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20180101)(下)
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 18565—2016(201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7年9月29日公告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次
前 言
引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整车
5 发动机和驱动电机
6 转向系
7 制动系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9 行驶系
10 传动系
11 车身
12 安全防护装置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1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参考文献
前 言~7 制动系 内容详见《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20180101)(上)》
8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8.1基本要求
8.1.1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纵。
8.1.2机动车不应安装或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护网、防护罩等装置(设计和制造上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扫路车、护栏清洗车、洗扫车、吸尘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应闪烁。
8.1.3用户不应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应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如货车和挂车向前行驶时向后方照射的灯具。
8.2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
8.2.1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 GB 4785 的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应大于等于一个 80mm 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 40mm 直径的圆包含在内。
8.2.2摩托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安装应分别符合 GB 18100.1、GB 18100.2 和 GB 18100.3 的规定。
8.2.3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设置前照灯、前位灯(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其光色应符合 GB 4785 相关规定。
8.2.4机动车应装置后反射器。挂车及车长大于等于 6 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反射器应与机动车牢固连接,且后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机动车正后方 150m 处,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8.2.5宽度大于 2100mm 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
8.2.6牵引杆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前白后红的牵引杆挂车标志灯,其高度应比牵引杆挂车的前栏板高出 300mm~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 150mm。
8.2.7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8.3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8.3.1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应能同时启闭,仪表灯(仪表板的背景灯)和上述灯具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的除外。
8.3.2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 100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 30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前、后位置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300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后牌照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 20m 处应能看清号牌号码。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8.3.3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
8.3.4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应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8.3.5驾驶区的仪表板应采用不反光的面板或护板,车内照明装置及其在风窗玻璃、视镜、仪表盘等处的反射光线不应使驾驶人眩目。
8.3.6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且不应眩目。
8.3.7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仪表板上应设置蓝色远光指示信号和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
8.3.8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均应具有危险警告信号装置,其操纵装置不应受灯光总开关的控制。对于牵引挂车的汽车,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仍应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应为1.5Hz ± 0.5Hz,起动时间应小于等于 1.5s。如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其他转向灯应继续工作,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规定的频率。
8.3.9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 6m 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仍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车厢灯和门灯不应影响本车驾驶人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8.4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8.4.1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 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汽车和挂车,应按 GB 25990 规定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旅居挂车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且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等于 0.1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等于 0.2m2。
8.4.2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50%,对三轮汽车应大于等于 1.2m,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 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8.4.3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除应按 8.4.1、8.4.2 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外,还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出车辆轮廓、宽度为 150mm±20mm 的橙色反光带。
8.4.4拖拉机运输机组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在车身上粘贴反光标识。
8.4.5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GB 23254 的规定,其中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厢式货车(不含封闭式货车、侧帘式货车)、厢式挂车(不含侧帘式半挂车)和厢式专项作业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设置应符合 GB 23254 的规定。
8.4.6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或车辆尾部标志板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 2000mm×150mm 的柔性反光标识。
8.5前照灯
8.5.1基本要求
8.5.1.1机动车装备的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功能;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
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应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8.5.1.2所有前照灯的近光均不应眩目,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 GB 4599、GB 21259、GB25991、GB 5948 及 GB 19152 的规定。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 GB/T 30036 的规定。
8.5.1.3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稳定。
8.5.1.4汽车(三轮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能保证前照灯光束高度照射位置在规定的各种装载情况下均符合GB4785 要求的汽车除外)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以方便地根据装载情况对光束照射位置进行调整;该调整装置如为手动的,应坐在驾驶座上就能被操作。
