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180822)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1001)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2005)
4、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3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形式
(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
(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所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首先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五)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鉴于司法鉴定领域检测活动的特殊性,相关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时, 应当取得司法行政部门的推荐,且所申请的专业类别2年内应当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取得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六)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信相应的资质认定结果,简化许可程序。
(七)认监委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中分级实施的规定,受理相关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申请,并优先选择熟悉司法鉴定业务工作的专家实施评审。
(八)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可。
(九)司法部、认监委共同成立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设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国家认监委组织的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技术要求制定、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日常监督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本地区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十)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是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的必要手段。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认真组织落实。
(十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本文件传达至每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组织相关负责人认真学习。特别是对现有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单位,要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司法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废止。
本通知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司法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附件: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登记与资质认定认可项目对应表
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8月22日
附件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登记与资质认定/认可项目对应表
说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司法鉴定业务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本表中相对应的资质认定/认可项目。在资质认定部门或者认可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其他相关项目。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个体 识别)业务的,应当通过人类血(斑)种属试验、人类精液(斑)种属试验、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等三个项目的资质认定或者认可,在此基础上,可以申请线粒体DNA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相应项目取得资质认定或者认可后,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准予其增加相应能力范围。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对应的资质认定/认可项目为: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等常规环境检测项目。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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