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201608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相关推荐阅读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2019(20191001)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0050701)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0624)

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20090925)

5、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20180410)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2016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8月1日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6号


1总 则

1.0.1 为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的鉴定,加强对民用建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的技术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为承重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

1.0.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1.2 重要结构 important structure

其破坏可能产生很严重后果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重要建筑物的结构。

2.1.3 一般结构 general structure

其破坏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般建筑物的结构。

2.1.4 次要结构 secondary structure其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不严重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三级的次要建筑物的结构。2.1.5 鉴定 appraisal判定建筑物今后使用的可靠性程度所实施一系列活动。2.1.6 可靠性鉴定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对民用建筑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2.1.7 安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afety对民用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2.1.8 使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erviceability对民用建筑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2.1.9 专项鉴定 special appraisal针对建筑物某特定问题或某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2.1.10 应急鉴定 emergency appraisal为应对突发事件,在接到预警通知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同时也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及其危险性进行的以排险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2.1.11 调查 investigation通过查阅档案、文件,现场勘查和询问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2.1.12 检测 testing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2.1.13 检验 inspect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和验证等工作。2.1.14 建筑物大修 building overhaul建筑物经一定年限使用后,对其已老化、受损的结构和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包括大范围的结构加固、改造和装饰装修的修缮、更新,以及各种设施的改装、扩容与更新等。2.1.15 结构适修性 repai-suitability of structure残损的或承载能力不足的结构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2.1.16 鉴定单元 appraisal system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结构体系的种类,而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2.1.17 子单元 sub-system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2.1.18 构件 member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2.1.19 构件集 member assemblage同种构件的集合,有主要构件集和一般构件集之分。2.1.20 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全工作的构件。2.1.21 一般构件 common member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会导致其他构件失效的构件。2.1.22 构件检查项目 inspection items of member针对影响构件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2.1.23 子单元检查项目 inspection items of sub-system针对影响子单元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2.1.24 目标使用年限 expected working life民用建筑鉴定时,建筑产权人所期望的能继续使用的年限。2.2 符号2.2.1 结构性能、作用效应及几何尺寸:l0——受弯构件计算跨度;lc——空间结构的短向计算跨度;H——柱、框架或墙的总高;Hi——多层或高层房屋第i层层间高度;R——结构构件的抗力;S——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γ0——结构重要性系数;w——受弯构件的挠度;△——柱、框架或墙的顶点水平位移值;δ——构件侧弯矢高。2.2.2 鉴定评级:Au、Bu、Cu、Du——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Asu、Bsu、Cs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As、Bs、Cs——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使用性等级;Ass、Bss、Css——鉴定单元使用性等级;A、B、C、D——子单元可靠性等级;A′r、B′r、C′r、D′r——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适修性等级;Ar、Br、Cr、Dr——鉴定单元适修性等级;au、bu、cu、du——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as、bs、cs——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使用性等级;ad、bd、cd——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耐久性等级;a、b、c、d——构件可靠性等级;Ⅰ、Ⅱ、Ⅲ、Ⅳ——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4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3.1.2 鉴定对象可为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为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3.1.3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3.2.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规定的鉴定程序(图3.2.1)进行。3.2.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3.2.3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1 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验收文件、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2 查询建筑物历史。包括原始施工、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3 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4 填写初步调查表,并宜按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填写。5 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3.2.4 详细调查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1 结构体系基本情况勘察: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2)圈梁、构造柱、拉结件、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的布置;3)结构支承或支座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4)结构细部尺寸及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2 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1)结构上的作用(荷载);2)建筑物内外环境;3)使用史,包括荷载史、灾害史。3 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的调查与检测: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2)地基稳定性;3)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4)地基承载力的近位测试及室内力学性能试验;5)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评估,当条件许可时,也可针对开裂、腐蚀或其他损坏等情况进行开挖检查;6)其他因素,包括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恶化、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4 材料性能检测分析:1)结构构件材料;2)连接材料;3)其他材料。5 承重结构检查:1)构件和连接件的几何参数;2)构件及其连接的工作情况;3)结构支承或支座的工作情况;4)建筑物的裂缝及其他损伤的情况;5)结构的整体牢固性;6)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上部结构倾斜、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7)结构的动力特性。6 围护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调查。7 易受结构位移、变形影响的管道系统调查。3.2.5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工作步骤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并应按表3.2.5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第一层构件开始,逐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个构件应按本标准附录B划分,并应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等级;2)应根据子单元各检查项目及各构件集的评定结果,确定子单元等级;3)应根据各子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单元等级。2 各层次可靠性鉴定评级,应以该层次安全性和使用性的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确定。每一层次的可靠性等级应分为四级。3 当仅要求鉴定某层次的安全性或使用性时,检查和评定工作可只进行到该层次相应程序规定的步骤。

3.2.6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当发现调查资料不足时,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

