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医学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201912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相关推荐阅读

1、医疗纠纷鉴定法规一本通

2、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SFZ JD0101002—2015(20151120)

3、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0901)

4、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20110317)

5、法医学虚拟解剖操作规程 SFZ JD0101003-2015 (20151120)


法医学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20191201)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代替已废止的GA/T 148-1996。

 

目  次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  则

4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步骤和方法

5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固定液选择及配制方法

6 法医病理检材的固定方法和要求

7 法医病理检材的包装、送检方法及要求

8 法医病理实验室检验及主要器官的切取方法

9 法医病理检材的保存与处理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中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送检,取材及保存的原则内容和方法。

标准适用于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医学院校及面向社公服务的鉴定机构所进行的法医病理学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7 法医学尸体解制

GA/T 151 新生儿尸体检验

GA/T 170 猝死尸体的检验


3总  则

3.1 法医病理检材提取前应了解有关信息,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生前健康状况等。

3.2 为了保证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病理检材的提取应尽早进行。

3.3 尸检中提取病理检材时应详细检验、记录、拍照尸表及剖验组织器官的表面、切面等损伤和病变,病变及损伤的大小以长×宽×深或厚(cm)表示,测量器官的大小以长×宽×厚(cm)表示,重量以g表示,皮质厚度以cm表示,体液含量以mL表示。

3.4 颅腔、胸腔、腹腔及盆腔内的器官,无论是否有明显病变和(或)提伤,常规应完整提取脑、心、双肺:对肝、脾、双肾、胰腺、胃、肠、扁桃体、甲状腺和肾上腺等主要器官,应尽量多提取检材,必要时可提取其他部位的组织,脏器组织的提取、检验,按照GA/T 147,GA/T 151及GA/T 170执行。

3.5 从大体标本切取检材时,可根据检验需要选择取材方向,常规于标本断面平行取材:组织块应在充分包括肉眼病变的前提下,保留部分正常组织,形状尽量规则(比如正方形、长方形),包埋面应平整:组织块大小(面积一般在1cm~1.5cm×lcm~1.5cm以内)以不超过常规包埋盒面积为宜,厚度常为0.2cm~0.3cm(不应大于0.5cm):若有自动包理、打码设备,应在蜡块外包装上打印唯一性编号并作好记录:若无上述条件,则对一个标本取多个组织块或对左右对称器官取材时,组织块形状应有所不同,并编号标注,便于蜡块与原始取材部位对应。

3.6 本标准给出的组织块取材数量均按常规取材给出,根据检验需要,可删增取材数量,必要时补充取下。


4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步骤和方法

4.1 尸表检验检材的提取方法和要求

4.1.1 颈部损伤检材的提取方法和要求:分层解剖颈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提取损伤处组织,组织块应带部分正常组织;提取颈部索沟处皮肤时,取材应沿与索沟走行相垂直做纵向切取,组织块应带有部分正常皮肤,必要时,应对颈部可疑出血处软组织及颈浅、深淋巴结取材、备检。

4.1.2 电流斑的提取方法和要求:对直径小于3cm~4cm的损伤,应完整切取,并在损伤边缘保留部分正常组织,如见多处相同损伤应提取2处以上,直径大于4cm的损伤,宜完整提取,如不能,可跨损伤的最大直径切取约1cm宽的条状组织两块,两端均应带部分正常组织。提取组织时,应避免挤压和金属类工具接触损伤部位,以免局部组织受压变形和影响金属元素理化检验的准确度,同时应提取周围正常组织,作理化检验的空白对照,提取后,留做病理组织学检验的检材应放入固定液固定;留做理化检验及其空白对照的检材应按相关要求包装送检。

4.1.3 其他体表损伤和病变的提取方法和要求:提取病变或损伤处检材均应带有部分正常组织,应尽量提取完整的损伤或病变区,并对提取检材的部位进行标注、定位。

4.2 解剖检验器官的提取方法和要求

4.2.1 颈部、胸腔器官

颈部、胸腔器官有联合提取和分别提取两种方法,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方法,大体标本的提取和取材:

--颈部及肺脏器官:大体标本提取喉部(含会厌软骨、声带皱劈)1块、气管横切取1段、甲状腺(全部)及完整的双肺固定;固定后,左、右肺五叶常规各取1块,如有病变,在病变与邻肺组织处按需取材:纵向取喉头组织1块,气管横切取1块,甲状腺左右叶各取1块;

--心脏:详见9.4:疑有心血管畸形,应将肺和心脏一并取出检验,必要时在不破坏病变的基础上切开肺和心脏固定;

--胸腺:提取完整胸腺固定;固定后取1~2块组织块。

4.2.2 腹腔器官

腹腔器官的大体标本提取和取材:

--脾脏:提取完整脾脏或部分脾脏组织固定:固定后,取1~2块组织块(含包膜、白髓及红髓);

--胃和十二指肠:提取胃、十二指肠各1块,有病变时加取病变及周边组织,伸展肠壁将浆膜面粘附在纸上后固定,固定后,沿管腔长轴各取1~2块组织块(含全层);

--小肠、结肠:提取空肠(接近十二指肠悬韧带的远端横切取1块)、回肠(距盲肠约20cm处切1块)、结肠各1小段、阑尾(全部)等,伸展肠壁将浆膜面粘附在纸上后周定:固定后,各取1~2块组织块(含全层)。

--胰腺:提取完整的胰腺或部分胰腺组织固定;固定后,头、尾各取1~2块;

--肝脏利胆囊:提取肝左右叶最厚处肝组织各1块固定,有病变或损伤时应提取完整的肝脏,提取完整的胆囊固定:固定后,肝左右叶各取1~2块组织块(含被膜),胆囊壁取1~2块组织块;

--肾脏和肾上腺:提取完整的双侧肾脏或部分肾脏组织(含被膜、皮质、髓质、乳头和肾盂),提取完整的双侧肾上腺,肾上腺可单独包装后放入固定液固定:固定后,双侧肾各取1~2块组织块(含被膜、皮质、髓质),双侧肾上腺各取1~2块组织块(含被膜的皮质与髓质);

--其他脏器组织:必要时,提取腹主动脉、下腔静脉、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材。

4.2.3 盆腔器官

盆腔器官的大体标木提取和取材:

--睾丸和附睾;提取完整的双侧睾丸及附睾或其部分组织固定;固定后,各取1~2块组织块;

--子宫及附件:提取完整的子宫,卵巢,输卵管或其部分组织固定;固定后,各取1~2块组织;

--膀胱和前列腺:提取完整的膀胱,前列腺或其部分膀胱组织固定;固定后,各取1~2块组织块。

4.2.4 骨骼检材提取

对疑有造血系统疾病者,可提取3处以上的骨髓做组织细胞学检验,常取的部位有骼前上嵴、胸骨、肋骨、股骨等,或取3cm厚的骨放入周定液内固定。

对骨骼组织病理学检验的,用细齿骨锯或硬骨刀切取骨片,固定充分后脱钙处理,然后再适量或全部取材。

4.2.5 颅脑器官

颅腔器官的大体标本提取和取材:

--脑:脑的提取和取材见8.2;

--脑垂体:用剪刀、镊子分离蝶鞍内脑垂体周围软组织,将垂体取出,作一横切面,单独包装放入固定液固定;固定后,取1~2块组织块;

--脊髓:解剖取出后将将脊髓放入固定液固定;固定后,常规取1~2块组织块,如在脊髓颈、胸、腰段疑有损伤或病变,对相应部位提取组织块。 


5法医病理学检材的固定液选择及配制方法

5.1 固定液的选择

除特殊病变或由于检验鉴定需要使用酒精及其他固定液外,应选择使用10%福尔马林固定液。

5.2 常用固定液的配制方法

5.2.1 10%福尔马林固定液(1+9):福尔马林和蒸馏水(或自来水)按(1+9)的体积比混匀,应现用现配,并注明固定液名称、配制浓度、日期及配制人。也可直接购买。