8.5.2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要求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 7的要求;并且,同时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其总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符合GB4785的规定。测试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8.5.3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8.5.3.1在空载车状态下,汽车、摩托车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在距离 10m 的屏幕上,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基准中心,下同)高度小于等于 1000mm 的机动车,应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 50mm 的直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 300mm 的直线;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大于 1000mm 的机动车,应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 100mm 的直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 350mm 的直线。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水平方向位置,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处置面相比,向左偏移应小于等于 170mm,向右偏移应小于等于 350mm。
8.5.3.2在空载车状态下,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在距离 10m 的屏幕上,近光光束中点的垂直位置应小于等于0.7H(H 为前照灯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的高度),水平位置向右偏移应小于等于 350mm 且不应向左偏移。
8.5.3.3在空载车状态下,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汽车、摩托车前照灯,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在距离 10m的屏幕上,其发光强度最大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应不高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高度值为 H)以上 100mm 的直线且不低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 0.2H 的直线。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的水平位置,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垂直面相比,左灯向左偏移应小于等于 170mm 且向右偏移应小于等于 350mm,右灯向左和向右偏移均应小于等于 350mm。
8.6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8.6.1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喇叭声级在距车前 2m、离地高1.2m 处测量时,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为 7 kW 以下的摩托车为 80 dB(A)~112 dB(A),其他机动车为 90 dB(A)~115 dB(A)。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应仍能正常使用;但对任何情况下所有供乘员上下车的车门均能从车内打开(乘用车车门安装的儿童锁锁止时除外),或安装有自动探测报警装置、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能自动探测车内是否有移动物体且在发现移动物体时能发出明显警示信号的乘用车、专用校车,应视为满足要求。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
8.6.2电器导线应具有阻燃性能;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它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25℃的阻燃电线,其他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00℃的阻燃电线,波纹管应达到 GB/T 2408-2008 的表1 规定的 V-o 级。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在接头处装设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装设阻燃耐磨绝缘套管。电子元件应连接可靠,乘员舱外部的接插件应有防水要求。
8.6.3摩托车应装有车速里程表。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装有水温表(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其他汽车应装有燃料表(气体燃料汽车为气量显示装置,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为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电量显示装置,燃料电池汽车为氢气量显示装置),并能显示水温或水温报警信息、机油压力或油压报警信息、电流或电压或充电指示信息、车速、里程等信息;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还应能显示气压。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应完好,规定信息的显示功能应有效。
8.6.4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但如在蓄电池端对所有供电线路均设置了保险装置,或车辆用电设备由电子控制单元直接驱动且具有负载监控功能、电子控制单元供电线路和个别直接供电的线路均设置有保险装置时,可不设电磁式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还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8.6.5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其他货车应装备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应接入车辆速度、制动等信号,规范设置车辆参数并配置驾驶人身份识别卡,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9056 的规定。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 GB/T 19056 相关规定,或车长小于 6m 的其他客车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应视为满足要求。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还应装备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摄像头的配备数量及拍摄方向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无遮挡。
8.6.6乘用车应配备能记录碰撞等特定事件发生时的车辆行驶速度、制动状态等数据信息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若配备了符合标准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应视为满足要求。
8.6.7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并在设计和制造上保证驾驶人不能关闭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
8.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 GB21668 的规定。
8.6.9汽车装备以及加装的所有电气设备不应影响本标准规定的制动、转向、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运行安全要求。车身外部设有广告屏(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
8.6.10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特殊要求如下:
a) 由中性点绝缘关系供电的旅居车和旅居挂车应配备良好的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50Ω,旅居车厢及用电设备均应进行接地保护。
b) 旅居车应设电源总开关,并设置漏电保护设施。
c) 旅居车内除起动机、点火电路、蓄电池及其充电电路外,其他电路均应设置电路断电器,低耗电器可设置公用电路断电器。
d) 旅居车应能采用外接电源供电,并具有电源转换装置与漏电保护功能。
8.6.11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如下:
a) 周围空气相对湿度在 75%~90%时,无轨电车的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等于 3MΩ;相对湿度在90%以上时应大于等于 1MΩ。
b) 集电头自由升起的最大高度,距地面应小于等于 7m,且在最高点应有弹性限位。当集电头距地面高度在 4.2m~6.0m 范围内时,集电器应能正常工作。
c) 线网在标准高度时,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应能在 80 N~130 N 范围内调节,行驶中集电头在触线上滑行不应产生火花;经分、并线器及交叉器等时,不应产生严重火花。
d) 车门踏步和车门扶手以及人站在地面上能接触到的车门口周边的扶手,应和车体金属结构绝缘或用绝缘材料制成,使用 1000V 兆欧表测量时绝缘电阻应大于等于 0.6 MΩ,或在车门打开操作时实现整车高压电路系统与供电线网的断路互锁。
e) 各车门均应设有与车身导电良好的接地链。车门处于开启状态时,接地链应与地面可靠接触。
f) 高压电气总成应具备过流保护、短路保护、过压保护、欠压保护等功能。
g) 集电头应具备防挂线网防护或挂线后的防护装置。
h) 集电杆与集电头之间的电气绝缘应具备面耐水性。自集电头沿集电杆向下至2.5m 处的集电杆表面,应具有绝缘防护层。集电杆与集电头之间应有带绝缘结构的安全绳,安全绳的牵引断裂负荷不低于 10 kN。
i) 无轨电车在允许的偏线距离内行驶时,当集电杆拉紧弹簧断裂后,集电杆在车辆左右偏线位置自由下降,在其最低高度距地面2.5 m 的位置应有限位装置。
j) 无轨电车上的电源接通程序,至少应经过两次有意识的不同的连续动作,才能完成从“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状态。
k) 无轨电车应装备漏电检测报警器,车辆一旦到达漏电临界值,报警器能发出明显的光或声的报警信号。
9行驶系
9.1轮胎
9.1.1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大设计车速的要求,但装用雪地轮胎时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货车和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 1.4 倍。
9.1.2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应装用翻新的轮胎;其他车轮若使用翻新的轮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9.1.3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9.1.4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他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人正确使用备胎。
9.1.5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等于 155mm规格的轮胎。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若采用单胎,则后轮的轮胎名义宽度应大于等于195mm。
9.1.6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1.6mm,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0.8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1.6mm。