注:1 表中地基基础包括桩基和桩;2 表中使用性鉴定包括适用性鉴定和耐久性鉴定;对专项鉴定,耐久性等级符号也可按本标准第2.2.2条的规定采用。3.2.7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应按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且评估结果应以不同的适修性等级表示。3.2.8 民用建筑耐久年限的评估,应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或附录E的规定进行,其鉴定结论宜归在使用性鉴定报告中。3.2.9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3.3 鉴定评级标准3.3.1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1的规定采用。注:1 本标准对au级和Au级的具体规定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规定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5章、第7章及第9章给出;2 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安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使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3.3.2 民用建筑使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2的规定采用。注:1 本标准对as级和As级的具体规定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规定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6章、第8章及第9章给出;2 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使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安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3 当仅对耐久性问题进行专项鉴定时,表中“使用性”可直接改称为“耐久性”。3.3.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注:本标准对a级、A级及Ⅰ级的具体分级界限以及对其他各级超出该界限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10章作出规定。3.3.4 民用建筑子单元或鉴定单元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准,应按表3.3.4的规定采用。3.4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3.4.1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应包括建筑工程基础及上部结构实体质量的检验与评定;当检验难以按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时,则应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3.4.2 建造在抗震设防区缺少施工验收资料房屋的鉴定,还应进行抗震鉴定。3.4.3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和安全与抗震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有关规定进行。3.5 民用建筑抗灾及灾后鉴定3.5.1 对抗震或其他抗灾设防区的民用建筑,其抗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前的检测与鉴定均应与本标准的结构可靠性鉴定相结合。房屋建筑灾后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进行。3.5.2 对加油站、加气站和储存可燃、易爆危险源的建筑物以及邻近的建筑物,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结构整体牢固性的鉴定。3.5.3 对必须防范人为破坏的重要建筑物,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结构构件抗爆能力的鉴定。3.6 地下工程施工对邻近建筑安全影响的鉴定3.6.1 当地下工程施工对邻近建筑的安全可能造成影响时,应进行下列调查、检测和鉴定:1 地下工程支护结构的变形、位移状况及其对邻近建筑安全的影响;2 地下水的控制状况及其失效对邻近建筑安全的影响;3 建筑物的变形、损伤状况及其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3.6.2 地下工程支护结构和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安全性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3.6.3 受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建筑,其安全性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H的有关规定进行。


4调查与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对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和结构现状进行调查与检测;调查的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应满足结构鉴定的需要,并应对结构整体牢固性现状进行调查。

4.1.2 调查和检测的工作深度,应能满足结构可靠性鉴定及相关工作的需要;当发现不足,应进行补充调查和检测,以保证鉴定的质量。4.1.3 当建筑物的工程图纸资料不全时,应对建(构)筑物的结构布置、结构体系、构件材料强度、混凝土构件的配筋、结构与构件几何尺寸等进行检测,当工程复杂时,应绘制工程现状图。4.2 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与检测4.2.1 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结构上的作用、建筑所处环境与使用历史情况。4.2.2 结构上作用的调查项目,可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鉴定的内容和要求,按表4.2.2选择。4.2.3 结构上的作用(荷载)标准值应按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取值。4.2.4 建筑物的使用环境应包括周围的气象环境、地质环境、结构工作环境和灾害环境,可按表4.2.4进行调查。4.2.5 建筑物结构与构件所处的环境类别、环境条件和作用等级,可按表4.2.5所列项目进行调查。注:冻融环境按当地最低月平均气温划分为微冻地区、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其月平均气温分别为:—3℃~2.5℃、—8℃~3℃和—8℃以下。最低月平均气温在2.5℃以上地区的结构可不考虑冻融作用。4.2.6 建筑物使用历史的调查,应包括建筑物设计与施工、用途和使用年限、历次检测、维修与加固、用途变更与改扩建、使用荷载与动荷载作用以及遭受灾害和事故情况。4.3 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4.3.1 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部分。4.3.2 地基基础现状调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及有关图纸资料,调查建筑实际使用荷载、沉降量和沉降稳定情况、沉降差、上部结构倾斜、扭曲、裂缝,地下室和管线情况。当地基资料不足时,可根据建筑物上部结构是否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反应进行评定,还可对场地地基进行近位勘察或沉降观测。2 当需通过调查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根据调查和补充勘察结果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以及原设计所做的调整进行确定。3 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可通过查阅图纸资料确定;当资料不足或资料基本齐全但可信度不高时,可开挖个别基础检测,并应查明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应检验基础材料强度,并应检测基础变位、开裂、腐蚀和损伤等情况。4.3.3 上部结构现状调查与检测,应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和鉴定内容、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体系及其整体牢固性的调查,应包括结构平面布置、竖向和水平向承重构件布置、结构抗侧力作用体系、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的对称性、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房屋有无错层、结构间的连系构造等;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圈梁和构造柱体系。2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调查,应包括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几何参数、稳定性、抗裂性、延性与刚度,预埋件、紧固件与构件连接,结构间的连系等;对混凝土结构还应包括短柱、深梁的承载性能;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局部承压与局部尺寸;对钢结构还应包括构件的长细比等。3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的调查,应包括材料和施工缺陷、施工偏差、构件及其连接、节点的裂缝或其他损伤以及腐蚀。4 结构位移和变形的调查,应包括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受弯构件的挠度与侧弯,墙、柱的侧倾等。4.3.4 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变形、缺陷和损伤等的调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 对结构、构件材料的性能,当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时,可仅进行校核性检测;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原设计资料给出的结果;当缺少资料或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检测。2 对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当图纸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缺少资料或资料基本齐全但可信度不高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3 对结构、构件的变形,应在普查的基础上,对整体结构和其中有明显变形的构件进行检测。4 对结构、构件的缺陷、损伤和腐蚀,应进行全面检测,并应详细记录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必要时尚应绘制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分布图。5 当需要进行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动力特性测试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测试。4.3.5 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检测时,应区分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以结构的整体倾斜和局部外闪、构件酥裂、老化、构造连接损伤、结构、构件的材质与强度为主要检测项目。当采用回弹法检测老龄混凝土强度时,其检测结果宜按本标准附录K进行修正。4.3.6 钢结构和木结构检测时,除应以材料性能、构件及节点、连接的变形、裂缝、损伤、缺陷为主要检测项目外,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的钢材腐蚀或木材腐朽、虫蛀状况:1 埋入地下构件的接近地面部位;2 易积水或遭受水蒸气侵袭部位;3 受干湿交替作用的构件或节点、连接;4 易积灰的潮湿部位;5 组合截面空隙小于20mm的难喷刷涂层的部位;6 钢索节点、锚塞部位。4.3.7 围护结构的现状检查,应在查阅资料和普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围护结构的特点进行重要部件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检测;必要时,尚应按现行有关围护系统设计、施工标准的规定进行取样检测。4.3.8 结构、构件可靠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2 当怀疑检测数据有离群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3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或调整数据。4.4 振动对结构影响的检测4.4.1 当需考虑振动对承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影响时,应进行调查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查明振源的类型、频率范围及相关振动工程的情况;2 应查明振源与被鉴定建筑物的地理位置、相对距离及场地地质情况。4.4.2 对振动影响的调查和检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 应根据待测振动的振源特性、频率范围、幅值、动态范围、持续时间等制定一个合理的测量规划,以通过测试获得足够的振动数据;2 应根据现行有关标准选择待测参数,包括位移、速度、加速度、应力。当选择与结构损伤相关性较显著的振动速度为待测参数时,应通过连续测量建筑物所在地的质点峰值振动速度来确定振动的特性;3 振动测试所使用的测量系统,其幅值和频响特性应能覆盖所测振动的范围;测量系统应定期进行校准与检定;4 监测因交通运输、打桩、爆破所引起的结构振动,其检或柱的底部;5 当可能存在共振现象时,应进行结构动力特性的检测;6 当确定振源对结构振动的影响时,应在振动出现的前后过程中,对上部结构构件的损伤进行跟踪检测。