注:福尔马林即甲醛的水溶液,一般含有37%~40%甲醛,是一种普遍应用的常规固定剂。

5.2.2 10%中性福尔马林固定液(1000mL):福尔马林100mL,无水磷酸二氢钠6.5g,磷酸氢二钠4.0g,蒸馏水900mL,混匀,应定期测量pH值。

注:福尔马林经日光或久放与空气接触后,被氧化自行分解产生甲酸而呈酸性,用酸性福尔马林固定含血液较多的组织或损伤出血灶,易使出血灶呈黑色或在组织内形成棕黑色的福尔马林色素沉淀,为了避免福尔马林色素沉淀,可用pH7.0~7.4的磷酸盐缓冲液配制10%中性福尔马林固定液。

5.3 其他固定剂

有冰醋酸、升汞、重铬酸钾、苦味酸等固定剂,一般很少单独使用。


6法医病理检材的固定方法和要求

6.1 检材的固定要求

6.1.1 固定时机

尸体检验结束后,提取的检材应立刻放入固定液内固定。

6.1.2 固定容器

每起案件一般应准备好两件专用固定容器(两个玻璃缸或塑料桶),大小要求直径不小于30cm,高不低于32cm,并带有严密的封盖。心脏及脑放一个容器,其他器官组织块放一个容器,防止器官挤压、变形,有利于器官的固定,固定检材的容器上应编号,并注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尸体检验日期、固定日期等信息,以免与其他案件检材混淆,一个容器不应同时固定多起案件的检材。

6.1.3 容器放置

按检材是否取材完毕、检验报告是否完成把检材容器放置在已检区、在检区和待检区,三个区域的检材容器均应按案件标号顺序依次摆放,对传染性尸体检材,应用红笔标注检材容器,检材单独固定专人保管,放置在实验室特定区间内保存。

6.1.4 固定液用量

固定液的用量要充足,一般用量应为所固定器官的总体积的2倍以上,最少应将标本全部浸没。检材固定数天后,视情况更换固定液。

6.1.5 固定时间

固定时间应根据检材的大小、种类及检验目的而定。依照本标准取材的组织块一般应固定24h~48h,大体标本一般应周定3~5天。

6.2 检材的国定方法

6.2.1 大脑

大脑取出后,自两大脑半球中间用力切断胼胝体,使固定液进入脑室,可用粗线穿过基底动脉,将大脑悬吊在国定液中,用容器盖压住线的两端,可防止大脑变形,大脑检材固定24h后,可更换一次固定液,固定一周左右再行切脑检验,应立即检验的除外。

6.2.2 心脏

沿血流方向剪开心脏后固定;如有损伤或病变,为不破坏损伤或病变,可将完整的心脏先固定,后剪开,两种情况均可用针穿破房间隔,做一结扎线,使心脏悬吊在固定液内,可同大脑标本悬吊一起固定。

6.2.3 其他器官

除心脏、大脑完整提取外,其他器官有严重病变或损伤时,在不破坏损伤和病变的基础上切开后全部提取固定,为了防止器官损伤和病变的变形而影响观察,可单独固定保存,也可采用悬吊或在检材缸或桶底放一定数量的脱脂棉等办法应以能防止检材变形又能充分固定为原则决定固定方式。其余器官的组织块可放在一起固定,固定后及时翻动检材一次,以使检材充分固定。对于肾上腺、胸腺、甲状腺、垂体等体积较小的器官固定时,可用医用纱布等单独包装,标注、固定。


7法医病理检材的包装,送检方法及要求

7.1 检材的包装和送检方法

送检距离较近或条件许可时,可以原固定容器密封后直接送检,当需要长途运输,需要取出检材包装送检的,宜在固定7天后为佳,检验记录所提取器官,分别用浸过福尔马林的妙布包3~4层,器官的组织块可用纱布包在一起,包3~4层,分别装入塑料袋内密封,装入较硬壳的纸箱、木箱或塑料桶内,严防检材挤压,密封后加封送检单位封条,用胶布标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及送检单位、固定时间、送检日期等信息,粘贴在送检纸箱等送检包装物上。

