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20160801)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2019(20191001)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0050701)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0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8月1日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6号
1总 则
1.0.1 为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的鉴定,加强对民用建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的技术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为承重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
1.0.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1.2 重要结构 important structure
其破坏可能产生很严重后果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重要建筑物的结构。
2.1.3 一般结构 general structure
其破坏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般建筑物的结构。
2.1.4 次要结构 secondary structure其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不严重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三级的次要建筑物的结构。2.1.5 鉴定 appraisal判定建筑物今后使用的可靠性程度所实施一系列活动。2.1.6 可靠性鉴定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对民用建筑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2.1.7 安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afety对民用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2.1.8 使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erviceability对民用建筑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2.1.9 专项鉴定 special appraisal针对建筑物某特定问题或某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2.1.10 应急鉴定 emergency appraisal为应对突发事件,在接到预警通知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同时也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及其危险性进行的以排险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2.1.11 调查 investigation通过查阅档案、文件,现场勘查和询问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2.1.12 检测 testing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2.1.13 检验 inspect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和验证等工作。2.1.14 建筑物大修 building overhaul建筑物经一定年限使用后,对其已老化、受损的结构和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包括大范围的结构加固、改造和装饰装修的修缮、更新,以及各种设施的改装、扩容与更新等。2.1.15 结构适修性 repai-suitability of structure残损的或承载能力不足的结构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2.1.16 鉴定单元 appraisal system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结构体系的种类,而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2.1.17 子单元 sub-system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2.1.18 构件 member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2.1.19 构件集 member assemblage同种构件的集合,有主要构件集和一般构件集之分。2.1.20 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全工作的构件。2.1.21 一般构件 common member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会导致其他构件失效的构件。2.1.22 构件检查项目 inspection items of member针对影响构件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2.1.23 子单元检查项目 inspection items of sub-system针对影响子单元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2.1.24 目标使用年限 expected working life民用建筑鉴定时,建筑产权人所期望的能继续使用的年限。2.2 符号2.2.1 结构性能、作用效应及几何尺寸:l0——受弯构件计算跨度;lc——空间结构的短向计算跨度;H——柱、框架或墙的总高;Hi——多层或高层房屋第i层层间高度;R——结构构件的抗力;S——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γ0——结构重要性系数;w——受弯构件的挠度;△——柱、框架或墙的顶点水平位移值;δ——构件侧弯矢高。2.2.2 鉴定评级:Au、Bu、Cu、Du——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Asu、Bsu、Cs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As、Bs、Cs——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使用性等级;Ass、Bss、Css——鉴定单元使用性等级;A、B、C、D——子单元可靠性等级;A′r、B′r、C′r、D′r——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适修性等级;Ar、Br、Cr、Dr——鉴定单元适修性等级;au、bu、cu、du——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as、bs、cs——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使用性等级;ad、bd、cd——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耐久性等级;a、b、c、d——构件可靠性等级;Ⅰ、Ⅱ、Ⅲ、Ⅳ——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4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3.1.2 鉴定对象可为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为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3.1.3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3.2.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规定的鉴定程序(图3.2.1)进行。3.2.6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当发现调查资料不足时,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
4调查与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对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和结构现状进行调查与检测;调查的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应满足结构鉴定的需要,并应对结构整体牢固性现状进行调查。
4.1.2 调查和检测的工作深度,应能满足结构可靠性鉴定及相关工作的需要;当发现不足,应进行补充调查和检测,以保证鉴定的质量。4.1.3 当建筑物的工程图纸资料不全时,应对建(构)筑物的结构布置、结构体系、构件材料强度、混凝土构件的配筋、结构与构件几何尺寸等进行检测,当工程复杂时,应绘制工程现状图。4.2 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与检测4.2.1 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结构上的作用、建筑所处环境与使用历史情况。4.2.2 结构上作用的调查项目,可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鉴定的内容和要求,按表4.2.2选择。5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5.1 一般规定
5.1.1 单个构件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不同种类,分别按本章第5.2节至第5.5节的规定执行。