5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5.1 一般规定

5.1.1 单个构件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不同种类,分别按本章第5.2节至第5.5节的规定执行。

5.1.2 当验算被鉴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2 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3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取值。4 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执行;2)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之产生的附加内力。5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下列规定确定: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2)当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1)项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L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并应确定其标准值。6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7 当怀疑设计有错误时,应对原设计计算书、施工图或竣工图,重新进行一次复核。5.1.3 当需通过荷载试验评估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当检验结果表明,其承载能力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时,可根据其完好程度,定为au级或bu级。当承载能力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5.1.4 当建筑物中的构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参与鉴定。当有必要给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定为au级或bu级。1 该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修理或用途、或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2 该构件未遭明显的损坏;3 该构件工作正常,且不怀疑其可靠性不足;4 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该构件所承受的作用和所处的环境,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5.1.5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均匀作用的因素引起的性能变化时,可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取5个~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应按现行检测方法标准规定的从每一构件上切取的试件数或划定的测点数,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检测构件数量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2 当委托方对该种构件的材料强度检测有较严的要求时,也可通过协商适当增加受检构件的数量。5.2 混凝土结构构件5.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5.2.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2.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混凝土结构倾覆、滑移、疲劳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进行。5.2.3 当按构造评定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2.3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5.2.4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桁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1/400时,应按本标准第5.2.2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当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时,仍可定为bu级;2)当验算结果低于bu级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2 对除桁架外其他混凝土受弯构件不适于承载的变形的评定,应按表5.2.4的规定评级。注:1 表中l0为计算跨度;2 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3 对柱顶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7.3.10所列的限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当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时,应根据本标准第7.3.10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柱的水平位移等级;2)当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时,则应在柱的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响,并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评级;3)当该位移尚在发展时,应直接定为du级。5.2.5 混凝土结构构件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宽度的评定,应按表5.2.5的规定进行评级,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注:1 表中的剪切裂缝系指斜拉裂缝和斜压裂缝;2 高湿度环境系指露天环境、开敞式房屋易遭飘雨部位、经常受蒸汽或冷凝水作用的场所,以及与土壤直接接触的部件等;3 表中括号内的限值适用于热轧钢筋配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4 裂缝宽度以表面测量值为准。5.2.6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受力裂缝时,也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1 因主筋锈蚀或腐蚀,导致混凝土产生沿主筋方向开裂、保护层脱落或掉角。2 因温度、收缩等作用产生的裂缝,其宽度已比本标准表5.2.5规定的弯曲裂缝宽度值超过50%,且分析表明已显著影响结构的受力。5.2.7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同时存在受力和非受力裂缝时,应按本标准第5.2.5条及第5.2.6条分别评定其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裂缝等级。5.2.8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有较大范围损伤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直接定为cu级或du级。5.3 钢结构构件5.3.1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等三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钢结构节点、连接域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和构造两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节点、连接域等级;对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轻钢结构、钢桩以及地处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区,或高湿、临海地区的钢结构,尚应以不适于承载的锈蚀作为检查项目评定其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3.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3.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钢结构倾覆、滑移、疲劳、脆断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节点、连接域的验算应包括其板件和连接的验算。