9.1.7轮胎胎面不应由于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不应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9.1.8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超过 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9.1.9轮胎负荷不应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具有轮胎气压自动充气装置的汽车,其自动充气装置应能确保轮胎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9.1.10 双式车轮的轮胎的安装应便于轮胎充气,双式车轮的轮胎之间应无夹杂的异物。
9.2车轮总成
9.2.1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设计和制造上为防止生锈等情形发生而配备的、易于拆卸及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除外),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型凸出物。
9.2.2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汽车应小于等于 5mm,摩托车应小于等于 3mm,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 8mm。
9.2.3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100 km/h 的机动车,车轮的动平衡要求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9.2.4专用校车、车长大于 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9.3悬架系统
9.3.1悬架系统各球关节的密封件不应有切口或裂纹,稳定杆应连接可靠,结构件不应有残损或变形。
9.3.2钢板弹簧不应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同一轴上的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相同,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中心螺栓和 U 形螺栓应紧固、无裂纹且不应拼焊。钢板弹簧卡箍不应拼焊或残损。
9.3.3空气弹簧应无裂损、漏气及变形,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
9.3.4减振器应齐全有效,减振器不应有滴漏油现象。
9.4空气悬架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以及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
9.5其他要求
9.5.1车架不应有裂纹及变形、锈蚀,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或松动。
9.5.2前、后桥不应有裂纹及变形。
9.5.3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应有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应松旷或移位。
9.5.4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的功能。
10传动系
10.1离合器
10.1.1机动车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应有异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10.1.2踏板自由行程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10.1.3离合器彻底分离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 300N(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等于 350N),手握力应小于等于 200N。
10.2变速器和分动器
10.2.1换挡时齿轮应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和倒挡锁装置应有效,不应有乱挡和自行跳挡现象;运行中应无异响;换挡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应通过设计保证只有当变速器换挡装置处于驻车挡(“P”挡)或空挡(“N”挡)时方可起动发动机(具有自动起停功能时在驱动挡 [“D”挡]也可起动发动机);变速器换挡装置换入或经过倒车挡(“R”挡),以及由驻车挡(“P”挡)位置换入其他挡位时,应通过驾驶人的不同方向的两个动作(驾驶人踩下制动踏板应视为一个动作)完成,但车速低于 10km/h 时通过汽车电子控制技术能有效避免驾驶人误操作的除外。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
10.2.2在换挡装置上应有驾驶人在驾驶座位上即可容易识别变速器和分动器挡位位置的标志。如换挡装置上难以布置,则应布置在换挡杆附近易见部位或仪表板上。
10.2.3有分动器的机动车,应在挡位位置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说明连通分动器的操作步骤。
10.2.4如果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来实现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转换的,应满足以下要求,以防止当车辆行驶时意外转换到反向行驶:
a) 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的转换,应通过驾驶人不同方向的两个动作来完成,或者;
b) 仅通过驾驶人的一个操作动作来完成,应使用一个安全设备使模式转换只有在车辆静止或低速时才能够完成。
10.3传动轴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应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应有裂纹和/或松旷现象。发动机前置后驱动的客车的传动轴在车厢地板的下面沿纵向布置时,应有防止传动轴滑动连接(花键或其他类似装置)脱落或断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险的防护装置。
10.4驱动桥
驱动桥壳、桥管不应有裂纹和变形,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
10.5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10.5.1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不应大于 100km/h)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但具有符合规定的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的除外。
10.5.2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且限速功能或装置符合规定的除外)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大于等于 60km/h、对其他货车大于等于 100km/h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
10.5.3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客车、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 GB/T24545 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设置了符合 11.2.8 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应小于70km/h、对其他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客车、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旅居车不应大于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货车不应大于 80km/h。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 GB/T 24545 要求的限速装置,且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应大于 80km/h。
10.6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低速汽车、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等车速受限车辆应在设计及制造上确保其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在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的110%。
注: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11车身
11.1基本要求
11.1.1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人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其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局部区域使用镀铬、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
11.1.2机动车驾驶室应保证驾驶人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
11.1.3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会因机动车振动而引起松动。
11.1.4车身外部和内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11.2客车的特殊要求
11.2.1专用校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 GB 24407 的规定,其他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 GB 17578 的规定。车长大于 6m 的专用校车应为车身骨架结构,同一横截面上的顶梁、立柱和底架主横梁应形成封闭环(轮罩与顶风窗处除外),从侧窗上纵梁到底横梁之间的车身立柱应采用整体结构,中间不应通过拼焊连接;车长小于等于 6m 的专用校车未采用上述结构的,应采用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及所有卧铺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11.2.2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
11.2.3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或无障碍通路,并保证在不拆卸或手动翻转任何部件的情况下,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轮罩处的局部凸起除外)。
11.2.4空载状态下,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400mm;如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30mm;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其他客车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30mm。对专用校车,在空载状态下,第一级踏步离地高应小于等于 350mm(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其他各级踏步的高度应小于等于 250mm。
11.2.5车长大于 7.5m 的客车和所有校车不应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应小于等于 300mm、长度不应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客车如有车底行李舱,则车底行李舱净高应小于等于1200mm;专用校车如有行李舱体,则行李舱体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000mm。
