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7761-1999 (19991001)
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20110701)
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20120901)(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5月28日批准,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前 言
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包括整车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整车安全要求、整车装配要求、整车外观要求、整车道路行驶要求和说明书的要求。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5.1.1最高车速、5.2.1制动性能、5.2.2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为强制性条款;其余各技术要求均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原轻工行业标准QB2302-1997《电动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作废。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自行车集团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阮志诚、姜晓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65-1993自行车安全要求
GB/T3566-1993自行车装配要求
GB/T12742-1991自行车检测设备和器具技术条件
QB/T1217-1991自行车电镀技术条件
QB/T1218-1991自行车油漆技术条件
QB1714-1993自行车命名和型号编制方法
QB1880-1993自行车车架
QB/T2184-1995自行车铝合金件阳极氧化技术条件
QB2191-1995自行车反射器
3定 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4产品分类
4.1分类原则及代号
电动自行车按电动机与驱动轮之间的传动方式分为:
轴传动,代号为z;
链传动,代号为L;
皮带传动,代号为P;
摩擦传动,代号为M;
其他传动,代号为Q。
4.2型号编制方法
电动自行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应按QB1714-1993第5章的规定,并冠以TD。
电动自行车的型式、车轮直径和代号见表1。
表1
4.3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
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的设置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除本标准中已有规定的项目以外,其余的项目,由生产厂自行选定。
5技术要求
5.1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5.1.1最高车速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5.1.2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5.1.3脚踏行驶能力
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5.1.4续行里程
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25km,
5.1.5最大骑行噪声
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速度电助动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
5.1.6百公里电耗
电动自行车以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
5.1.7电动机功率
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5.2整车安全要求
5.2.1制动性能
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20k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
5.2.2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5.2.2.1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强度
a)重物落下:按GB3565-1993中7.1的规定,
b)组合件落下:按GB3565-1993中7.2的规定。
5.2.2.2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
按QB1880-1993中5.4.2的男、女车架的规定。
5.2.3车把
5.2.3.1把立管安全线
按GB3565-1993中6.2的规定。
5.2-3.2把立管力矩
按GB3565-1993中6.5的规定。
5.2.3.3把立管静负荷
按GB3565-1993中6.5的规定。
5.2-3.4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
按GB3565-1993中6.5的规定。
5.2.3.5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
按GB3565-1993中6.5的规定。
5.2.4车轮
5.2.4.1车轮静负荷
按GB3565-1993中9.3的规定。
5.2.4.2车轮夹紧力
按GB3565-1993中9.4的规定。
5.2.4.3轮胎宽度
电动自行车车轮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mm.
5.2.5脚蹬间隙
a)地面距离:按GB3565-1993中11-2.1的规定,
b)足趾间隙:按GB3565-1993中11-2.2的规定。
5.2.6鞍座
5.2.6.1鞍管安全线
按GB3565-1993中12.2的规定。
5.2.6.2鞍座调节夹紧强度
按GB3565-1993中12.3的规定。
5.2.7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电动自行车应装有前灯或前反射器、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还应装有鸣号装置。反射器的光学要求按QB2191-1995中5.3的规定。
5.2.8电器部件
5.2.8.1电器装置
电动自行车的电器系统应安装到位,极性正确,系统的电线装置应符合GB3565-1993中15-1.2的要求,电器配线应与电流量相适应,以确保电动骑行时的安全、可靠。
