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101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相关推荐阅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1107)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03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033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033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10101)

国际商会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并用,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前 言

Incoterms2010规则阐释了一系列在货物销售商业(商事)合同实践中使用的三字母系列贸易术语。Incerotms2010规则主要描述货物从卖方到买方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分配。如何运用Incoterms2010规则1.将Incoterms?2010规则订入到你的销售合同中如果你要使Incoterms规则2010在你的合同中适用,你应该在合同中,通过如“所选择的Incoterms规则(含指定地点)附上Incoterms规则2010”这类文字以明确表示。2.选择适当的Incoterms规则所选的Incoterms规则须与货物、其运输方式相称,最重要的是与合同双方是否有意添加额外义务相称,例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义务于买方或卖方。每个对贸易术语的指导性解释中都包含对做出此项决定非常有帮助的信息。不论是哪一项Incoterms规则被选用,适用双方应该意识到对合同的说明会颇受到所用港口或地方特有的惯例影响。3.尽可能精准地说明你所在地方或港口名称仅当当事人双方选定特定的一个收货地或港口时,所选术语才能发挥作用。且地点或港口名称尽可能精准,Incoterms规则效用就能发挥到极致。以下精准详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Incoterms2010,FCA规则,法国,巴黎,38CoursAlbert1er在Incoterms规则下: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地)DAP地点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处所指地点为交货地点,同时风险也从卖方转移至买方。Incoterms规则下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所指地点因交货地不同而不同。在这些Incoterms规则下,所指地点为运费付至地。为避免疑问和争议,对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可通过作进一步有益阐述使之成为一个精确的地点。4.谨记Incoterms规则并没有给当事人提供一份完整的销售合同Incoterm规则确有阐述销售合同中当事人的特定义务,当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时,办理运输和保险义务的承担。然而,Incoterms并没有任何关于付款价格或付款方式的规定,或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违约的后果等。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销售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来解决。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当地强制适用的法律有可能优先于销售合同的内容,包括所选择的Incoterms规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2010)的主要特点


1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与DAP,取代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DAP、DES、DEQ和DDU规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数量从13个减至11个,这是因为DAT(运输终点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这两个新规则取代了Incoterms2000中的DAF、DES、DEQ和DDU规则。但这并不影响约定的运输方式的适用。
在这两个新规则下,交货在指定目的地进行:在DAT术语下,买方处置运达并卸载的货物所在地(这与以前的DEQ规定的相同);在DAP术语下,同样是指买方处置,但需做好卸货的准备(这与以前的DAF、DES和DDU规定的相同)。新的规则使Incoterms2000中的DES和DEQ变得多余。DAT术语下的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并且DAT可完全适用于Incoterms2000中DEQ所适用的情形。同样地,DAP术语下的到达的“运输工具”可以是指船舶,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因此,DAP可完全适用于Incoterms2000中DES所适用的情形。与其前任规则相同,新规则也是“到货交付式”的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即买方承担全部费用(除了与进口清算有关的费用)以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前所包含的全部风险。


2Incoterms2010的11个术语的分类

Incoterms2010的11个术语分为显然不同的两类:
适用于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规则EWX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目的地交货DAP所在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只适用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规则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第一类所包含的七个Incoterms2010术语——EWX、FCA、CPT、CIP、DAT、DAP和DDP,可以适用于特定的运输方式,亦可适用于一种或同时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甚至可适用于非海事运输的情形。但是需要注意,以上这些规则仅适用于存在船舶作为运输工具之一的情形。在第二类术语中,交货点和把货物送达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所以只适用于“海上或内陆水上运输”。FAS,FOB,CFR和CIF都属于这一类。最后的三个术语,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这更贴切的反映了现代商业实际且避免了风险在臆想垂线上来回摇摆这一颇为陈旧的观念。


3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规定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传统意义被用于存在跨境运输的国际销售合同中,此种交易需要将货物进行跨越国境的运输。然而,在世界许多地区,如欧盟这样的商贸集团已经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过关手续变得不那么重要。因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通过这一副标题正式认可该通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的也可以适用于国际的销售合同。所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只有在适当的情形,才存在遵守进/出口手续义务。两项发展使得国际商会相信在这个方向的改革是适时的。首先,商人们普遍在纯国内销售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解释通则。其次,比起之前的统一商法典中关于装运和交付的条款,美国人在国内贸易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意愿增强了。


4引 言

在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每条规则前面,都有一条引言。引言解释每条规则的基本内容,比如说该规则何时被用到,风险何时发生转移,还有费用如何在卖方和卖方之间分担等等。引言并不是实际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则的组成,但是它们能帮助使用者更准确、更有效地针对特定的贸易运用合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则。