11.2.6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若为前横置发动机,则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若为前纵置发动机,则发动机第一缸和第二缸的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对车长大于 6m 的专用校车,若其前部碰撞性能不低于前两种结构,可以不限定发动机布置形式。
11.2.7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大于等于 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
11.2.8车长小于等于 7.5m 的公路客车,若在车内设有随行物品存放区,则存放区面积应大于等于乘客区面积的 20%并小于等于乘客区面积的 25%,且存放区与乘客区之间应有安装牢固可靠的隔板或格栅有效隔离,隔板或格栅的安装高度应至车内顶部,格栅的网眼尺寸应小于等于 100mm×100mm。
11.2.9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等于400L。
11.3货运机动车的特殊要求
11.3.1货厢(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
11.3.2货箱或其他载货装置,其构造应保证安全、稳妥地装载货物,栏板和底板应规整且具有足够的强度。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
11.3.3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置乘客座椅。
11.3.4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后部的延伸结构除外。
11.3.5货车驾驶室(区)最后一排座位靠背最上端(前后位置可调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与驾驶室后壁(驾驶区隔板)平面的间距对带卧铺的货车应小于等于 950mm,对其他货车应小于等于 450mm。
11.3.6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 500 mm。
11.3.7自卸式载货车辆的车箱栏板应开闭灵活,锁紧可靠;根据需要应安装手动锁紧机构,确保在行驶中不自行打开,或自动开启装置失效时卸货安全。侧开式车箱栏板与立柱、底板之间以及后开式车箱后栏板与车箱后断面之间应贴合。
11.3.8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11.3.9侧帘式载货车辆应设置有竖向滑动立柱、横向挡货杆、托盘、固货绳钩等防护装置;且车厢内应设置有用于对货物进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装置,帘布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
11.3.10所有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载货部位应采用骨架式结构。
11.3.11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车辆的常压罐体应符合 GB18564.1 和 GB18564.2 的规定,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其进料口、卸料口的型式、位置应考虑受到意外撞击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11.3.12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等于 400L。
11.4摩托车的特殊要求
11.4.1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轮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应小于等于10mm。
11.4.2摩托车外部不应有朝外的尖锐零件,车身上其他道路使用者有可能接触到的外部零部件布置应符合 GB20074 的规定。
11.4.3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或拉带)和脚蹬。两轮普通摩托车扶手应符合 GB 20075 的规定。
11.4.4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转弯时前部的两个车轮同时与地面接触并与车身整体倾斜。
11.5 车门和车窗
11.5.1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应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门窗应密封良好,无漏水现象。
11.5.2除设计上专门用于运送特定类型的人员且使用上有特殊需求的乘用车外,乘用车应保证每个乘员至少能从两个不同的车门上下车;并且,当乘用车静止时,所有供乘员上下车的车门(安装的儿童锁锁止时除外)均应能从车内开启。旅居车至少应有两个车门;其中,应有一个乘客门位于车厢后部或右侧,且该乘客门的净高度应大于等于 1650mm、净宽度应大于等于 500mm,但乘客门净宽度大于等于750mm 时,净高度大于等于 1400mm 即视为满足要求。
11.5.3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应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须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此类公共汽车不应在车身右侧开设乘客门。对既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同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允许在车身左右两侧均开设乘客门,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身的强度和刚度达到使用要求,且两侧的乘客门在正常状态下应不能同时开启。
11.5.4当客车静止时,乘客门应易于从车内开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乘客门向车内开启时,其结构应保证开启运动不致伤害乘客,必要时应装有适当的防护装置;对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紧急情况下,乘客门还应能从车外开启。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应小于等于1800 mm。车长大于 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专用校车及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其他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两个乘客门。
11.5.5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或意外的情况下,仍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简便地从车内打开;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对公共汽车及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11.5.6机动车的门窗应使用符合 GB 9656 规定的安全玻璃。但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小于等于 5mm 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 5mm 的中空钢化玻璃。
11.5.7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外后视镜的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 70%。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 的乘用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 50%,且除符合 GB30678 规定的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外,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11.5.8客车、旅居车、专项作业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对于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应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11.5.9装有电动窗(包括电动天窗)的乘用车,其控制装置应确保车窗玻璃在运动过程中能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或遇障碍可自动下降(缩回)。
11.5.10 汽车(专项作业车除外)在发动机运行状态下,在车外使用遥控钥匙能锁止车门的,应明确警示驾驶人;但对在车外使用遥控钥匙锁止车门后发动机在规定时间内(最长不大于 30min)能自动熄火的,视为满足要求。若汽车装备有取消上述功能的装置,则每次汽车点火系统重新启动时上述功能均应处于激活状态(即取消上述功能的装置应处于非激活状态)。
11.6座椅(卧铺)
11.6.1驾驶人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固定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人座椅的前后位置应可以调整。驾驶区各操作机件应布置合理,操作方便。
11.6.2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载客汽车的乘员座椅应符合相关规定,布置合理,无特殊要求时应尽量均匀分布,不应由于座椅的集中布置而形成与车辆设计功能不相适应的、明显过大的行李区(但行李区与乘客区用隔板或隔栅有效隔离的除外)。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专用校车除外)乘客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 GB 13057 的规定。
11.6.3车长小于 6m 的乘用车(救护车、囚车除外)不应设置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乘用车、旅居车同方向座
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600 mm(乘用车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应大于等于 570mm),对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用车还应小于等于 1000 mm,旅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1150mm。
11.6.4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设计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专用客车(如专用校车的照管人员座椅等)外,其他客车的座椅均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
11.6.5客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专用校车在踏步区域设置的照管人员折叠座椅除外),乘客通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应急门引道处前排座椅靠背即使调整到最后位置也不能侵入应急门引道空间;沿应急门引道侧面设有不能自动折叠的座椅时,量规通过的自由空间应在该座椅打开位置处测量,若设有自动折叠座椅则可在其折叠位置测量。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且护栏、扶手等装置的数量应与核定站立人数相适应。