5.3.3 当按构造评定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3.3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注:1 构造缺陷还包括施工遗留的缺陷:对焊缝系指夹渣、气泡、咬边、烧穿、漏焊、少焊、未焊透以及焊脚尺寸不足等;对铆钉或螺栓系指漏铆、漏栓、错位、错排及掉头等;其他施工遗留的缺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 节点、连接构造的局部表面缺陷包括焊缝表面质量稍差、焊缝尺寸稍有不足、连接板位置稍有偏差等;节点、连接构造的明显缺陷包括焊接部位有裂纹,部分螺栓或铆钉有松动、变形、断裂、脱落或节点板、连接板、铸件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等。5.3.4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桁架、屋架或托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桁架计算跨度的1/400时,应按本标准第5.3.2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于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1)当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时,仍定为bu级,但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2)当验算结果低于bu级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2 对桁架顶点的侧向位移,当其实测值大于桁架高度的1/200,且有可能发展时,应定为cu级或du级。3 对其他钢结构受弯构件不适于承载的变形的评定,应按表5.3.4-1的规定评级。注:表中l0为构件计算跨度;ls为网架短向计算跨度。4 对柱顶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7.3.10所列的限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当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时,应根据本标准第7.3.10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柱的水平位移等级;2)当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时,则应在柱的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响,并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评级;3)当该位移尚在发展时,应直接定为du级。5 对偏差超限或其他使用原因引起的柱、桁架受压弦杆的弯曲,当弯曲矢高实测值大于柱的自由长度的1/660时,应在承载能力的验算中考虑其所引起的附加弯矩的影响,并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评级。 6 对钢桁架中有整体弯曲变形,但无明显局部缺陷的双角钢受压腹杆,其整体弯曲变形不大于表5.3.4-2规定的限值时,其安全性可根据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u级或bu级;当整体弯曲变形已大于该表规定的限值时,应根据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5.3.5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承载的锈蚀评定时,应按剩余的完好截面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同时兼顾锈蚀产生的受力偏心效应,并应按表5.3.5的规定评级。注:表中t为锈蚀部位构件原截面的壁厚,或钢板的板厚。5.3.6 对钢索构件的安全性评定,除应按本标准第5.3.2条~第5.3.5条规定的项目评级外,尚应按下列补充项目评级:1 索中有断丝,若当断丝数不超过索中钢丝总数的5%时,可定为cu级;当断丝数超过5%时,应定为du级。2 索构件发生松弛,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3 对下列情况,应直接定为du级:1)索节点锚具出现裂纹;2)索节点出现滑移;3)索节点锚塞出现渗水裂缝。5.3.7 对钢网架结构的焊接空心球节点和螺栓球节点的安全性鉴定,除应按本标准第5.3.2条及第5.3.3条规定的项目评级外,尚应按下列项目评级:1 空心球壳出现可见的变形时,应定为cu级;2 空心球壳出现裂纹时,应定为du级;3 螺栓球节点的筒松动时,应定为cu级;4 螺栓未能按设计要求的长度拧入螺栓球时,应定为du级;5 螺栓球出现裂纹,应定为du级;6 螺栓球节点的螺栓出现脱丝,应定为du级。5.3.8 对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当其摩擦面有翘曲,未能形成闭合面时,应直接定为cu级。5.3.9 对大跨度钢结构支座节点,当铰支座不能实现设计所要求的转动或滑移时,应定为cu级;当支座的焊缝出现裂纹、锚栓出现变形或断裂时,应定为du级。5.3.10 对橡胶支座,当橡胶板与螺栓或锚栓发生挤压变形时,应定为cu级;当橡胶支座板相对支承柱或梁顶面发生滑移时,应定为cu级;当橡胶支座板严重老化时,应定为du级。5.4 砌体结构构件5.4.1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和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4.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4.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砌体结构倾覆、滑移、漂浮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5.4.3 当按连接及构造评定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4.3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注:1 构件支承长度的检查与评定包含在“连接及构造”的项目中;2 构造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的缺陷。5.4.4 当砌体结构构件安全性按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墙、柱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7.3.10条所列的限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当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时,应根据本标准第7.3.10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墙、柱的水平位移等级;2)当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时,则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响;当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时,仍可定为bu级;当验算结果低于bu级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3)当该位移尚在发展时,应直接定为du级。2 除带壁柱墙外,对偏差或使用原因造成的其他柱的弯曲,当其矢高实测值大于柱的自由长度的1/300时,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计入附加弯矩的影响,并应根据验算结果按本条第1款第2)项的原则评级。3 对拱或壳体结构构件出现的下列位移或变形,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1)拱脚或壳的边梁出现水平位移;2)拱轴线或筒拱、扁壳的曲面发生变形。5.4.5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1 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或贯通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2 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沿块材断裂的斜向裂缝。3 砖砌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跨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4 筒拱、双曲筒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5 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6 其他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5.4.6 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1 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向裂缝。2 承重墙体墙身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3 独立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4 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5.4.7 当砌体结构、构件存在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损伤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直接定为cu级或du级。5.5 木结构构件5.5.1 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裂缝以及危险性的腐朽和虫蛀等六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5.5.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5.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5.5.3 当按构造评定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5.3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注:构件支承长度检查结果不参加评定,当存在问题时,需在鉴定报告中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5.5.4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承载的变形评定时,应按表5.5.4的规定评级。注:1 表中l0为计算跨度;lc为柱的无支长度;h为截面高度;2 表中的侧向弯曲,主要是由木材生长原因或干燥、施工不当所引起的;3 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5.5.5 当木结构构件具有下列斜率(ρ)的斜纹理或斜裂缝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1 对受拉构件及拉弯构件 ρ>10%2 对受弯构件及偏压构件 ρ>15%3 对受压构件 ρ>20%5.5.6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危险性腐朽或虫蛀评定时,应按表5.5.6的规定评级;当封入墙、保护层内的木构件或其连接已受潮时,即使木材尚未腐朽,也应直接定为cu级。


