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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假肢通用件GB 14723—2008(200903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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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假肢通用件GB 14723—2008(2009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9月19日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次

前  言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型  号

5 尺寸、形状

6 技术要求

7 检验方法

8 检验规则

9 抽样规则

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前  言

本标准的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14723—1993《下肢假肢通用件》。

本标准与GB14723—1993《下肢假肢通用件》相比,主要差异有:

a)增加了在下肢假肢通用件中新近出现的新材料和新产品,例如,储能式假脚、智能膝关节、硅(凝)胶内衬套、碳素纤维接受腔等;

b)在本标准中,对假肢通用件的结构强度检验,引用了GB/T 18375—2004《假肢 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GB/T 18375—2004等同采用ISO 10328;

C)对骨骼式膝关节最小屈膝夹角进行了修订,原为65°,本标准为70°。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福建省假肢中心、北京假肢矫形技术中心、山东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和平、杨成瑞、杨文兵、吴国士、刁兴建。

本标准1993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下肢截肢者使用的下肢假肢通用件的型号、尺寸、形状、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下肢假肢的各种通用件,包括假脚、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连接件、外装饰件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3293 中国鞋号及鞋楦系列

GB/T 9174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0000 中国成人人体尺寸

GB/T 14191 假肢和矫形器术语

GB/T 18375(所有部分)假肢 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


3术语和定义

GB/T 14191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连接件 connector

用于假肢部件间连接、固定的部件,有些具有调整功能。

3.2 智能膝关节 intelligent knee joint

具有通过传感器取样截肢者本人在行走中的特征参数经微机处理,实现支撑期或摆动期自适应控制功能的膝关节。

3.3 屈膝夹角 flexion angle

膝关节屈曲后,大腿和小腿后侧形成的夹角。


4型  号

4.1 下肢假肢通用件的型号由产品类型代号、部件代号、结构类型代号、设计及改型代号组成。其组成形式如下:

a)产品类型代号:用“下假零”三个字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XJL”表示下肢假肢零部件;

b)部件代号:部件按肢体部位分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表1:

c)结构类型代号:用结构类型英文名称中有代表意义的一个英文字母表示,如表2:

d)设计与改型代号:设计代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依次表示设计顺序(顺序为一位数时,十位补零)。改型代号用大写英文字母A、B、C……依次表示改型顺序。

 

4.2 示  例

示例1:XJL 4C01表示01号壳体式膝关节。

示例2:XJL 2P03A 表示第一次改型设计的03号万向踝关节。


5尺寸、形状

5.1 假肢零部件尺寸和形状的设计,应使假肢成品外形和所替代的肢体基本保持一致。

5.2 健全人下肢的尺寸、形状和测量方法参照GB/T 10000的规定。

5.3 假脚的尺寸和形状参考GB/T 3293的规定。

5.3.1 脚长L(见图1)的范围选为130mm~300mm,按相隔10mm分为18个型号,如表4所示。

5.3.2 跟高H(见图1)参照表5所规定的数值选取。

5.3.3 跟高H的测量方法。

按照图1和表3中规定的块规前伸量,使假脚踝面置于设计位置。(例如:SACH脚踝面在水平位置,动踝脚踝顶部在设计图纸注明的角度)则H值即为跟高。

5.4 踝部件的形状和尺寸应与假脚相匹配,壳体式踝关节分四个型号, 其外形尺寸系列和脚长的对应外形尺寸如表6所示

5.5 连接管外径选取与其配合的孔允许公差为

5.6 壳体式膝关节的宽度B(见图2)分四个型号,尺寸如表7所示。

5.7 装饰软套应制成与健肢相近似。

5.7.1 按成品提供的装饰软套的形状和尺寸如图3和表8所示。

5.7.2 按半成品提供的装饰软套的形状和尺寸如图4和表9所示。

5.8 壳体式连接件和装饰外壳的外形和尺寸应与健肢相近似。


6技术要求

6.1 一般要求

下肢假肢零部件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6.2 脚踝部件

6.2.1 脚踝部件要近似人体足部的外形,能穿上与健侧鞋号相同的鞋。

6.2.2 在步行中当假脚与地面接触时,应具有吸收冲击的能力和足够的回弹性。按7.1.1和7.1.2的测定方法,脚踝部件跖屈、背屈变形量应符合表10的规定,且应按跖屈变形量大小分为软(标记为s)、硬(标记为H)两种规格。

6.2.3 按7.1.3的测定方法,万向踝应能实现内、外旋各3°以上的活动范围。

6.2.4 按7.1.4的测定方法,万向踝应能实现内、外翻各5°以上的活动范围。

6.2.5 组装后假脚中线与前进方向外旋5°~6°。

6.3 膝关节部件

6.3.1 应具备对线调节功能或可以与对线调节机构连接。

6.3.2 膝关节应能平滑地屈曲伸展,其最小屈膝夹角,应不大于70°。

 

6.4 髓关节部件

髋关节应能平滑地屈曲伸展,其最小曲髋夹角应不大于70°。

 