5电子通信

之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经说明了可以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的文件。然而,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A1/B1条赋予电子方式的通信和纸质通信相同的效力,只要缔约双方同意或存在交易惯例。这一规定使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使用期内新的电子程序的发展更顺畅。

6保险范围

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是协会货物条款修订以来的第一版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对那些条款的变更做了考虑。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把有关保险的信息义务规定在A3/B3条,这些条款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这些条款已经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A10/B10条中的更一般的条款中被删除了。为了明确缔约方在该事项上义务,关于保险的A3/B3条的行文也做了变化。


7安全清关和这些许可所需要的信息

现如今,货物运送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了高度的重视,要求确认货物除了本身固有性质原因外对人身和财产不造成威胁。因而,在买方和卖方间已经分配了相应的责任,以在取得安全清关中获得或者提供帮助,如在多样国际贸易术语2010中的A2/B2和A10/B10条款中连锁保管的信息。

8终点站处理费用

在CPT、CIP、CFR、CIF、DAT、DAP和DDP等国际贸易术语规则中,卖家必须为货物到商定好目的地的运输作出安排。虽然运费是由卖家支付的,但因为运费一般被卖方纳入总体销售价格中,所以实际上运费是由买方支付的。运费有时候会包含港口或集装箱终端设施内处理与移动货物的费用并且承运人和终点站运营方也可能向收到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在这些情况下,买家会希望避免为同一服务缴费两次,一次付给卖家作为销售价格中一部分与一次单独地付给承运人或者终点站运营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文件A6/B6的相关规则中明确分配这类费用,以求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

9连环销售

在农矿产品销售中,相对于工业品的销售,货物经常在链条运转中被频繁销售多次。这种情况发生时,在链条中间环节的卖方并不“船运”这些货物,因为这些货物已经由最开始的卖方船运了。连环运转中间环节的卖方因而履行其对买方的义务,并不是通过船运货物,而是通过“取得”已经被船运的货物。为明确起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则包含了“取得已船运的货物”的义务,以将此作为通则的相关规则中船运货物义务的替代义务。国际贸易术语的/变体有时各方想要改动一项国际术语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规则2010不禁止此类改动,但是这样做会有危险。为了避免任何不欲之意外,各方在他们的合同中将需要使得该改动所需效果极其清晰。因此,比如说,如果国际贸易术语规则2010中的费用分配量在合同中被改变,各方亦需要很清楚的表明他们是否意图改变风险从卖方转至买方的临界点。本前言的功能地位本前言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提供运用和解释的总体信息。而并不是这些规则的组成部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术语的使用解释正如在2000年通则中,买方与卖方的义务以镜像方式呈现:A条款下反映卖方义务;B条款下反映买方义务。这些义务可以由卖方或买方以个人名义履行,有时抑或受制于合同或者适用法律中的个别条款的规定,由诸如承运人、转运代理人等中介组织,或者其他由卖方或者买方基于特定目的而委托的人来履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语义应是不言而喻了。然而,为了帮助使用者理解,下文将对在文件中通篇被运用的特定规则展开正确、理性的说明。承运人:就2010年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报关单:这些是指为了遵守任何可适用的海关规定而需要满足的一些要求,可能包括单据、安全、信息或实物之义务。交货: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和实务中有着多重含义,但在2010年通则中,它被用于表明货物遗失损害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交货凭证:这个表述现在被用作A8条款的标题。它意指用于证明已完成交货的凭证。对众多的2010年通则条款,交货凭证是指运输凭证或相应的电子记录。然而,在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的情况下,交货凭证可能只是一个简单的收据。交货凭证也可能有其他功能,比如作为支付机制的组成等等。电子记录或程序:由一种或更多的电子信息组成的一系列信息,适用情况下,其在效力上与相应的纸质文件等同。包装:这个词被用于不同的原因:1.遵照销售合同中任何要求的货物包装。2.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3.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中已包装货物的配载。在2010年通则中,包装的含义包括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然而,2010通则并未涉及货物在货柜中的装载义务由谁承担,因而,在相关情形,各方应当在销售合同中做出规定。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本条规则与(当事人)所选择的运输模式无关,即便(当事人)选择多种运输模式,亦可适用该规则。本规则较适用于国内交易,对于国际交易,则应选FCA[1]“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规则为佳。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强调生产制造场所)、工厂(制造场所)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在需要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卖方亦不必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双方都应该尽可能明确的指定货物交付地点,因为此时(交付前的)费用与风险由卖方承担。买方必须承当在双方约定的地点或在指定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EXW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它应遵守以下使用规则: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装载货物,即使在实际中由卖方装载货物可能更方便。若由卖方装载货物,相关风险和费用亦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装载货物中处于优势地位,则使用由卖方承担装载费用与风险的FCA术语通常更合适。买方在与卖方使用EXW术语时应知晓,卖方仅在买方要求(更符合术语特质)办理出口手续时负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卖方并无义务主动(更强调最小义务,吸收进2010年本身的意义)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因此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建议买方不要使用EXW术语。买方承担向卖方提供关于货物出口之信息的有限义务。但是,卖方可能需要这些用作诸如纳税(申报税款)、报关等目的的信息。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该项规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单独使用的情况),也可以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同时使用的情况。“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于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人。建议当事人最好尽可能清楚地明确说明指定交货的具体点,风险将在此点转移至买方。若当事人意图在卖方所在地交付货物,则应当确定该所在地的地址,即指定交货地点。另一方面,若当事人意图在其他地点交付货物,则应当明确确定一个不同的具体交货地点。FCA要求卖方在需要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没有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也无需缴纳任何进口关税或者办理其他进口海关手续。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必要时/适当时),DAP规则要求应有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税或者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税和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则应适用DDP规则。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这一术语无例外地用于所选择的任何一种运输方式以及运用多种运输方式的情况。“运费付至…”指卖方在指定交货地向承运人或由其(卖方)指定的其他人交货并且其(卖方)须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载明并实际承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目的地的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在CPT,CIP,CFR,orCIF适用的情形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在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而非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时,即告完全履行。此规则有两个关键点,因为风险和成本在不同的地方发生转移。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确定以下两个点:发生转移至买方的交货地点;在其须订立的运输合同中载明的指定目的地。如果使用多个承运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且买卖双方并未对具体交货地点有所约定,则合同默认风险自货物由买方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卖方对这一交货地点的选取具有排除买方控制的绝对选择权。如果当事方希望风险转移推迟至稍后的地点发生(例如:某海港或机场),那么他们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一点。由于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因而当事人应尽可能准确地确定目的地中的具体地点。且卖方须在运输合同中载明这一具体的交货地点。卖方基于其运输合同中在指定目的地卸货时,如果产生了相关费用,卖方无权向买方索要,除非双方有其他约定。CPT贸易术语要求卖方,在需要办理这些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以及办理任何进口所需的任何海关手续。


