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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见丨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王雪雷 王海波 法大保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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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


导语

2019年末,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成为了举国关注的公众事件。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疫情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更易传播和发展,天津宝坻百货大楼因出现聚集性疫情病例多次登上热搜。

 

对于商场、电影院、写字楼、机场、火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经营者而言,尤为关注在这些公共场所内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导致的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失能否在公众责任险项下获得理赔,本文将对此展开探讨。


公众责任险简介


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公众活动场所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代为赔偿的险种。一般情况下,商场、写字楼、酒店、电影院、展览馆、游乐场、学校、医院、饭店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都会考虑投保相应的公众责任险。


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公众责任险承保的“意外事故”


目前市场上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的一般约定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此,第三人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是否能在公众责任险项下获得赔付,首先应当厘清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条款约定的“意外事故”。


结合以下两方面的考量,笔者倾向于认为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属于公众责任险承保的“意外事故”。


(一)公众责任险中“意外事故”的特征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公众责任险中,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将“意外事故”定义为:“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当然,也有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并未明确“意外事故”的定义。


结合上述公众责任险条款中对“意外事故”的定义以及对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的一般理解,公众责任险承保的“意外事故”应当具有外来的、突发的、无法控制的特点。新冠病毒肺炎作为由一种新型的病毒导致的一种突发的、迅速传播的新型传染性疾病,符合外来的、突发的特征,显然也并非被保险人人为或者可以控制的事件。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新冠肺炎疫情符合“意外事故”的定义和特征,属于构成公众责任险承保的“意外事故”。当然,目前对于“非疾病”是否亦属于意外事故的特征有不同观点,此观点认为意外事故除了上述三个特征之外还需满足“非疾病”特征,即因疾病所致的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由于传染病引起的公众责任险诉讼案件仅有一例,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与池州市腾飞游泳馆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号(2015)池民二终字第00038号、再审案号(2016)皖民申679号)。该案的再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腾飞游泳馆在游泳馆经营过程中,因过失未尽到对游泳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而导致发生了众多游泳者因传染病发病的意外事故,而由此造成了游泳者人身伤害损失,应属于腾飞游泳馆在天安财保池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也认可传染病属于公众责任险承保的“意外事故”。


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在公众责任险项下的理赔


目前我国对于新冠病毒肺炎采取了严格防控措施,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的感染轨迹一般都可以追溯。如果新冠肺炎的患者确因在某商场、电影院、写字楼等公共场所被感染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那么是否能在公众责任险项下获得赔付?结合笔者办理的公众责任险案件的经验,应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需关注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公共场所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需审查乙类传染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


如上所述,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属于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事故”,但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还需关注传染病是否被列入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笔者根据各保险公司公开的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就传染病是否属于公众责险保险的免责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明确约定传染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如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九)患传染病以及食物、饮料、酒精中毒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传染病导致的损失不负责赔偿的,在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前提下,对于公共场所内的第三人因感染新冠肺炎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可以援引该免责条款主张免责。


2、仅将食源性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列入免责范围


如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五)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上述约定仅将食源性的传染病列入免责范围,对于食源性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未作约定。在此种情况下,笔者倾向于认为食源性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三人在固定场所感染新冠病毒肺炎遭受损失属于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3、未明确约定传染病属于免责范围


如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中,并未明确约定传染病属于免责范围。


对于此类保险合同,未将传染病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笔者倾向于认为第三人在固定场所感染新冠病毒肺炎遭受损失属于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4、附加传染病责任保险


如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附加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存在消费关系的第三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餐饮经营场所范围内感染法定传染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下列项目:……本保险合同所称法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法定传染病的疾病。”


虽然主险条款未将传染病责任纳入保障范围,但公共场所经营者如通过购买附加险将传染病责任纳入的,同样也可在公众责任险项下获得赔付。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系乙类传染病,属于上述附加险条款的承保的责任范围。因此,也需要关注公众责任险的附加险条款是否将传染病责任纳入保障范围。


(二)需关注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法律责任的来源,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结合经营者采取的防控措施及其具体时间节点来进行判断:


第一,新冠肺炎疫情尚未扩大、政府尚未采取防控措施之前,由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无法提前预估疫情的爆发及严重程度,此时应当认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尽到一般情况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可,对此时顾客感染新冠病毒肺炎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新冠肺炎疫情扩大,当地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并且进行通知或者发布公告之后,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和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采取宣传提示、清洁消毒、要求佩戴口罩、测量体温防控等方式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全国各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各地“疫情扩大”的时间节点无法一概而论,因此可以依据当地政府采取防控措施的时间节点如政府采取封城、禁运、一级响应等具体防控措施的时间,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履行疫情防控保障义务的时间节点。


(三)需关注患者感染新冠肺炎是否与过错有因果关系


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与受害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当地疫情严重扩散、各地政府已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公共场所经营者仍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疫情防控保障义务,导致公共场所内的第三人被传染,则应认为第三人感染新冠肺炎与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过错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认为系保险法框架下的近因。


在天津宝坻百货大楼聚集性病例中,根据天津市疾控中心的调查,可以确定多个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系因在百货大楼购物过程中接触患病售货员而感染。但是,还有部分确诊病例并未去过百货大楼,系通过家庭内部的二代传播被感染。对于这类被二代传播的病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近因原则,并非在固定场所内被感染,且与场所经营者的过错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公众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四)需关注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系人身损害,其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人身伤害损失应由具有过错的公共场所经营者赔偿。公共场所经营者赔偿之后,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2020年1月22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对于确诊“新型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实现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局垫付,无需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对于已经由国家医保部门垫付的医疗费用,无法在公众责任险项下获得赔付。


对于公共场所经营者与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患者就损失的责任承担比例,将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



结语

本文仅就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公众责任险理赔主要关注的几方面进行讨论,对于具体案件中的第三人在公共场所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导致的损失能否纳入公众责任险理赔范围,仍需根据本文所讨论的几个方面并结合保险期间、损失性质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保险公司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王雪雷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海波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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