5.2-8.2绝缘性能
电动自行车应对其电器系统采取防雨措施。系统的所有接线均不应裸露。电动自行车的车体和电器部件的外壳均不应带电,其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Mfg,
5.2.8.3蓄电池密封性
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在正常安装位置条件下,充放电时不应有渗漏现象。
5.2.8.4蓄电池的标称电压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
5.2.8.5制动断电装置
电动自行车应装有制动断电装置,在制动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5.2-8.6欠压、过流保护功能
电动自行车的控制器应具有欠压、过流保护功能和短路保险装置。在电动骑行时调速应稳定、可靠。
5.3整车装配要求
5.3.1总体要求
a)电动自行车应按其型号要求组装,不得错装和漏装;
b)电动自行车各紧固件应紧固到位,各转动部件应运转灵活;
c)各对称部件应与车架中心面左、右对称,不得有明显的偏斜;
d)变速装置和制动系统应装配正确,操纵灵活,
e)电动自行车的不动件不允许与运动部件相碰擦。
5.3.2轮辆径向、端面圆跳动量
按GB/T3566-1993中13.1的规定。
5.3.3前、后轮惘与前叉、车架平、立叉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
按GB/T3566-1993中15.1的规定。
5.3.4前、后轮中心面相对偏差
按GB/T3566-1993中15.2的规定。
5.4整车外观要求
a)电动自行车各外露零、部件的表面应清洁,无污渍、锈蚀,商标、贴花应完整、清晰,位置应正确;
b)各电镀外露件按QB/T1217-1991中5.1.1镀铬一类件和镀锌一类件的规定;
c)各油漆外露件按QB/T1218-1991中3.1.1油漆一类件的规定,
d)各铝合金外露件按QB/T2184-1995中4.1外观一类件的规定;
e)电动自行车各塑料件的表面应色泽均匀,无明显的飞边、划伤、裂纹和凹陷。
5.5整车道路行驶要求
电动自行车须经100km道路骑行试验,试验过程中不应发生整车各零部件的断裂和电器控制系统各部件的损坏或失效,试验后不应丧失其电动骑行功能。
5.6说明书的要求
每辆电动自行车必须附有说明书,并应有下列内容:
a)在仔细阅读说明书、了解电动自行车的性能之前,不要使用电动自行车;不要借给不会操纵电动自行车的人骑行;
b)对把横管、把立管、鞍座、鞍管和车轮的紧固件应推荐旋紧力矩,应注意把立管和鞍管的安全线;
c)润滑—润滑部位、润滑周期及推荐润滑用油;
d)正确的链条张紧度和调整方法。
e)车闸的调整和对闸皮调换的建议,注意雨、雪天骑行应增加制动的距离,
f)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
g)充电器的正确、安全使用方法;
h)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其他事项是否需要包括在内,由生产厂自行决定。
6试验方法
本章所用的检测设备和器具应符合GB/T12742的有关规定。电器装置的检测用仪表,其精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测功计的精度应不低于10a;直流电源的波纹系数应不大于50a;声级计精度为士1dB。
6.1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试验
6.1.1最高车速试验(电助动的不进行本试验)
6.1.1.1试验条件
a)骑行者质量(重量):75kg,不足75kg者应加配重至75kg。
b)试验环境:温度为一5℃一30'C;风速不大于3m/s,试验时应避免雨、雪天气;
c)试验路面:平坦的沥青或混凝土路面。
6.1.1.2试验步骤
a)在试验跑道上设置100m的测试区间,两端应有足够长的辅助骑行区。
b)电动自行车在电动骑行到测试区间之前,应完成全部加速过程,达到其最高车速,并以此速度通过测试区间,
c)用秒表测定电动自行车往返通过测试区间的时间;
d)按式(1)计算最高车速:
v=720/t(1)
式中:v—最高车速,km/hi
t—往返通过测试区间的时间
e)该项试验应连续往返电动骑行两次,取其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6.1.2整车质量(重量)测定
将整车(含蓄电池)放在磅秤上称其质量(重量)。
6.1.3脚踏行驶能力试验
6.1.3.1试验条件
脚踏行驶能力的试验条件见6.1.1.1条。
6.1.3.2试验步骤
在试验道路上,设置一测试区间,以人力作往返骑行共7km,用秒表记录其时间。
6.1.4续行里程试验
6.1.4.1试验条件
续行里程的试验条件见6.1.1.1条。当试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可在环境温度为((25士5)℃条件下,进行仲裁试验。
6.1.4.2试验步骤
按制造厂的说明书对蓄电池充足电,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到欠压保护装置作出反应为止,记录其骑行里程。
6.1.5最大骑行噪声试验
6.1.5.1试验条件
最大骑行噪声的试验条件见6.1.1.1条,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试验场地应空旷,离侧试中心约50m半径的范围内不应有大的反射物。测试区的本底噪声应不大于55dB(A)。
6.15.2试验步骤
a)试验场地的布置(如图1所示);
b)声级计采用“A”计权网络、快挡进行测量,声级计放置的离地高度为1.2m;
c)电动自行车应以最高车速匀速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的速度电助动骑行)通过测试区,读取声级计的最大读数,并算出左、右两侧声级计的读数平均值;
d)以同样的方法测算返回的两侧声级计的读数平均值。
以往返骑行的两个平均值的较大者,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最大骑行噪声。
6.1.6百公里电耗试验
a)在完成6.1.4续行里程的试验之后,按制造厂的说明书,对蓄电池充足电,并记录下电网上功率表的耗电度数;
b)按式(2)换算百公里电耗:
6.1.7电动机功率试验
a)电动机的功率应在测功仪上进行测试;
b)将电动机接上额定直流电压,加载到其额定转矩,在测功仪上读得其额定连续功率。
6.2整车安全要求试验
6.2.1制动性能试验
按GB3565-1993第22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2.2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试验
6.2.2.1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强度试验
按GB3565-1993中25.1和25.2的规定进行试验。
6.2-2.2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试验
a)按QB1880-1993中6.4.2的规定进行试验;
