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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20130319)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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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20130319)

司发通〔20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申办存款继承公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过户或者支付手续,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公证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应当审查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四、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或者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知悉的具有遗产性质的其他财产权益的情况依照本通知执行。

五、公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做好存款查询和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 。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司法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银监局,分别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各公证机构、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

1.《存款查询函》格式

2.《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格式

3.《委托书》格式

 

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3月19日


·附件一

存款查询函

 

(  )第    号

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公证机构已经受理XX(查询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继承公证申请,并对存款人XX(存款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间:XX年XX月XX日)及XX(查询申请人姓名)的继承人身份进行了审查确认。请根据XX(查询申请人姓名)的申请,协助查询被继承人XX(存款人姓名)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以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

 

公证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证处(公章)

××年××月××日

注:

 1.本函仅用于查询被继承人遗产信息,不作为相关财产支付或者过户的凭据。

2.如查询申请人另行委托他人查询的,请在本函中附注如下内容:查询申请人×××委托×××(受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代为查询上述信息(见所附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

3.本函由接受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执留存,公证机构依照查询需求出具相应份数。


·附件二

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XX公证处:

(查询申请人姓名)于XX年XX月XX曰提交了你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XX)第XX号〕。现将查询情况通知如下:

一、存款信息

存款人姓名(户名):

存款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其号码:

存款基本情况:

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 权益的关联信息:(可另纸出具)

 

金融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金融机构(印章)

XX年XX月XX日

注:

1.本通知书仅用于办理继承公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存款的存入时间;对于活期存款,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仍有存取记录的,应当列明该存取记录。上述存款记录以打印清单的形式附在本 通知后。

3.存款如处于冻结等权利受限状态的,请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附件三

委托书 

本人XXX(查询申请人姓名V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系存款人XXX(存款人姓名V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XX(亲属关系)。现存款人XXX(存款人姓名)已经于XX年XX月XX日去世,我作为其合法继承人,现在XX公证处签署此委托书,授权XXX(受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代为办理查询被继承人XX(存款人姓名)名下的个人银行存 款信息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 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

 

委托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注:该委托书应当与《存款查询函》相粘连,并加盖公证机构钢印。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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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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