5.1.2 当验算被鉴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2 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3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取值。4 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执行;2)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之产生的附加内力。5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下列规定确定: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2)当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1)项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L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并应确定其标准值。6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7 当怀疑设计有错误时,应对原设计计算书、施工图或竣工图,重新进行一次复核。5.1.3 当需通过荷载试验评估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当检验结果表明,其承载能力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时,可根据其完好程度,定为au级或bu级。当承载能力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5.1.4 当建筑物中的构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参与鉴定。当有必要给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定为au级或bu级。1 该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修理或用途、或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2 该构件未遭明显的损坏;3 该构件工作正常,且不怀疑其可靠性不足;4 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该构件所承受的作用和所处的环境,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5.1.5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均匀作用的因素引起的性能变化时,可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取5个~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应按现行检测方法标准规定的从每一构件上切取的试件数或划定的测点数,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检测构件数量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2 当委托方对该种构件的材料强度检测有较严的要求时,也可通过协商适当增加受检构件的数量。5.2 混凝土结构构件5.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5.2.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2.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混凝土结构倾覆、滑移、疲劳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进行。5.3.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3.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钢结构倾覆、滑移、疲劳、脆断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节点、连接域的验算应包括其板件和连接的验算。
5.4.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4.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砌体结构倾覆、滑移、漂浮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
6.1 一般规定
6.1.1 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2~6.5节的规定执行。
6.1.2 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
6.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
1 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2 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 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6.1.4 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 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3 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6.1.5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 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2 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3 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1.6 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6.2 混凝土结构构件6.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1 应按位移或变形、裂缝、缺陷和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使用性等级;2 混凝土结构构件碳化深度的测定结果,主要用于鉴定分析,不参与评级。但当构件主筋已处于碳化区内时,则应在鉴定报告中指出,并应结合其他项目的检测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6.2.2 当混凝土桁架和其他受弯构件的使用性按其挠度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 当检测值小于计算值及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as级;2 当检测值大于或等于计算值,但不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bs级;3 当检测值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应评为cs级。6.2.3 当混凝土柱的使用性需要按其柱顶水平位移或倾斜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 当该位移的出现与整个结构有关时,应根据本标准第8.3.6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柱的水平位移等级;2 当该位移的出现只是孤立事件时,可根据其检测结果直接评级。评级所需的位移限值,可按本标准表8.3.6所列的层间位移限值乘以1.1的系数确定。6.2.4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使用性按其裂缝宽度检测结果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有计算值时:1)当检测值小于计算值及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as级;2)当检测值大于或等于计算值,但不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bs级;3)当检测值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应评为cs级。2 当无计算值时,构件裂缝宽度等级的评定应按表6.2.4-1或表6.2.4-2的规定评级。3 对沿主筋方向出现的锈迹或细裂缝,应直接评为cs级。4 当一根构件同时出现两种或以上的裂缝,应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裂缝等级。6.2.5 混凝土构件的缺陷和损伤等级的评定应按表6.2.5的规定评级。
6.3.7 当钢结构构件的使用性按防火涂层的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6.3.7的规定评级。
6.4.4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使用性按其腐蚀,包括风化和粉化的检测结果评定时,砌体结构构件腐蚀等级的评定应按表6.4.4的规定评级。
7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7.1 一般规定
7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7.1 一般规定
7.1.1 民用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7.2~7.4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
2 当不要求评定围护系统可靠性时,可不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列为子单元,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
