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牙刷GB-30002-2013(2014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0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次
前 言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要 求
5 试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前 言
本标准的4.1,4.2,4.5,表3中1、3、5项,4.6,4.7为强制性的(本网用蓝色字表示),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口腔护理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牙刷分技术委员会(SAC/TC492/SC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江苏五爱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明星牙刷有限公司、高露洁三笑有限公司、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杜邦兴达(无锡)单丝有限公司、江苏兴盛刷业有限公司、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扬州金巴丽刷业有限公司、扬州金霞塑胶有限公司、扬州今晨刷业有限公司、江苏晨洁日化有限公司、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三椒日化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传和、马剑波、杨兆金、张文生、肖清、胡瑞莉、邓小民、盛大明、李端翌、顾明、黄怡康、陈兴龙、屠金祥、王金燕、尤松、屈鹏、魏晓英、程小虎、宫宝利、王宝勤、林创有。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牙刷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手动植毛儿童牙刷。
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型、功能型牙刷(如:全注胶毛牙刷)和电动牙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19342—2013 牙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牙刷 child,s toothbrushes
供14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牙刷。
3.2 毛束强度 tuft stiffness
由毛束弯曲力或公称丝径得到的毛束强度。
3.3 毛束强度分类 tuft stiffness category
由毛束弯曲力或公称丝径得到的强度分类,软、中、硬。
3.4 饰件 accessory
与产品使用功能无关,起装饰性作用的小物件。
4要 求
4.1 卫生要求
4.1.1 刷毛、刷柄、刷头、饰件不应脱色。
4.1.2 牙刷各部位、饰件应清洁,无污物,无异味。
4.1.3 销售产品应有包装,包装内外应干净整洁,无污物、开裂。
4.2 安全要求
4.2.1 牙刷头部、刷柄各部位、饰件外形应光滑(特殊工艺除外),无锐边,无毛刺,其形状不应对人体造成伤害。
4.2.2 牙刷头部应不能拆卸。
4.2.3 有害元素:产品中可溶性锑、砷、钡、镉、铬、铅、汞、硒或这些元素组成的任何可溶性化合物的元素含量不得超过表1中的数值。
4.3 规格尺寸
规格尺寸(见图1)应符合表2的要求。
4.4 毛束强度
毛束强度分类应为软毛,牙刷毛束弯曲力小于6N或公称丝径(ϕ)小于等于0.18mm。
4.5 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3的要求。
4.6 磨毛
牙刷刷毛单丝顶端轮廓经磨毛应去除锐角,且不应有毛刺。合格与不合格单丝顶端轮廓如图2中a)、b)所示。平形毛型牙刷刷毛单丝顶端轮廓合格率应大于等于70%;异形毛型牙刷刷毛单丝顶端轮廓合格率应大于等于50%。
4.7 饰件
4.7.1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明示适用年龄范围。
4.7.2 产品的不可拆卸饰件连接牢度应大于等于70N。
4.7.3 产品的可拆卸饰件均应符合GB-6675—2003中A.4.4.1和A.4.4.2的要求。
4.8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 卫生要求
5.1.1 脱色试验:用充分浸透65%乙醇的脱脂棉,分别在刷头、刷柄、刷毛、饰件上用力往返擦拭100次,目测观察脱脂棉上是否有颜色。
5.1.2 目测检查牙刷各部位、饰件是否清洁,无污物,用嗅觉判断有无异味。
5.1.3 目测销售产品是否有包装,包装是否有开裂,包装内外是否干净整洁,无污物。销售产品包装检查以刷毛不被手直接触摸到为合格。
5.2 安全要求
5.2.1 牙刷头部、刷柄各部位、饰件在自然光或40W灯光下距离产品300mm目测,并用手感检查。
5.2.2 目测并手感检查牙刷头部是否可拆卸。
5.2.3 产品中有害元素按GB-19342—2013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3 规格尺寸
规格尺寸分别用最小分度值为0.02mm的游标卡尺、0.01mm的外径千分尺、0.5mm直尺进行测量。
5.4 毛束强度
