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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20161113)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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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2016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11月13日发布,20161113日实施。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2733-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贝类毒素限量;

修改了农药残留量

增加了兽药残留限量。


1范 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


2技术要求

2.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2.2 理化要求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2.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2.4 贝类毒素限量

贝类中贝类毒素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2.5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2.5.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2.5.2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2.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 其他

3.1 贝类谈水蟹

类,龟、鱉、黄鳝应活体加工,其冷冻品应在活体状态下清洗(宰杀或去壳)后冷冻

3.2 冷动物性水

产品应贮存在—18℃或更低的温度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库贮存。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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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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