7.1.2 当需验算上部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时,其作用效应按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确定;当需验算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时,其地基的岩土性能和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由原有地质勘察资料和补充勘察报告提供。7.1.3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7.2 地基基础7.2.1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对建在斜坡场地的建筑物,还应按边坡场地稳定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7.2.2 当鉴定地基、桩基的安全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情况下,宜根据地基、桩基沉降观测资料,以及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鉴定评级;2 当需对地基、桩基的承载力进行鉴定评级时,应以岩土工程勘察档案和有关检测资料为依据进行评定;当档案、资料不全时,还应补充近位勘探点,进一步查明土层分布情况,并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进行核算和评价;3 对建造在斜坡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历史资料和实地勘察结果,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进行评级。7.2.3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观测资料或其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 Au级,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建筑物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2 Bu级,不均匀沉降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小于每月2mm;建筑物的上部结构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3 Cu级,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月2mm;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5mm的沉降裂缝,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可能出现宽度大于1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4 Du级,不均匀沉降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月2mm,且尚有变快趋势;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预制构件连接部位的裂缝宽度大于3mm;现浇结构个别部分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5 以上4款的沉降标准,仅适用于建成已2年以上、且建于一般地基土上的建筑物;对建在高压缩性黏性土或其他特殊性土地基上的建筑物,此年限宜根据当地经验适当加长。7.2.4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其承载力评定时,可根据本标准第7.2.2条规定的检测和计算分析结果,并应采用下列规定评级:1 当地基基础承载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完好程度评为Au级或Bu级。2 当地基基础承载力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时,可根据建筑物开裂、损伤的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7.2.5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边坡场地稳定性项目评级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 Au级,建筑场地地基稳定,无滑动迹象及滑动史。2 Bu级,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曾有过局部滑动,经治理后已停止滑动,且近期评估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滑动。3 Cu级,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止滑动,但当触动诱发因素时,今后仍有可能再滑动。4 Du级,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又有滑动或滑动迹象。7.2.6 在鉴定中当发现地下水位或水质有较大变化,或土压力、水压力有显著改变,且可能对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对此类变化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价,并应提出处理的建议。7.2.7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2.3~7.2.6条关于地基基础和场地的评定结果按其中最低一级确定。7.3 上部承重结构7.3.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结构承载功能等级、结构整体性等级以及结构侧向位移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7.3.2 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评级,当有条件采用较精确的方法评定时,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构体系的类型及其空间作用程度,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结构分析方法和结构实际的构造确定合理的计算模型,并应通过对结构作用效应分析和抗力分析,并结合工程鉴定经验进行评定。7.3.3 当上部承重结构可视为由平面结构组成的体系,且其构件工作不存在系统性因素的影响时,其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1 可在多、高层房屋的标准层中随机抽取层为代表层作为评定对象;m为该鉴定单元房屋的层数;当为非整数时,应多取一层;对一般单层房屋,宜以原设计的每一计算单元为一区,并应随机抽取区为代表区作为评定对象。2 除随机抽取的标准层外,尚应另增底层和顶层,以及高层建筑的转换层和避难层为代表层。代表层构件应包括该层楼板及其下的梁、柱、墙等。3 宜按结构分析或构件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以及本标准关于构件集的规定,将代表层(或区)中的承重构件划分为若干主要构件集和一般构件集,并应按本标准第7.3.5条和第7.3.6条的规定评定每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4 可根据代表层(或区)中每种构件集的评级结果,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确定代表层(或区)的安全性等级。5 可根据本条第1~4款的评定结果,按本标准第7.3.8条的规定确定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7.3.4 当上部承重结构虽可视为由平面结构组成的体系,但其构件工作受到灾害或其他系统性因素的影响时,其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1 宜区分为受影响和未受影响的楼层(或区)。2 对受影响的楼层(或区),宜全数作为代表层(或区);对未受影响的楼层(或区),可按本标准第7.3.3条的规定,抽取代表层。3 可分别评定构件集、代表层(或区)和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7.3.5 在代表层(或区)中,主要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可根据该种构件集内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表7.3.5的分级标准评级。8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
8.1 一般规定
8.1.1 民用建筑使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8.2~8.4节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
8.1.2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使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当发现存在使用性问题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8.1.3 当需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对被鉴定结构进行验算时,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基本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6.1.4条的规定。8.2 地基基础8.2.1 地基基础的使用性,可根据其上部承重结构或围护系统的工作状态进行评定。8.2.2 当评定地基基础的使用性等级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 当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检查未发现问题,或所发现问题与地基基础无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As级或Bs级。2 当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所发现的问题与地基基础有关时,可根据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所评的等级,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地基基础使用性等级。