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

6.1 一般规定

6.1.1 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2~6.5节的规定执行。

6.1.2 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

6.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

1 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2 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 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6.1.4 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 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3 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6.1.5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1 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2 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3 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1.6 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6.2 混凝土结构构件6.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1 应按位移或变形、裂缝、缺陷和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使用性等级;2 混凝土结构构件碳化深度的测定结果,主要用于鉴定分析,不参与评级。但当构件主筋已处于碳化区内时,则应在鉴定报告中指出,并应结合其他项目的检测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6.2.2 当混凝土桁架和其他受弯构件的使用性按其挠度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 当检测值小于计算值及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as级;2 当检测值大于或等于计算值,但不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bs级;3 当检测值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应评为cs级。6.2.3 当混凝土柱的使用性需要按其柱顶水平位移或倾斜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 当该位移的出现与整个结构有关时,应根据本标准第8.3.6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柱的水平位移等级;2 当该位移的出现只是孤立事件时,可根据其检测结果直接评级。评级所需的位移限值,可按本标准表8.3.6所列的层间位移限值乘以1.1的系数确定。6.2.4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使用性按其裂缝宽度检测结果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有计算值时:1)当检测值小于计算值及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as级;2)当检测值大于或等于计算值,但不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bs级;3)当检测值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应评为cs级。2 当无计算值时,构件裂缝宽度等级的评定应按表6.2.4-1或表6.2.4-2的规定评级。3 对沿主筋方向出现的锈迹或细裂缝,应直接评为cs级。4 当一根构件同时出现两种或以上的裂缝,应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裂缝等级。注:1 对拱架和屋面梁,应分别按屋架和主梁评定;2 裂缝宽度应以表面量测的数值为准。注:1 表中括号内限值仅适用于采用热轧钢筋配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2 当构件无裂缝时,评定结果取as级或bs级,可根据其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完好程度判定。

6.2.5 混凝土构件的缺陷和损伤等级的评定应按表6.2.5的规定评级。

6.3 钢结构构件6.3.1 钢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或变形、缺陷和锈蚀或腐蚀等三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以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对钢结构受拉构件,除应按以上三个检查项目评级外,尚应以长细比作为检查项目参与上述评级。6.3.2 当钢桁架和其他受弯构件的使用性按其挠度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 当检测值小于计算值及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as级;2 当检测值大于或等于计算值,但不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bs级;3 当检测值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cs级。4 在一般构件的鉴定中,对检测值小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限值的情况,可直接根据其完好程度定为as级或bs级。6.3.3 当钢柱的使用性按其柱顶水平位移(或倾斜)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原则评级:1 当该位移的出现与整个结构有关时,应根据本标准8.3.6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柱的水平位移等级;2 当该位移的出现只是孤立事件时,可根据其检测结果直接评级,评级所需的位移限值,可按本标准表8.3.6所列的层间位移限值确定。6.3.4 当钢结构构件的使用性按缺陷和损伤的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6.3.4的规定评级。6.3.5 对钢索构件,当索的外包裹防护层有损伤性缺陷时,应根据其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评为bs级或cs级。6.3.6 当钢结构受拉构件的使用性按长细比的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6.3.6的规定评级。注:1 评定结果取as级或bs级,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2 当钢结构受拉构件的长细比虽略大于bs级的限值,但当该构件的下垂矢高尚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时,仍可定为bs级;3 张紧的圆钢拉杆的长细比不受本表限制。

6.3.7 当钢结构构件的使用性按防火涂层的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6.3.7的规定评级。

6.4 砌体结构构件6.4.1 砌体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非受力裂缝、腐蚀等三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6.4.2 当砌体墙、柱的使用性按其顶点水平位移或倾斜的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原则评级:1 当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时,应根据本标准第8.3.6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构件的水平位移等级。2 当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时,则可根据其检测结果直接评级。评级所需的位移限值,可按本标准表8.3.6所列的层间位移限值乘以1.1的系数确定。3 构造合理的组合砌体墙、柱应按混凝土墙、柱评定。6.4.3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使用性按非受力裂缝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6.4.3的规定评级。注:对无可见裂缝的柱,取as级或bs级,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

6.4.4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使用性按其腐蚀,包括风化和粉化的检测结果评定时,砌体结构构件腐蚀等级的评定应按表6.4.4的规定评级。

6.5 木结构构件6.5.1 木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干缩裂缝和初期腐朽等三个检查项目的检测结果,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6.5.2 当木结构构件的使用性按挠度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6.5.2的规定评级。注:表中l0为构件计算跨度实测值。6.5.3 当木结构构件的使用性按干缩裂缝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6.5.3的规定评级;当无特殊要求时,原有的干缩裂缝可不参与评级,但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嵌缝处理的建议。注:表中b为沿裂缝深度方向的构件截面尺寸。6.5.4 在湿度正常、通风良好的室内环境中,对无腐朽迹象的木结构构件,可根据其外观质量状况评为as级或bs级;对有腐朽迹象的木结构构件,应评为cs级;但当能判定其腐朽已停止发展时,仍可评为bs级。

7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7.1 一般规定

7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7.1 一般规定

7.1.1 民用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7.2~7.4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

2 当不要求评定围护系统可靠性时,可不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列为子单元,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