11.6.6幼儿专用校车和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的座间距应分别大于等于 500 mm 和 550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1200 mm。专用校车的学生座椅在车辆横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其他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3”布置(最后一排座椅除外)。
11.6.7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大于等于 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1600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350mm;卧铺不应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双层布置时上铺高应大于等于 780mm、铺间高应大于等于 750mm。
11.6.8校车应至少设置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40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幼儿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20 且小于 40 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40 个时,应设置三个或四个照管人员座位。对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专用校车学生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 GB 24406 的要求。
11.6.9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座椅扶手;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扶手应使乘客易于抓紧,每个扶手的表面应防滑。
11.6.10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每个驾乘人员的固定座垫,长度应大于等于220mm。正三轮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且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应小于等于 1000mm;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摩托车,其驾驶人座位和乘员座位(如有)还应布置在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
11.7内饰材料和隔音、隔热材料
11.7.1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 GB 8410 规定的阻燃材料,其中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 70mm/min。
11.7.2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其他部分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 GB 8410 规定的 A 级的要求。
11.8号牌板(架)
11.8.1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11.8.2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 4 个号牌安装孔(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应设有 2 个号牌安装孔),以保证能用M6 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11.9汽车电子标识安装
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在前风窗玻璃不影响驾驶视野的位置设置微波窗口,以保证汽车电子标识的规范安装和数据的有效读取。
11.10其他要求
11.10.1乘用车应装有护轮板,总质量大于 7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挂车应装有防飞溅系统,其他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11.10.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车长的 30%。
11.10.3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静态承载能力应大于等于 40 kg/m2。
11.10.4客车台阶踏板(包括伸缩踏板)应有防滑功能,前缘应清晰可辨,有效深度(从该台阶前缘到下一个台阶前缘的水平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
11.10.5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附加安全装置(如安全钩),并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人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11.10.6自卸车等装有液压举升装置的机动车,应装备有车厢举升的声响报警装置和(车厢举升状态下)防止车厢自降保险装置;并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会出现车厢自动举升现象。
12安全防护装置
12.1汽车安全带
12.1.1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
注: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H点”位于驾驶人“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
12.1.2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人座椅、乘用车的所有乘员座椅(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其他汽车的所有外侧座椅、其他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
12.1.3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装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4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对于能够折叠以方便进入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座垫或靠背,在折叠并恢复座椅到乘坐位置后,依据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单人就能方便的使用这些座椅配套的安全带,或很容易从这些座椅的下面或后面方便地进行恢复。
12.1.5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
12.1.6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 ISOFIX 儿童座椅固定装置,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12.1.7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
12.2间接视野装置
12.2.1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主后视镜;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还应设置一面内视镜,但为满足专用功能的要求安装了遮挡内视镜视野范围的非玻璃材料的装置时,可不设置内视镜;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还应在右侧至少设置一面补盲后视镜,但驾驶室/区高度无法满足镜面或其托架的任何部分离地高度大于等于 1800mm 时,不应设置补盲后视镜;总质量大于 75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在车辆右侧设置了补盲后视镜的总质量大于 3500kg 且小于等于 75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还应在左右两侧至少各设置一面广角后视镜。汽车及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设置有符合 GB15084 规定的其他间接视野装置(如摄影/监视装置)时,应视为满足要求。
12.2.2汽车、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内视镜和外视镜(或其他间接视野装置)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人能借助内视镜和外视镜(或其他间接视野裝置)在水平路面上看见符合GB15084规定区域的交通情况;专用校车应保证驾驶人能看清乘客门关闭后乘客门车外附近的情况及后窗玻璃后下方地面上长 3.6m、宽 2.5m 范围内的情况,并且在正常驾驶状态下能通过内视镜观察到车内所有乘客区。对于汽车列车,当所牵引挂车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宽度时,牵引车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延长支架)以保证其后视镜的视野仍满足要求。
12.2.3车长大于等于 6 m的平头载客汽车及总质量大于 7500kg 的平头货车和平头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车前至少设置一面前视镜或相应的监视装置,以保证驾驶人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m、左侧驾驶室最外点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右侧为车辆纵向中心线向右 1.5m 宽范围内的情况;但驾驶室/区高度无法满足前视镜的镜面或其托架的任何部分离地高度大于等于 1800mm 时,不应设置前视镜。
12.2.4车外后视镜和前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2.2.5安装在外侧距地面 1.8 m 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12.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及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以使教练员能有效观察
到车辆两侧及后方的交通状态。
12.2.7摩托车(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除外)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7352的规定,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8447.1 的规定。
12.3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12.3.1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12.3.2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12.3.3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12.4应急出口
12.4.1基本要求
12.4.1.1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
12.4.1.2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 的专用客车除外),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 7m 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层。
12.4.2应急门
