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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20101104)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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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20101104)

《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11月4日公布并施行。

国质检动〔2010〕589 号


 目  标

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 提高有害生物鉴定准确性,充分发挥并整合植物检疫鉴定人才资源,积极推行有害生物标本菌种毒株保存、有害生物远程鉴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境植物检疫截获有害生物和国内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鉴定管理,重点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具有检疫意义的植物有害生物。


鉴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的组织与协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简称检科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技术协助。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植物有害生物鉴定管理。 


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及审定程序

(一)植物有害生物鉴定人员资质分鉴定人、 鉴定专家两类,分别由直属局、质检总局审定。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鉴定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专业背景,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资历。相当于中级职称资历,如本科毕业并具有 5 年或以上工作经验,或硕士毕业并具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博士毕业并具有 1年或以上工作经验等。

2.具有鉴定某类植物有害生物的能力,过去曾准确鉴定过植物有害生物。

3.参加并通过相关能力验证、技术培训等。

4.发表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相关论文、论著,或参与相关鉴定标准制订或科研工作的(推荐性要求)。

(三)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专业背景,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资历。

2.在某类有害生物检测鉴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并得到普遍认同。

3.发表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及分类鉴定相关论文、论著,或牵头制订过相关标准及主持相关科研工作。

(四)推荐、审定程序:

1.鉴定人由所属基层单位推荐(推荐表见附件 1),直属局组织审定,并报质检总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2);

2.鉴定专家由所属单位(如直属局、 检科院等) 推荐(推荐表见附件 3),质检总局组织审定后公布。

检验检疫系统外鉴定专家,可由检科院、直属局协助推荐。

3.检科院在内网开辟专栏,公布鉴定人、鉴定专家名单,并列明其擅长鉴定领域及联系方式。


鉴定范围

(一) 结合辖区过去截获、监测有害生物鉴定情况,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向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报送本单位可以鉴定到种的植物有害生物种类名单。原则上,报送该名单必须保存相应标本、菌株毒种及相应影像数字资料。

(二)检科院在内网上公布各直属局可以鉴定有害生物种类名单,并根据其鉴定能力变化进行动态维护。


分层管理

(一) 直属局鉴定能力范围内的有害生物,由鉴定人鉴定。超出直属局鉴定能力范围内的,应由相应鉴定专家鉴定,并及时向检科院通报鉴定情况。

(二) 属于全国首次鉴定或重大敏感有害生物的,应报告总局及检科院组织鉴定专家鉴定。


鉴定准确性要求

(一) 原则上,植物有害生物应鉴定到种,要求鉴定结果准确。

(二) 鉴定不到种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组织风险评估,判定其为害性及是否具有检疫意义。 如没有为害性或检疫意义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作相应注明。

(三) 对于鉴定不到种且不能排除具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应保存好标本、毒株菌种,报请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或请具有相应鉴定能力的专家进一步鉴定。确系无法鉴定到种的,要作解释性说明。 


  

(一) 各级检验检疫应加强植物有害生物鉴定结果的复核验证,特别是针对检疫意义重大、首次鉴定、鉴定技术难度大、有争议等有害生物。

(二)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对下一级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结果进行抽查,对鉴定结果有疑义的,要开展必要的复核验证。根据需要,各直属局可制订相应鉴定复核细则。

(三) 企业或贸易相关方对鉴定结果存在疑义的,可报请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复核。

(四)有害生物鉴定复核过程中,可采用形态学、 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等多种鉴定方法相互验证, 保证鉴定结果准确。


远程鉴定

有害生物远程鉴定,可选择邀请专家现场鉴定、 寄送有害生物或检疫样品、 采用远程鉴定复核系统等方式。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成本,实现有害生物数字化管理,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安装植物有害生物远程鉴定复核系统。 


标本及菌种毒株保存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植物有害生物标本、 菌种毒株及相应影像图片资料的收集保存工作, 建立相应标本室、 菌种毒株库,并作为各单位开展植物有害生物鉴定工作的重要基础。凡列入单位鉴定能力范围内的植物有害生物,必须保存相应标本、 菌种毒株及相应影像数字材料。植物检疫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要做好所属专业领域内的植物有害生物标本、菌种毒株及信息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该领域内相对完整的标本室、 菌种毒株库。检科院要建立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标本及菌种毒株库,全面收集保存植物有害生物的标本、菌种毒株等,为检验检疫系统植物有害生物鉴定复核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十一鉴定结果报告

植物有害生物鉴定应在合理时限内完成, 鉴定单位应及时向送检单位反馈鉴定结果。鉴定程序结束后, 鉴定单位应及时出具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报告单,由鉴定人签名。报送截获或监测有害生物信息时,必须注明鉴定人或鉴定专家。未经过具有资质的鉴定人员鉴定的植物有害生物,“植物疫情截获上报系统” 等不予采纳相关信息。


十二监督检查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鉴定复核、资质认定、标本保存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奖罚通报制度。根据需要,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特别是检科院、重点实验室等要组织对鉴定人、鉴定专家的不定期能力测试,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附件(略)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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