·CIP--运营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也可以用于使用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时。“运费和保险费付至”含义是在约定的地方(如果该地在双方间达成一致)卖方向承运人或是卖方指定的另一个人发货,以及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和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卖方还必须订立保险合同以防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买方应注意到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多的保险保障,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在CPT,CIP,CFR和CIF在这些术语下,当卖方将货物交付与承运人时而不是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卖方已经完成其交货义务。由于风险和费用因地点之不同而转移,本规则有两个关键点。买卖双方最好在合同中尽可能精确地确认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至买方地,以及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所到达的指定目的地。若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用到若干承运人而买卖双方未就具体交货点达成一致,则默认为风险自货物于某一交货点被交付至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该交货点完全由卖方选择而买方无权控制。如果买卖双方希望风险在之后的某一阶段转移(例如在一个海港或一个机场),则他们需要在其买卖合同中明确之。将货物运输至具体交货地点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因此双方最好尽可能明确在约定的目的地的具体交货地点。卖方最好制定与此次交易精确匹配的的运输合同。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指定的目的地卸货而支付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追讨费用。CIP术语要求卖方在必要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不承担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关税,或者履行任何进口报关手续的义务。


·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此规则可用于选择的各种运输方式,也适用于选择的一个以上的运输方式。“终点站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的终点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终点站”包括任何地方,无论约定或者不约定,包括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或空运货站。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和卸货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建议当事人尽量明确地指定终点站,如果可能,(指定)在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终点站内的一个特定地点,因为(货物)到达这一地点的风险是由卖方承担建议卖方签订一份与这样一种选择准确契合的运输合同。此外,若当事人希望卖方承担从终点站到另一地点的运输及管理货物所产生的风险和费用,那么此时DAP(目的地交货)或DDP(完税后交货)规则应该被适用。在必要的情况下,DAT规则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并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报关手续。