8.3 上部承重结构8.3.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集的使用性等级和结构的侧向位移等级进行评定。当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对振动有限制时,还应评估振动的影响。8.3.2 当评定一种构件集的使用性等级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 对单层房屋,应以计算单元中每种构件集为评定对象;2 对多层和高层房屋,应随机抽取若干层为代表层进行评定,代表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代表层的层数,应按 确定,m为该鉴定单元的层数;当 为非整数时,应多取一层;2)随机抽取的 层中,当未包括底层、顶层和转换层时,应另增这些层为代表层。8.3.3 在计算单元或代表层中,评定一种构件集的使用性等级时,应根据该层该种构件中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评级:1 As级,该构件集内,不含cs级构件,可含bs级构件,但含量不多于35%;2 Bs级,该构件集内,可含cs级构件,但含量不多于25%;3 Cs级,该构件集内,cs级含量多于Bs级的规定数;4 对每种构件集的评级,在确定各级百分比含量的限值时,应对主要构件集取下限,对一般构件集取偏上限或上限,但应在检测前确定所采用的限值。8.3.4 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的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8.3.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8.3.5 上部结构使用功能的等级,应根据计算单元或代表层所评的等级,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1 As级,不含Cs级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可含Bs级,但含量不多于30%;2 Bs级,可含Cs级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但含量不多于20%;3 Cs级,在该计算单元或代表层中,Cs级含量多于Bs级的规定值。8.3.6 当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需考虑侧向位移的影响时,可采用检测或计算分析的方法进行鉴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1 对检测取得的主要由综合因素引起的侧向位移值,应按表8.3.6结构侧向位移限制等级的规定评定每一测点的等级,并应按下列原则分别确定结构顶点和层间的位移等级:1)对结构顶点,应按各测点中占多数的等级确定;2)对层间,应按各测点最低的等级确定;3)根据以上两项评定结果,应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侧向位移使用性等级。2 当检测有困难时,应在现场取得与结构有关参数的基础上,采用计算分析方法进行鉴定。当计算的侧向位移不超过表8.3.6中Bs级界限时,可根据该上部承重结构的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计算的侧向位移值已超出表8.3.6中Bs级的界限时,应定为Cs级。9鉴定单元安全性及使用性评级
9.1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
9.1.1 民用建筑第三层次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等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9.1.2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章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评级:
1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评定结果按其中较低等级确定。
2 当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上款评为Au级或Bu级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等级为Cu级或Du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鉴定单元所评等级降低一级或二级,但最后所定的等级不得低于Csu级。
9.1.3 对下列任一情况,可直接评为Dsu级:
1 建筑物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到其威胁。
2 建筑物朝一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
9.1.4 当新测定的建筑物动力特性,与原先记录或理论分析的计算值相比,有下列变化时,可判其承重结构可能有异常,但应经进一步检查、鉴定后再评定该建筑物的安全性等级。
1 建筑物基本周期显著变长或基本频率显著下降。
2 建筑物振型有明显改变或振幅分布无规律。
9.2 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
9.2.1 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使用功能问题进行评定。
9.2.2 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8章的评定结果,按三个子单元中最低的等级确定。
9.2.3 当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按本标准第9.2.2条评为Ass级或Bss级,但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ss级。
1 房屋内外装修已大部分老化或残损。
2 房屋管道、设备已需全部更新。
10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
10.0.1 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本标准第3.2.5条划分的层次,以其安全性和使用性的鉴定结果为依据逐层进行。
10.0.2 当不要求给出可靠性等级时,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宜采取直接列出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形式予以表示。
10.0.3 当需要给出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等级时,应根据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该层次安全性等级低于bu级、Bu级或Bsu级时,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 除上款情形外,可按安全性等级和正常使用性等级中较低的一个等级确定。
3 当考虑鉴定对象的重要性或特殊性时,可对本条第2款的评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
11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
11.0.1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中,当委托方要求对Csu级和Dsu级鉴定单元,或Cu级和Du级子单元的处理提出建议时,宜对其适修性进行评估。
11.0.2 适修性评估应按本标准第3.3.4条进行,并应按下列规定提出具体建议:
1 对评为Ar、B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予以修缮或修复使用。
2 对评为C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分别作出修复与拆换两方案,经技术、经济评估后再作选择。
3 对评为Csu—Dr、Dsu—Dr和Cu—D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宜考虑拆换或重建。
11.0.3 对有文物、历史、艺术价值或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不应进行适修性评估,而应予以修复或保存。
12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12.0.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物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检查、分析、鉴定的结果;
4 结论与建议;
5 附件。
12.0.2 鉴定报告中,应对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的数量、所处位置及其处理建议,逐一作出详细说明。当房屋的构造复杂或问题很多时,尚应绘制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的分布图。
12.0.3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上的荷载;
2 加固或更换构件;
3 临时支顶;
4 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结构或全部结构。
12.0.4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使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措施:
1 考虑经济因素而接受现状;
2 考虑耐久性要求而进行修补、封护或化学药剂处理;
3 改变使用条件或改变用途;
4 全面或局部修缮、更新;
5 进行现代化改造。
12.0.5 鉴定报告中应对可靠性鉴定结果进行说明,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对建筑物或其组成部分所评的等级,应仅作为技术管理或制定维修计划的依据;
2 即使所评等级较高,也应及时对其中所含的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采取加固或拆换措施。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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