6.5 连接件

6.5.1 具有平移对线调节功能的连接件,其水平移动范围应不小于±8mm。

6.5.2 具有角度对线调节功能的连接件,其调节角度应不小于±8°。

6.5.3 大腿旋盘,其旋转角度应大于90°。

6.5.4 扭转缓冲器,其扭转角度应不小于10°。

 

6.6 材 料

6.6.1 制作厂肢假肢零部件的材料应易于进行防潮、防腐、防锈蚀处理,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材料应无毒无害。

6.6.2 结构部件的制作材料应选用比强度值高的材料,易于加工和能承受按CB/T 18375规定的结构强度试验。

6.6.3 木材的含水率应小于15%,按GB/T 1931规定的方法测定。

6.6.4 装饰软套应采用具有弹性的轻质材料制作。

 

6.7 强度要求

对承受载荷的部件,按GB/T 18375的规定进行结构强度试验,不得发生裂纹、损坏、明显的永久变形和异常声音。

 

6.8 外观要求

6.8.1 壳式连接件、装饰外壳和装饰软套的外表面应平滑、整洁。

6.8.2 塑料件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匀,无明显划伤、裂纹、气泡等缺陷。

6.8.3 皮革件应无刀伤、划痕,折边整齐、针码均匀。

6.8.4 电镀件表面应色泽光亮、均匀,不允许有鼓泡、剥落、烧黑、麻点、露底等缺陷。

6.8.5 氧化处理件表面应色泽均匀,不允许有露底、锈蚀等缺陷。


7检验方法

7.1 性能检验方法

7.1.1 脚踝部件跖屈变形量测定方法

脚踝部件跖屈变形量的测定按图5所示进行。施加的垂直载荷为400N的压力,记录脚跟的压缩变形,重复进行3次,取平均值。

7.1.2 脚踝部件背屈变形量测定方法

脚踝部件背屈变形量的测定按图6所示进行。施加的垂直载荷为400N的压力,记录足趾上翘变形量,重复进行3次,取平均值。

7.1.3 脚踝部件内、外旋角度的测定方法

如图7所示,在与踝轴平行的水平面上施加20 N・m扭矩,测量内、外旋角度,重复进行3次,取平均值。

7.1.4 脚踝部件内、外翻角度的测定方法

如图8所示,绕脚纵轴沿额状面施加50 N・1"11弯矩,测量内、外翻角度,重复进行3次,取平均值。

7.1.5 膝关节最小屈膝夹角的测定方法

将膝关节屈膝至极限位,测量上关节体与下关节体纵轴线形成的角度。

7.1.6 髋关节最小前屈角的测定方法

将髋关节置于前屈极限位,测量上关节体与下关节体纵轴线形成的角度。

7.1.7 连接件平移调节范围的测定方法

以连接件水平面上中心位置为基准,测量在水平面上前后、左右最大移动距离。

7.1.8 连接件转动调节角度的测定方法

以连接件中轴线在铅垂位为基准,测量中轴线在矢状面和额状面上偏转的最大角度。

7.1.9 大腿旋盘旋转角度的测定方法

在水平面测量大腿旋盘旋转角度。

7.1.10 轴向扭转缓冲器旋转角度的测定方法

绕纵轴施加4.5 N・m扭矩,分别测量其在顺时针和逆时针两个方向上转动的角度。

 

7.2 外观检查方法

外观检查用目测方法进行,并可对照标准件评定。

 

7.3 试验场地条件

试验场地温度为5℃~35℃,相对湿度为25%~95%。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下肢假肢零部件出厂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品签发合格证。

8.1.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第5章、6.1、6.2、6.3、6.4、6.5和6.8。

 

8.2 型式检验

8.2.1 型式检验按本标准规定的第5章和第6章的全部内容进行。

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例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和强度时;

c)成批生产,产品质量定期检查时;

d)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抽样规则

9.1 作型式检验用的样品主结构检验取4件,辅助结构检验取2件,质量定期检验每年抽验1次。

9.2 试验样品须经出厂检验合格,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9.3 进行型式检验的样品中有1件不合格时,可抽取加倍数量的试样重复进行检验,重复检验仍有1件不合格时,则本批不合格。

9.4 进行型式检验的试样中有2件不合格时,则本批不合格。

9.5 经过结构强度试验的零部件不得再作为合格产品用于装配假肢。


10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 志

10.1.1 每个作为单件出厂的零部件都应标有产品型号的印记。

10.1.2 假脚和脚踝部件应标明脚长、后跟高、软硬和左右。

10.1.3 壳式腿筒、装饰外壳和装饰软套应标明腿肚围长和左右。

10.1.4 壳体式踝关节和壳体式膝关节应标明系列号。

 

10.2 包装、运输

10.2.1 每个零部件都应装在防尘袋内,有避光要求的零部件应用深色包装袋。

10.2.2 包装袋内应装入合格证,合格证至少应有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出厂编号;

d)出厂日期。

10.2.3 包装袋内应有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单。

10.2.4 运输包装箱应符合GB/T 9174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10.3 贮 存

包装完整的假肢零部件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并与易燃品和化学腐蚀品等物质隔离。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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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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