·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AP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新添加的术语,取代了的DAF[2](边境交货)、DES[3](目的港船上交货)和DDU[4](未完税交货)三个术语。该规则的适用不考虑所选用的运输方式的种类,同时在选用的运输方式不止一种的情形下也能适用。目的地交货的意思是:卖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尽管卖方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前的风险,该规则仍建议双方将合意交货目的地指定尽量明确。建议卖方签订恰好匹配该种选择的运输合同。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承受了货物在目的地的卸货费用,那么除非双方达成一致,卖方无权向买方追讨该笔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必要时/适当时),DAP规则要求应有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税或者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税和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则应适用DDP规则。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这条规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也可以适用于同时采用多种运输方式的情况。“完税后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准备好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卸下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与进口清关手续,对进出口活动负责,以及办理一切海关手续。DDP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因为到达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费用和风险都由卖方承担,建议当事人尽可能明确地指定目的地。建议卖方在签订的运输合同中也正好符合上述选择的地点。如果卖方致使在目的地卸载货物的成本低于运输合同的约定,则卖方无权收回成本,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不建议当事人使用DDP术语。如果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应使用DAP术语。任何增值税或其他进口时需要支付的税项由卖方承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这项规则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码头上或驳船上),即完成交货。从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发生转移,并且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当事方应当尽可能明确的在指定装运港指定出装货地点,这是因为到这一地点的费用与风险由卖方承担,并且根据港口交付惯例这些费用及相关的手续费可能会发生变化。卖方在船边交付货物或者获得已经交付装运的货物。这里所谓的“获得”迎合了链式销售,在商品贸易中十分普遍。当货物通过集装箱运输时,卖方通常在终点站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而不是在船边。在这种情况下,船边交货规则不适用,而应当适用货交承运人规则。船边交货规则要求卖方在需要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没有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者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本规则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致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货物。一旦装船,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所有风险。卖方被要求将货物交至船只上或者获得已经这样交付装运的货物。这里所谓的“获得”迎合了连是销售,在商品贸易中十分普遍。FOB不适用于货物在装船前移交给承运人的情形。比如,货物通过集装箱运输,并通常在目的地交付。在这些情形下,适用FCA的规则。在适用FOB时,销售商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销售商无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或是办理任何进口报关手续。


·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本规定只适用于海路及内陆水运。“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或采购已如此交付的货物,而货物损毁或灭失之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加运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当使用CPT,CIP,CFR或CIF术语时,卖方在将货物交至已选定运输方式的运送者时,其义务即已履行,而非货物抵达目的地时方才履行。本规则有两个关键点,因为风险转移地和运输成本的转移地是不同的。尽管合同中通常会确认一个目的港,而不一定确认却未必指定装运港,即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地方。如果买方对装运港关乎买方的特殊利益(特别感兴趣),建议双方就此在合同中尽可能精确的加以确认。建议双方对于目的港的问题尽可能准确确认,因为以此产生的成本加运费由卖方承担。订立与此项选择(目的港选择)精确相符的运输合同。如果因买方原因致使运输合同与卸货点基于目的港发生关系,那么除非双方达成一致,否则卖方无权从买方处收回这些费用。成本加运费对于货物在装到船舶之上前即已交给(原为交付)承运人的情形可能不适用,例如通常在终点站(即抵达港、卸货点,区别于portofdestination)交付的集装箱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宜使用CPT规则。(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成本加运费原则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若合适的话。但是,卖方无义务为货物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关税或者完成任何进口地海关的报关手续。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或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商品。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于装运港装船时转移向买方。卖方须自行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卖方须订立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合同。买方须知晓在CIF规则下卖方有义务投保的险别仅是最低保险险别。如买方望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险保障,则需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当CPT,CIP,CFR或者CIF术语被适用时,卖方须在向承运方移交货物之时而非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时,履行已选择的术语相应规范的运输义务。此规则因风险和费用分别于不同地点转移而具有以下两个关键点。合同惯常会指定相应的目的港,但可能不会进一步详细指明装运港,即风险向买方转移的地点。如买方对装运港尤为关注,那么合同双方最好在合同中尽可能精确地确定装运港。当事人最好尽可能确定在约定的目的港内的交货地点,卖方承担至交货地点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目的地港口尽可能精准地检验,而由卖方承担检验费用。卖方应当签订确切适合的运输合同。如果卖方发生了运输合同之下的于指定目的港卸货费用,则卖方无需为买方支付该费用,除非当事人之间约定。卖方必须将货物送至船上或者(由中间销售商)承接已经交付的货物并运送到目的地。除此之外,卖方必须签订一个运输合同或者提供这类的协议。这里的“提供”是为一系列的多项贸易过程(“连锁贸易”)服务,尤其在商品贸易中很普遍。CIF术语并不适用于货物在装上船以前就转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通常运到终点站交货的集装箱货物。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适用CIP术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术语要求卖方在适用的情况下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然而,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缴纳任何进口关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1]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2]边境交货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而,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准确界定所指边境,这是极为重要的。[3]目的港船上交货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4]未完税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郑重推荐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