12.4.2.1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250mm,净宽应大于等于 550mm;但车长小于等于 7m 的客车,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100mm,若自门洞最低处向上 400mm 以内有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应急门净宽可减至 300mm。
12.4.2.2车辆侧面的铰接式应急门铰链应位于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大于等于 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如在应急门打开时能提供大于等于 550 mm 的自由通道,则开度大于等于 100°的要求可不满足。
12.4.2.3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大于等于 300mm ,不足 300mm 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的方法加宽引道。专用校车沿引道侧面设有折叠座椅时,在折叠座椅打开的情况下(对在不使用时能自动折叠的座椅,在座椅处于折叠位置时),引道宽度仍应大于等于 300mm。
12.4.2.4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应急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12.4.2.5当车辆停止时,应急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允许从车外将门锁住,但应保证始终能用正常开启装置从车内将其打开;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或其他能手动拆除的保护装置,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应小于等于 1800mm。客车不应安装有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
12.4.3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12.4.3.1应急窗和撤离舱口的面积应大于等于 (4×105)mm2,且能内接一个 500mm×700mm(对车长小于等于 7m 的客车为 450mm ×700mm)的矩形;如应急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能内接一个 350mm× 1550 mm、四角曲率半径小于等于 250mm 的矩形时也视为满足要求。
12.4.3.2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自动破窗装置;或在车窗玻璃上方中部或右角标记有直径不小于 50mm 的圆心击破点标志,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
12.4.3.3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等于 800mm×900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等于500mm×700mm 的矩形时,应设置为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并在附近配置应急锤或具有自动破窗功能。
注:侧窗洞口尺寸在车辆制造完成后从侧窗立柱内侧测量。
12.4.3.4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 9m 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 2 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 1 个应急门,车长大于 7m 且小于等于 9m 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 1 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应标记有击破点标记,邻近处应配置应急锤。其他车长大于 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左右两侧至少各有 2 个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车身两侧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总数小于等于 4 个时为所有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具有自动破窗功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12.4.3.5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或用应急锤击碎。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12.4.4标志
12.4.4.1每个应急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应急出口”字样,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40mm。
12.4.4.2乘客门和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包括用于击碎应急窗车窗玻璃的工具)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10mm。
12.5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12.5.1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泄漏现象。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和燃料种类。
12.5.2燃料箱的加注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泄漏。
12.5.3机动车(摩托车及装用单缸柴油机的汽车除外)的燃料系统不应用重力或虹吸方法直接向化油器或喷油器(燃油轨)供油。
12.5.4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不应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 300mm 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 200mm 以上。车长大于 6m 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300mm 以上。
12.5.5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应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 6m 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端面应大于等于 600mm,距客车后端面应大于等于 300mm。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
12.5.6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注口不应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
12.6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
12.6.1气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应有有效的安全保护结构措施,以防止气体泄漏;每个车用气瓶出气(液)口端应具有燃料流量限制功能,以保证在其后部的燃料供给管路发生泄漏、破裂、断裂等情况下能自动关闭。
12.6.2对于两用燃料汽车,应设置燃料转换系统并安装燃料转换开关。在燃料控制上,应具有当发动机突然停止运转时,即使点火开关打开也能自动切断气体燃料供给的功能。燃料转换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作,其挡位标记应明显,能分别控制供油、供气两种状态。气体燃料和汽油电磁阀的操作均应由燃料转换开关统一控制;当电流被切断时,电磁阀应处于“关闭”位置。
12.6.3压缩天然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高压液化石油气管路应采用专用管路。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气瓶。
12.6.4通气接口排气方向应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 45°圆锥的范围内,能将泄漏气体排出车外,通气接口至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应大于等于 250mm,通气总面积应大于等于 450mm2。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
12.6.5高压管路的特殊部位(如相对移动的部件之间)应采用柔性管路,其余部位应采用刚性管路。
12.6.6刚性高压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固定有效,不应与相邻部件碰撞和摩擦,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管接头应得到有效的保护,高压管接头应安装在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
12.6.7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所有管路接头处均不应出现漏气现象。
12.6.8加气量大于等于 375L 的气体燃料汽车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拖地带导体截面积应大于等于 100mm²,且拖地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
12.6.9钢瓶应被可靠地固定在车上,安装钢瓶的固定座应具有阻止钢瓶旋转、移动的能力,固定座应便于拆装工作。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钢瓶的强度和刚度不应下降,车架(车身)结构强度也不应受影响。
12.6.10钢瓶安装位置应远离热源,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钢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的任何部位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100 mm;当钢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的距离在 100 mm~200 mm 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12.6.11钢瓶应安装在通风位置或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阀门渗漏的气体不应进入驾驶室或载人车厢。
12.6.12钢瓶与汽车后轮廓边缘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且钢瓶及其附件不应布置在汽车前轴之前。钢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时,钢瓶下方和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钢瓶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时,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2.6.13钢瓶不应直接安装在驾驶室、载人车厢和货箱内。当不得不安装在上述位置时,应用密封盒、波纹管及通气接口将瓶口阀及连接的高压接头与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安全隔离。密封盒等隔离装置应有很强的防护功能,当车辆受到冲撞时应能有效地防止钢瓶冲入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内。
12.6.14钢瓶的安装和保护罩的设置,应能保证钢瓶集成阀的正常操作和检查。
12.6.15手动截止阀应安装在钢瓶到调压器之间易于操作的位置,手动截止阀不应直接安装在驾驶室或载人车厢内。
12.6.16钢瓶至调压器之间应安装滤清装置,并易于检查、清洗和更换。