5.4.1 毛束强度分类以毛束弯曲力评定,按GB-19342—2013中附录B方法进行测试。
5.4.2 毛束强度分类按明示的公称丝径评定。
5.4.3 如对毛束强度分类评定结果有争议时,按GB-19342—2013中附录B方法进行仲裁。
5.5 物理性能
5.5.1 毛束拉力
按GB-19342—2013中5.5.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5.2 柄部抗弯力
5.5.2.1 试验装置:拉力试验机(最小分度值为0.1N)、反向器、专用夹具。
5.5.2.2 试样制备:自刷头顶端量至40mm处作第一标记,从此标记往下50mm处作第二标记。在温度(20±5)℃条件下,恒温4h。
5.5.2.3 试验条件:温度(20±5)℃,拉力试验机升降速度为匀速(100±10)mm/min,压头半径6mm,作用于跨距的中间部位。
5.5.2.4 试验步骤:将专用夹具放在反向器上,反向器安装在拉力试验机上,试样放在支座上,两标记分别对准左、右两支点,刷毛向下,压头垂直作用于试样的轴线(见图3),开动拉力试验机。读取试样断裂时的读数或从压头接触试样起,下降25mm,试样仍不断时停止加荷。
5.5.3 颈部抗弯力
5.5.3.1 试验装置:拉力试验机(最小分度值为0.1N)、钢丝、刷柄夹具。
5.5.3.2 试样制备:自刷头顶端量至10mm处作第一标记,从此标记往下65mm处作第二标记。在温度(20±5)℃条件下,恒温4h。
5.5.3.3 试验条件:温度(20±5)℃,试验机升降速度为匀速(100±10)mm/min。
5.5.3.4 试验步骤:将直径2mm,长约250mm的钢丝对折放入拉力试验机的上钳口中夹住。刷柄放入刷柄夹具中并固定在第二标记处(刷毛向下),刷柄夹具连接在拉力试验机的下钳口中,钢丝套在第一标记处(见图4),开动拉力试验机,读取试样断裂时的读数或弯曲至极限仍不断时停止加荷。
5.5.4 耐温性能
耐温性能按GB19342—2013中5.5.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5.5 单丝弯曲恢复率
单丝弯曲恢复率按GB19342—2013中5.5.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6 磨毛
磨毛按GB-19342—2013中5.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7 饰件
5.7.1 目测产品包装上是否有明示的适用年龄范围。
5.7.2 不可拆卸饰件按GB-6675—2003中A.5.24.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7.3 可拆卸饰件按GB-6675—2003规定方法进行测试。
5.8 外观质量
在自然光线或40W灯光下距离产品300mm目测,刷柄中的气泡缺陷用标准尘埃图对比检查。
6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检验合格标识。
6.2.2 出厂检验按GB/T-2828.1—2012规定进行,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3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接收质量限AQL值见表5。
6.2.3 出厂检验若判为不合格批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有一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该批产品应返工后方可交验。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后,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d)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经过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抽取18支检验,型式检验的评定以不合格支数计算。
6.3.3 型式检验按GB/T-2829—2002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样本数、判定数组见表6。
6.3.4 有害元素应符合4.2.3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3.5 毛束强度测试样品5支,3支及以上的数据与明示强度相符,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3.6 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销售单位包装上应标有以下中文内容:
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厂名、厂址;
c)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d)公称丝径;
e)适用年龄范围(指有饰件的产品);
f)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7.1.2 产品包装箱应有以下中文内容:
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厂名、厂址;
c)型号;
d)数量;
e)长×宽×高。
7.2 包装
产品包装箱应牢固,无破损,包装箱上的贮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3 运输
产品搬运时要轻取轻放,防止雨淋和重压。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