7.1.2 当需验算上部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时,其作用效应按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确定;当需验算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时,其地基的岩土性能和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由原有地质勘察资料和补充勘察报告提供。7.1.3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7.2 地基基础7.2.1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对建在斜坡场地的建筑物,还应按边坡场地稳定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7.2.2 当鉴定地基、桩基的安全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情况下,宜根据地基、桩基沉降观测资料,以及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鉴定评级;2 当需对地基、桩基的承载力进行鉴定评级时,应以岩土工程勘察档案和有关检测资料为依据进行评定;当档案、资料不全时,还应补充近位勘探点,进一步查明土层分布情况,并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进行核算和评价;3 对建造在斜坡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历史资料和实地勘察结果,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进行评级。7.2.3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观测资料或其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 Au,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建筑物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2 Bu,不均匀沉降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小于每月2mm;建筑物的上部结构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3 Cu,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月2mm;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5mm的沉降裂缝,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可能出现宽度大于1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4 Du,不均匀沉降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月2mm,且尚有变快趋势;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预制构件连接部位的裂缝宽度大于3mm;现浇结构个别部分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5 以上4款的沉降标准,仅适用于建成已2年以上、且建于一般地基土上的建筑物;对建在高压缩性黏性土或其他特殊性土地基上的建筑物,此年限宜根据当地经验适当加长。7.2.4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其承载力评定时,可根据本标准第7.2.2条规定的检测和计算分析结果,并应采用下列规定评级:1 当地基基础承载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完好程度评为Au级或Bu级。2 当地基基础承载力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时,可根据建筑物开裂、损伤的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7.2.5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边坡场地稳定性项目评级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 Au,建筑场地地基稳定,无滑动迹象及滑动史。2 Bu,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曾有过局部滑动,经治理后已停止滑动,且近期评估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滑动。3 Cu,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止滑动,但当触动诱发因素时,今后仍有可能再滑动。4 Du,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又有滑动或滑动迹象。7.2.6 在鉴定中当发现地下水位或水质有较大变化,或土压力、水压力有显著改变,且可能对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对此类变化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价,并应提出处理的建议。7.2.7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2.3~7.2.6条关于地基基础和场地的评定结果按其中最低一级确定。7.3 上部承重结构7.3.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结构承载功能等级、结构整体性等级以及结构侧向位移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7.3.2 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评级,当有条件采用较精确的方法评定时,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构体系的类型及其空间作用程度,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结构分析方法和结构实际的构造确定合理的计算模型,并应通过对结构作用效应分析和抗力分析,并结合工程鉴定经验进行评定。7.3.3 当上部承重结构可视为由平面结构组成的体系,且其构件工作不存在系统性因素的影响时,其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1 可在多、高层房屋的标准层中随机抽取层为代表层作为评定对象;m为该鉴定单元房屋的层数;当为非整数时,应多取一层;对一般单层房屋,宜以原设计的每一计算单元为一区,并应随机抽取区为代表区作为评定对象。2 除随机抽取的标准层外,尚应另增底层和顶层,以及高层建筑的转换层和避难层为代表层。代表层构件应包括该层楼板及其下的梁、柱、墙等。3 宜按结构分析或构件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以及本标准关于构件集的规定,将代表层(或区)中的承重构件划分为若干主要构件集和一般构件集,并应按本标准第7.3.5条和第7.3.6条的规定评定每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4 可根据代表层(或区)中每种构件集的评级结果,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确定代表层(或区)的安全性等级。5 可根据本条第1~4款的评定结果,按本标准第7.3.8条的规定确定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7.3.4 当上部承重结构虽可视为由平面结构组成的体系,但其构件工作受到灾害或其他系统性因素的影响时,其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1 宜区分为受影响和未受影响的楼层(或区)。2 对受影响的楼层(或区),宜全数作为代表层(或区);对未受影响的楼层(或区),可按本标准第7.3.3条的规定,抽取代表层。