁的目标,即确保能方便和有效的解决问题。仲裁过程中由于仲裁员有秘书的帮助,仲裁效率可以得到提升。此外,由于秘书的存在,仲裁员能够集中精力审议案情,并能更便捷地裁决案件。因此,任命仲裁秘书为投资仲裁提供了一种具有较高成本效益的机制,可以确保仲裁的效率和方便。


但是,必须在仲裁员的基本职能和委派给仲裁秘书的职能之间划清界线。仲裁秘书过度介入案件引起了下列关切。



或导致仲裁员资格被取消

将实质性职能授权给助理违反了仲裁员应亲自履行职责的要求。《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4条规定,如果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原因未能不过分迟延地行事,当事任何一方可请求法院终止其委任。ICSID公约第14条要求仲裁员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公认的能力[1]。此外,仲裁员必须尽其所能的通过独立判断来履行其职责。而仲裁助理/秘书的参与有违仲裁员独立行使裁判权的要求。并且,仲裁员职位是自愿性质的,即使仲裁员想将实质性职能委托给秘书,秘书也是可以拒绝的。因此,仲裁员若将实质性职能的授权给仲裁秘书,其仲裁员资格或被取消,因为这将使他无法亲身履行法定职责。



或将损害仲裁裁决的可信度

仲裁助理的职责应当限于组织和行政工作,而不应扩展到实质性职能,如收集证据和起草裁决。在Compañía de Aguas v Argentina一案的补充意见中,Jan Hendrik Dalhuisen教授强调,仲裁庭秘书的适当角色是“行政和支持”,而不应是“仲裁庭或特设委员会的第四人”。助理的角色必须限于组织和管理仲裁庭的文件,以及其他行政工作,如组织听证会和会议、参加审议、进行法律研究以及校对程序令和裁决。 ICCA关于仲裁秘书的说明明确要求,仲裁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实质性的决策职能授权给行政秘书。实质性职能的授权将引发对裁决书的质量、公正性和客观性的担忧。此外,投资仲裁中,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某些资质进行了规定,以确保仲裁庭的公正。因此,由于投资仲裁的仲裁员具备秘书/助理并不具备的审理案件所必须的大量专业背景,秘书/助理参与决策会引起对裁决的真实性和可信性的质疑。


或将成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让仲裁秘书履行仲裁员的实质性职责,可能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必须指出的是,几乎各国国内司法机构和国际机构都规定,仲裁程序严重不规范是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意大利最高法院在其处理的Sacheri vs Robotto一案中认为,将决策职能授权给第三方属于违反正当程序,故撤销了该案仲裁裁决。可见,将实质性职能授权给仲裁秘书是对法治的根本背离,并将成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该问题在尤科斯案中尤其突出。本案中俄罗斯联邦质疑将实质性职权授权给仲裁庭助理的行为,认为必须根据荷兰法典第1065(1)(c)条的规定撤销该裁决,因为仲裁员未能履行其职责。尽管地区法院是以俄罗斯议会尚未批准ECT (the Energy Charter Treaty,即《能源宪章条约》)为理由而撤销了裁决,因此并未回应仲裁秘书的问题,但是俄罗斯联邦针对仲裁秘书在庭审中发挥着决策权的质疑,确实引起了关于国际仲裁中秘书参与权限的合法性争论。


结论

仲裁庭秘书的职能权限应是有限的,因为任命仲裁员的本质是属人性。因此,虽然任命秘书/助理有助于仲裁程序更加顺利和便捷,但应该明确区分由当事人任命且具备仲裁机构所要求资质的仲裁员和由仲裁庭任命、主要是协助组织和行政工作的仲裁助理之间的职能权限。为了提升投资仲裁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同时规避上述的可能后果,仲裁秘书的工作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同时在整个过程中为他们所知。此外,有必要将各机构对仲裁秘书的规定进行统一,因为仲裁秘书的角色的不确定性将导致对仲裁程序和裁决的合法性的质疑。这可能造成在经历漫长的仲裁程序后,仲裁裁决又被撤销的风险。


作者:环中投资仲裁团队

电话:010-64896300

邮箱:isds@bhp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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