b)电动机和蓄电池安装在车架上的电动自行车,应包含这两个部件进行试验。如影响试验的正常进行,可在相应部位加配重。
6.2.3车把试验
6.2.3.1把立管安全线试验
目测检查和用直尺测量。
6.2-3.2把立管力矩试验
按GB3565-1993中24-1.1的规定进行试验。
6.2-3.3把立管静负荷试验
按GB3565-1993中24-1.2的规定进行试验。
6.2-3.4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试验
按GB3565-1993中24.2的规定进行试验。
6.2.3.5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试验
按GB3565-1993中24.3的规定进行试验。
6.2.4车轮试验
6.2.4.1车轮静负荷试验
按GB3565-1993第2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6.2.4.2车轮夹紧力试验
按GB3565-1993中9.4的规定进行试验。
6.2.4.3轮胎宽度测量
用专用卡尺进行测量。
6.2.5脚蹬间隙测量
按GB3565-1993中11.2的规定进行测量。
6.2.6鞍座试验
6.2.6.1鞍管安全线测量
目测检查和用直尺测量。
6.2.6.2鞍座调节夹紧强度试验
按GB3565-1993第28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6.2.7反射器和鸣号装置的检测
目测检查。反射器按QB2191-1995中6.1的规定进行光学试验。
6.2.8电器部件试验
6.2.8.1电器系统检测
目测检查电器系统是否安装到位,接线的极性是否正确,电线安装是否与运动部件或锐边相碰擦;并用手拉力计测试线路连接的牢固性。
6.2.8.2绝缘性能测量
绝缘性能用250V兆欧表进行检测,检测部件为车架、车把和蓄电池、电动机外壳。
6.2.8.3蓄电池密封性检查
目测检查。
6.2.8.4蓄电池标称电压测量
蓄电池充足电后,静放2h,用直流电压表测量其标称电压,测量值允许比5.2.8.4的规定值标升1500。
6.2-8.5制动断电装置试验(电助动的不进行本试验)
在蓄电池和电动机回路上串接一直流电流表,将动力电路接通,让电动机驱动,然后握闸,观察电流表是否断流。
6.2.8.6欠压、过流保护功能试验
a)按制造厂的说明书,将电动机接上其额定电压,然后逐渐降低电压,到说明书标明的欠压状态,观察其欠压保护装置是否动作,
b)在蓄电池和电动机回路上串接一直流电流表,接通电路,当电流增大到说明书标明的过流状态,观察电流表是否断流或限流。
6.3整车装配要求检验
6.3.1总体要求检验
采用手感和目测法检验。
6.3.2轮惘径向、端面圆跳动量测量
按GB/T3566-1993第23章的规定进行测量。
6.3.3前、后轮辆和前叉、车架平、立叉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测量
按GB/T3566-1993第26章的规定进行测量。
6.3.4前、后轮中心面相对偏差测量
按GB/T3566-1993第27章的规定进行测量。
6.4整车外观要求检验
采用手感和目测法检验。
6.5整车道路行驶试验
6.5.1试验条件
a)试验道路:平整的沥青路、混凝土路、砂石路。
b)骑行者质量(重量):75kg,不足75kg者加配重至75kg,
6.5.2试验步骤
a)试验前应对被试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和调整,使各部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调整过程中,允许进行不大于3km的检查行驶,以确保调整妥善;
b)试验时在保证行驶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以较高车速行驶,最低车速应不低于15km/h,电动骑行过程中不允许滑行;
c)在100km道路行驶里程中,应进行10km的脚踏骑行。
6.6说明书的要求检查
查阅生产厂的说明书。
7检验规则
7.1电动自行车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包括周期检验、鉴定检验)。
7.2电动自行车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方能出厂。
7.3检验周期和样本
7.3.1出厂检验
按批进行逐辆检验。
7.3.2周期检验
a)年产万辆以上者,每季度抽检一次,
b)年产万辆以下者,每半年抽检一次;
c)样本数量:四辆整车。
7.3.3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只有在新产品鉴定时进行。样本数量:四辆整车。
7.4检验项目和数量
7.4.1出厂检验、周期检验和鉴定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7.4.2出厂检验项目采用逐辆检验,周期检验和鉴定检验中的车架/前叉冲击强度、振动强度、电动机功率、车轮静负荷等项目检验一个样本,其余项目均检验两个样本。
7.5评判方法
7.5.1项目分类
本检验规则将所有的项目分为:否决项目、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具体划分见表2,
7.5.2出厂检验
根据表2的出厂检验项目,出厂产品均须达到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按供需双方合同规定。
7.5.3型式检验
7.5.3.1项目合格判定条件:须以受检的样本数全部合格方判定为项目合格。
7.5.3.2型式检验的结果符合下列各条,则判为合格。
a)否决项目应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
b)重要项目应有十五项以上(包括十五项)达到本标准要求;
c)一般项目应有九项以上(包括九项)达到本标准要求。
7.5-3.3复验条件
若按7.5.3.2条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如符合下列条件者,允许加倍抽检一次。
a)否决项目应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
b)重要项目出现五项以下(包括五项)未达到本标准要求。
c)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累计出现八项以下(包括八项)未达到本标准要求。
复验产品的评判方法见7.5.3.2条。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
Al整车主要技术参数
A1.1外形尺寸:长x宽x高mm
Al.2前后轮中心距mm
Al.3整车质量(重量)kg
Al.4载质量(重量)kg
Al.5最高车速km/h
Al.6续行里程km
A2蓄电池主要技术参数
A2.1蓄电池类型
A2.2容量Ah
A2.3标称电压v
A3电动机主要技术参擞
A3.1电动机型式
A3.2额定连续输出功率w
A3.3额定转速r/min
A3.4额定电压v
A3.5额定输出转矩N"m
A4控制器和充电器的主要技术参数
A4.1欠压保护值v
A4.2过流保护值A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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