3 可分别评定构件集、代表层(或区)和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7.3.5 在代表层(或区)中,主要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可根据该种构件集内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表7.3.5的分级标准评级。注:当计算的构件数为非整数时,应多取一根。7.3.6 在代表层(或区)中,一般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应按表7.3.6的分级标准评级。7.3.7 各代表层(或区)的安全性等级,应按该代表层(或区)中各主要构件集间的最低等级确定。当代表层(或区)中一般构件集的最低等级比主要构件集最低等级低二级或三级时,该代表层(或区)所评的安全性等级应降一级或降二级。7.3.8 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可按下列规定确定:1 Au,不含Cu级和Du级代表层(或区);可含Bu级,但含量不多于30%;2 Bu,不含Du级代表层(或区);可含Cu级,但含量不多于15%;3 Cu,可含Cu级和Du级代表层(或区);当仅含Cu级时,其含量不多于50%;当仅含Du级时,其含量不多于10%;当同时含有Cu级和Du级时,其Cu级含量不应多于25%,Du级含量不多于5%;4 Du,其Cu级或Du级代表层(或区)的含量多于Cu级的规定数。7.3.9 结构整体牢固性等级的评定,可按表7.3.9的规定,先评定其每一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该结构整体性等级:1 当四个检查项目均不低于Bu级时,可按占多数的等级确定;2 当仅一个检查项目低于Bu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Bu级或Cu级;3 每个项目评定结果取Au级或Bu级,应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取Cu级或D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7.3.10 对上部承重结构不适于承载的侧向位移,应根据其检测结果,按下列规定评级:1 当检测值已超出表7.3.10界限,且有部分构件出现裂缝、变形或其他局部损坏迹象时,应根据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2 当检测值虽已超出表7.3.10界限,但尚未发现上款所述情况时,应进一步进行计入该位移影响的结构内力计算分析,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验算各构件的承载能力,当验算结果均不低于bu级时,仍可将该结构定为Bu级,但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当构件承载能力的验算结果有低于bu级时,应定为Cu级。3 对某些构造复杂的砌体结构,当按本条第2款规定进行计算分析有困难时,各类结构不适于承载的侧向位移等级的评定可直接按表7.3.10规定的界限值评级。注:1 表中H为结构顶点高度;Hi为第i层层间高度;2 墙包括带壁柱墙。7.3.11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3.2~7.3.10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1 一般情况下,应按上部结构承载功能和结构侧向位移或倾斜的评级结果,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2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上款评为Bu级,但当发现各主要构件集所含的cu级构件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u级:1)出现cu级构件交汇的节点连接;2)不止一个cu级存在于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的部位。3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本条第1款评为Cu级,但当发现其主要构件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Du级:1)多层或高层房屋中,其底层柱集为Cu级;2)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底层,或任一空旷层,或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框架层的柱集为Du级;3)在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部位,出现不止一个du级构件;4)任何种类房屋中,有50%以上的构件为cu级。4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本条第1款评为Au级或Bu级,而结构整体性等级为Cu级或Du级时,应将所评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降为Cu级。5 当上部承重结构在按本条规定作了调整后仍为Au级或Bu级,但当发现被评为Cu级或Du级的一般构件集,已被设计成参与支撑系统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工作,或已在抗震加固中,加强了其与主要构件集的锚固时,应将上部承重结构所评的安全性等级降为Cu级。7.3.12 对检测、评估认为可能存在整体稳定性问题的大跨度结构,应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建立计算模型,采用可行的结构分析方法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当验算结果尚能满足设计要求时,仍可评为Bu级;当验算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并应参与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7.3.13 当建筑物受到振动作用引起使用者对结构安全表示担心,或振动引起的结构构件损伤,已可通过目测判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M的规定进行检测与评定。当评定结果对结构安全性有影响时,应将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鉴定所评等级降低一级,且不应高于Cu级。7.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7.4.1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应在该系统专设的和参与该系统工作的各种承重构件的安全性评级的基础上,根据该部分结构承载功能等级和结构整体性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7.4.2 当评定一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及其构件类别,分别按本标准第7.3.5条或第7.3.6条的规定评级。7.4.3 当评定围护系统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评级。7.4.4 围护系统的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3.8条的规定确定。7.4.5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结构整体性时,应按本标准第7.3.9条的规定评级。7.4.6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4.4条和第7.4.5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确定:1 当仅有Au级和Bu级时,可按占多数级别确定。2 当含有Cu级或Du级时,可按下列规定评级:1)当Cu级或Du级属于结构承载功能问题时,可按最低等级确定;2)当Cu级或Du级属于结构整体性问题时,可定为Cu级。3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评定的安全性等级,不应高于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

