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20161113)
4、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20101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2016年11月13日实施。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2733-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贝类毒素限量;
修改了农药残留量
增加了兽药残留限量。
1范 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
2技术要求
2.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2.2 理化要求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2.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2.4 贝类毒素限量
贝类中贝类毒素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2.5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2.5.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2.5.2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2.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 其他
3.1 贝类谈水蟹
类,龟、鱉、黄鳝应活体加工,其冷冻品应在活体状态下清洗(宰杀或去壳)后冷冻
3.2 冷动物性水
产品应贮存在—18℃或更低的温度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库贮存。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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