12.7 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
12.7.1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
12.7.2牵引车和被牵引车连接装置的结构应能确保相互牢固的连接,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
12.7.3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上应装有防止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
12.7.4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不应有可视裂痕,其磨损极限尺寸应符合 GB/T 31883 的规定。
12.8货车、专项作业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总质量大于 7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按 GB26511 的规定提供对平行车辆纵轴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够阻挡力的前下部防护,以防止正面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12.9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
12.9.1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按GB11567 的规定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9.2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9.3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及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专用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和挂车(长货挂车除外)的后下部,应提供符合GB11567 规定的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注:长货挂车是指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
12.10 客车的特殊要求
12.10.1客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发动机排气不会进入客厢。
12.10.2客车的灭火装备配置应符合 GB34655 的规定。
12.10.3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应能监测动力电池工作状态并在发现异常情形时报警,且报警后 5min 内电池箱外部不能起火爆炸。
12.10.4安装有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公共汽车,其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应符合 GA1264 的规定。
12.11货车的特殊要求
12.11.1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kg 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 70mm的安全架。
12.11.2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安全架,其高度应高出驾驶人座垫平面至少800mm。
12.11.3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板式隔离装置。隔离板若设置有用于观察货厢货物状态的观察窗,则观察窗的尺寸和设置位置应合理,且应采用安全玻璃。
12.11.4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应安装防止其中尾板承载平台自动下落或自动打开的机械锁紧装置。
12.11.5安装有悬臂式、垂直升降式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起重尾板背部应设置有警示旗,且警示旗应能摆动,警示旗上的反光标识应朝向车辆外侧。
12.1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特殊要求
12.12.1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的布置应能避免加热和点燃货物,距燃油箱、燃油管净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排气管出口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 GB 13365 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端导体截面积大于等于100mm2 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拖地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
12.12.2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顶部如有安全阀、通气阀组件以及检查孔、装卸料阀门、管道等附件设备设施,应设置能承受 2 倍车辆总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的惯性力的倾覆保护装置,且该装置应具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结构或功能;若罐体顶部无任何附属设备设施或附属设备设施未露出罐体,不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 20mm。
12.12.3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应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且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外端面与后下部防护装置内侧在车辆长度方向垂直投影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150mm。
12.12.4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车辆行驶速度大于 5km/h 时紧急切断阀能自动关闭,或在发动机起动时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
12.13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要求
12.13.1车辆驱动系统的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可以通过车辆外电源充电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当车辆被物理连接到外部电源时,应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移动。
12.13.2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 20km/h 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声响。
12.13.3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B 级电压电路中的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应用符合规定的警告标记予以标识;当人员能接近 REESS 的高压部分时,还应清晰可见地注明 REESS 的种类(例如,超级电容器、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当移开遮栏或外壳可以露出 B 级电压带电部分时,遮栏和外壳上也应有同样的警告标记清晰可见。
12.13.4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B 级电压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外露可导电的遮栏和外壳,应当按照要求连接到电平台以保持电位均衡。
12.13.5当驾驶人离开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时,若车辆驱动系统仍处于“可行驶模式”,则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切断电源后,纯电动汽车应不能产生由自身电驱动系统造成的不期望的行驶。
12.13.6对没有嵌入在一个完整的电路里的 REESS,其绝缘电阻 Ri 除以最大工作电压的 REESS 阻值:
a) 若在整个寿命期内没有交流电路,或交流电路有附加防护,应大于等于 100Ω/V;
b) 若包括交流电路且没有附加防护,应大于等于 500Ω/V。
若 REESS 集成在了一个完整电路里,则 REESS 阻值应大于等于 500Ω/V或制造厂家规定的更高阻值。
12.13.7若 REESS 自身没有防短路功能,则应有一个 REESS 过电流断开装置能在车辆制造厂商规定的条件下断开 REESS 电路,以防止对人员、车辆和环境造成危害。
12.13.8当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绝缘电阻值低于 12.13.6 规定的数值(或车辆制造厂家规定的更高阻值)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
12.13.9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具有能切断动力电路的功能。
12.14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特殊要求
12.14.1三轮汽车正常起动和运行过程中可能触及的,且在环境温度为(23±3)℃下测定温度大于80 ℃ 的热表面应有永久性联结或固定(不使用工具无法拆卸)的防护装置或挡板。
12.14.2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传动皮带、风扇、起动爪和动力输出轴等外露旋转件应加防护罩,并应符合GB/T 8196 的规定。
12.14.3三轮汽车的踏板、脚踏板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2.15 其他要求
12.15.1 汽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人产生眩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汽车碰撞时,不应对驾驶人造成伤害。
12.15.2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 1 件反光背心和 1 个符合 GB 19151 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还应装备至少 2 个停车楔(如三角垫木)。
12.15.3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 6m 的其他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设置前保险杠。
12.15.4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12.15.5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有效适用。
12.15.6对装备有辅助正面和/或侧面防撞安全气囊系统的汽车,驾乘人员如已按照制造厂家规定正确使用了安全带等安全装置,在发生正面或侧面碰撞时不应由于安全气囊系统未正常展开而遭受不合理伤害。
12.15.7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应指向车身右侧(如受结构限制排气管口必须偏向右侧时,排气管口气流方向与机动车纵向中心面的夹角应小于等于 15°),且若排气管口朝下则其气流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小于等于 45°;客车的排气尾管如为直式的,排气管口应伸出车身外蒙皮。