8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

8.1 一般规定

8.1.1 民用建筑使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8.2~8.4节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

8.1.2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使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当发现存在使用性问题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8.1.3 当需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对被鉴定结构进行验算时,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基本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6.1.4条的规定。8.2 地基基础8.2.1 地基基础的使用性,可根据其上部承重结构或围护系统的工作状态进行评定。8.2.2 当评定地基基础的使用性等级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 当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检查未发现问题,或所发现问题与地基基础无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As级或Bs级。2 当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所发现的问题与地基基础有关时,可根据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所评的等级,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地基基础使用性等级。8.3 上部承重结构8.3.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集的使用性等级和结构的侧向位移等级进行评定。当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对振动有限制时,还应评估振动的影响。8.3.2 当评定一种构件集的使用性等级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 对单层房屋,应以计算单元中每种构件集为评定对象;2 对多层和高层房屋,应随机抽取若干层为代表层进行评定,代表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代表层的层数,应按   确定,m为该鉴定单元的层数;当   为非整数时,应多取一层;2)随机抽取的   层中,当未包括底层、顶层和转换层时,应另增这些层为代表层。8.3.3 在计算单元或代表层中,评定一种构件集的使用性等级时,应根据该层该种构件中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评级:1 As,该构件集内,不含cs级构件,可含bs级构件,但含量不多于35%;2 Bs,该构件集内,可含cs级构件,但含量不多于25%;3 Cs,该构件集内,cs级含量多于Bs级的规定数;4 对每种构件集的评级,在确定各级百分比含量的限值时,应对主要构件集取下限,对一般构件集取偏上限或上限,但应在检测前确定所采用的限值。8.3.4 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的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8.3.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8.3.5 上部结构使用功能的等级,应根据计算单元或代表层所评的等级,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1 As,不含Cs级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可含Bs级,但含量不多于30%;2 Bs级,可含Cs级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但含量不多于20%;3 Cs,在该计算单元或代表层中,Cs级含量多于Bs级的规定值。8.3.6 当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需考虑侧向位移的影响时,可采用检测或计算分析的方法进行鉴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1 对检测取得的主要由综合因素引起的侧向位移值,应按表8.3.6结构侧向位移限制等级的规定评定每一测点的等级,并应按下列原则分别确定结构顶点和层间的位移等级:1)对结构顶点,应按各测点中占多数的等级确定;2)对层间,应按各测点最低的等级确定;3)根据以上两项评定结果,应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侧向位移使用性等级。2 当检测有困难时,应在现场取得与结构有关参数的基础上,采用计算分析方法进行鉴定。当计算的侧向位移不超过表8.3.6中Bs级界限时,可根据该上部承重结构的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计算的侧向位移值已超出表8.3.6中Bs级的界限时,应定为Cs级。注:表中H为结构顶点高度;Hi为第i层的层间高度。8.3.7 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8.3.3~8.3.6条的评定结果,按上部结构使用功能和结构侧移所评等级,并应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其使用性等级。8.3.8 当考虑建筑物所受的振动作用可能对人的生理、仪器设备的正常工作、结构的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M的规定进行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使用性鉴定。当评定结果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对按本标准第8.3.3条或第8.3.5条所评等级进行修正:1 当振动的影响仅涉及一种构件集时,可仅将该构件集所评等级降为Cs级。2 当振动的影响涉及两种及以上构件集或结构整体时,应将上部承重结构以及所涉及的各种构件集均降为Cs级。8.3.9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按本标准第8.3.8条的规定,应直接将该上部结构使用性等级定为Cs级:1 在楼层中,其楼面振动已使室内精密仪器不能正常工作,或已明显引起人体不适感。2 在高层建筑的顶部几层,其风振效应已使用户感到不安。3 振动引起的非结构构件或装饰层的开裂或其他损坏,已可通过目测判定。8.4 围护系统8.4.1 围护系统(子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该系统的使用功能及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8.4.2 当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评定时,应按表8.4.2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其评定标准逐项评级,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1 一般情况下,可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2 当鉴定的房屋对表中各检查项目的要求有主次之分时,也可取主要项目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3 当按上款主要项目所评的等级为As级或Bs级,但有多于一个次要项目为Cs级时,应将围护系统所评等级降为Cs级。8.4.3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使用性时,应按本标准第8.3.3条的标准评级其每种构件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系统承重部分使用性等级。8.4.4 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承重部分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的等级确定。8.4.5 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应按本标准鉴定评级外,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评定。当评定结果合格时,可维持按本标准所评等级不变;当不合格时,应将按本标准所评的等级降为Cs级。

9鉴定单元安全性及使用性评级

9.1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

9.1.1 民用建筑第三层次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等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9.1.2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章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评级:

1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评定结果按其中较低等级确定。

2 当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上款评为Au级或Bu级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等级为Cu级或Du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鉴定单元所评等级降低一级或二级,但最后所定的等级不得低于Csu级。

9.1.3 对下列任一情况,可直接评为Dsu级:

1 建筑物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到其威胁。

2 建筑物朝一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

9.1.4 当新测定的建筑物动力特性,与原先记录或理论分析的计算值相比,有下列变化时,可判其承重结构可能有异常,但应经进一步检查、鉴定后再评定该建筑物的安全性等级。

1 建筑物基本周期显著变长或基本频率显著下降。

2 建筑物振型有明显改变或振幅分布无规律。

9.2 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

9.2.1 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使用功能问题进行评定。

9.2.2 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8章的评定结果,按三个子单元中最低的等级确定。

9.2.3 当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按本标准第9.2.2条评为Ass级或Bss级,但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ss级。

1 房屋内外装修已大部分老化或残损。

2 房屋管道、设备已需全部更新。


10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

10.0.1 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本标准第3.2.5条划分的层次,以其安全性和使用性的鉴定结果为依据逐层进行。

10.0.2 当不要求给出可靠性等级时,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宜采取直接列出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形式予以表示。

10.0.3 当需要给出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等级时,应根据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该层次安全性等级低于bu级、Bu级或Bsu级时,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 除上款情形外,可按安全性等级和正常使用性等级中较低的一个等级确定。

3 当考虑鉴定对象的重要性或特殊性时,可对本条第2款的评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


11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

11.0.1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中,当委托方要求对Csu级和Dsu级鉴定单元,或Cu级和Du级子单元的处理提出建议时,宜对其适修性进行评估。

11.0.2 适修性评估应按本标准第3.3.4条进行,并应按下列规定提出具体建议:

1 对评为Ar、B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予以修缮或修复使用。

2 对评为C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分别作出修复与拆换两方案,经技术、经济评估后再作选择。

3 对评为Csu—Dr、Dsu—Dr和Cu—D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宜考虑拆换或重建。

11.0.3 对有文物、历史、艺术价值或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不应进行适修性评估,而应予以修复或保存。


12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12.0.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物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检查、分析、鉴定的结果;

4 结论与建议;

5 附件。

12.0.2 鉴定报告中,应对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的数量、所处位置及其处理建议,逐一作出详细说明。当房屋的构造复杂或问题很多时,尚应绘制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的分布图。

12.0.3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上的荷载;

2 加固或更换构件;

3 临时支顶;

4 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结构或全部结构。

12.0.4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使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措施:

1 考虑经济因素而接受现状;

2 考虑耐久性要求而进行修补、封护或化学药剂处理;

3 改变使用条件或改变用途;

4 全面或局部修缮、更新;

5 进行现代化改造。

12.0.5 鉴定报告中应对可靠性鉴定结果进行说明,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对建筑物或其组成部分所评的等级,应仅作为技术管理或制定维修计划的依据;

2 即使所评等级较高,也应及时对其中所含的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采取加固或拆换措施。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郑重推荐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