12.15.8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12.15.9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 1 个符合 GB811的乘员头盔。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13.1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3.2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符合规定的图案。
13.3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 GB/T 3181 规定的 Y07 中黄色,其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样。
13.4警车的外观制式应分别符合 GA 524、GA923和 GA 525 的规定。
13.5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应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各装置应布局合理、固定可靠、便于使用。
13.6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 GB 8108 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 GB 13954 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14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14.1应根据驾驶人的残疾类型,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相应类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位置应适宜操纵,且不应与车辆的其他操纵指示系统冲突或妨碍车辆其他操纵指示系统的操作。
14.2驾驶辅助装置加装后,不应改变原车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影响原车操纵件的电器功能、机械性能,且不应使驾驶人驾驶时受到视野内产品部件的反光眩目。
14.3加装的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应间隙适当,操纵灵活、方便,无阻滞现象。
14.4加装的制动和加速辅助装置应具有制动、加速互锁功能并保证制动灵活、方便,不会发生失效现象。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传动到制动踏板表面的正压力达到 500N 时,控制手柄表面的正压力应小于等于 300N。
14.5加装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及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刚性固定。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应开关自如,功能可靠,不会因振动和其他外力条件而自行开关;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操纵轻便、锁止可靠,操纵力应小于等于 200 N。
14.6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的各部件应完好有效,表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凹凸、划伤、返锈等,在接触人体的表面部位不应有毛刺、刃口、棱角或其他有害使用者的缺陷。
14.7残疾人专用汽车应设置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15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5.1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1.2产品标牌应标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的要求;
——4.1.3关于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挂车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的要求;
——4.1.5关于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至少有一个 ECU 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要求对于除乘用车以外的其他汽车;
——4.4.2.2中注 4 座垫宽、注 5 座垫深的规定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
——7.2.6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
——7.2.12 汽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对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7.2.15 关于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贮气筒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接口的要求;
——7.5.2关于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
——8.6.1关于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
——8.6.5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校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外的其他客车;
——8.6.7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
——10.2.1关于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
——10.5.1关于车长大于 6m 的客车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的要求;
——10.5.2关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
——10.5.3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要求;
——11.2.5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
——11.2.9部分客车燃油箱数量及容积的要求;
——11.3.12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及容积的要求;
——11.9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微波窗口的要求;
——12.1.5乘用车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应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的要求;
——12.4.3.4关于应急出口型式和自动破窗功能的要求;
——12.10.3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安全防护的特殊要求;
——12.12.4紧急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12.13.8绝缘电阻值低于规定数值时提示驾驶人的要求。
15.2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17.4关于车高大于等于3.7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
——7.2.6关于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
——7.9.5关于行车制动器衬片需要更换时应报警的要求,对采用鼓式制动器的汽车;
——9.2.4部分汽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
——9.4空气悬架的要求;
——11.5.10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
——12.1.5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对除乘用车外的其他汽车;
——12.4.3.1关于应急窗面积的要求对车长小于等于7m的客车;
——12.15.7排气管口朝下时气流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小于等于 45°的要求。
15.3 7.8.1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定型车实施。
15.4 8.6.6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37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15.5 4.17.3 关于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以及 7.2.12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37个月开始对所有新定型车实施。
15.6 4.17.3 关于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49 个月开始对所有新定型车实施。
15.7本标准较 GB7258-2012 新增的涉及车辆结构及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以及 4.4.3.5 中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 人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出厂的机动车。
15.8 本标准涉及实施过渡期的要求,机动车生产厂家提前实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参考文献
[ 1 ] GB14166—2013 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
[ 2 ] GB/T 18384.1—2015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 3 ] GB/T 18384.2—2015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 4 ] GB/T 18384.3—2015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 5 ] 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 6 ] QC/T 757—2006 乘用车列车通用技术条件
[ 7 ] QC/T776 旅居车(报批稿)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0]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11] 香港《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
[12]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 661/2009 关于汽车、其挂车以及所用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装置的一般安全的型式认证要求
[13]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指令2014/45/EU 机动车及其挂车的定期车辆性能检测和指令2009/40/EC 的废止
[14] ECE第55号法规关于汽车列车机械连接元件认证的统一规定
[15]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49CFRPart 563 EDR
[16] 日本机动车检查独立行政法人审查事物规程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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