7.2 检材送检报告单

送检时需要填写送检报告单,一般应包括如下信息:

--死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及职业等个人信息;

--简要案情、死亡过程及医院诊断治疗病历等案件信息;

--死亡时间、检材提取时间、尸检阳性所见及详细的尸体检验记录等尸体检验信息;

--检材的名称、数量、提取部位标注或示意图及固定液名称、固定时间等检村信息;

--送检人姓名、委托单位、委托要求及其他有关约定等委托信息。


8法医病理实验室检验及主要器官的切取方法

8.1 心脏的检验及切取方法

8.1.1 心脏的解剖

常按下述方法沿血流方向剖开心脏:

--右心的剖开:用刀或剪刀由下腔静脉口通过右心房至上腔静脉作直线剖开,观察房空口和三尖瓣的情况,用手指探查三尖瓣的宽度,沿右心室右缘剖至心尖部,从心尖部沿着距离室中隔右侧约1cm的平行线,剖开右心室前壁和肺动脉;

--左心的剖开:用刀或剪刀从左右肺静脉口间剖开左心房,观察房室口和二尖瓣情况,检验有无赘生物或瓣膜狭窄,沿左心室左缘剖开至心尖部,从心尖部沿着距离室中隔左侧约lcm的平行线剖开左心室前壁,至左心耳右缘后再剪开主动脉。

8.1.2 心脏的检验

按照GA/T 147执行。

8.1.3 心脏的取材

取左室前、后壁全层,左心室侧壁,左室心尖部,右室壁、左房壁、右房壁、室中隔(左室前)、左室乳头肌各1~2块组织块(包含全层);疑有瓣膜病时,取相应瓣膜检验。冠状动脉可在左前降支和右冠状动脉处横切,常规各取1~2块,涉及病变,病变处按需取材。

心脏传导系统的取材:

--窦房结:位于上腔静脉与右心房之交界,在界嵴上下。取组织块时,可在上述部位纵切含上腔静脉及右房各半,宽约3cm~4cm组织,并分切成5~6个组织块;

--房室结、房室束及浦肯野氏纤维:房室结位于冠状静脉窦开口和室中隔膜部后缘之间,在三尖瓣附着处上缘的右心房心内膜下,呈椭圆形态。取材时,先在冠状静脉窦左侧作一垂直切面,然后包括房中隔及室中隔在内取一较大的组织块,包括房室结、房室束及其左右支在内的传导组织,循心脏前后方向垂直地切成大小相近的组织5~6块,按位置编号,制成蜡块,连续切片镜检。

8.2 脑的检验及切取方法

8.2.1 大脑

大脑的切开检验多在甲醛溶液固定后进行,有冠状、矢状和水平三种切法,应根据案情及颅脑外部检验的结果决定用何种方式,以充分暴露病变又有利于标本的保存,一般多采用冠状切法。大脑的冠状切法及取材按如下步骤进行:

--脑底向上,从乳头后缘以水平方向切断脑干,从脑干两侧将小脑脚切断,取下小脑,检验中脑导水管及第四脑室有无病变;

--摆正脑的位置,脑顶朝下平置台上,左手扶脑,右手持脑刀,用刀刃的后部对准下述规定的标志,用力均匀由前向后一次切下,不应反复前后拖拉;

--固定好的大脑常采用十二刀十三块的切法,方法如下:

l 第一至三刀自额极至颞极前均等切,检验额叶面的灰质与白质,在第二刀之切面上切取块;l 在颞极至漏斗中点切第四刀,在额中回、扣带回取材各一块;l 在漏斗基底部切第五刀,检验尾状核头部、豆状核及第三脑室,在下丘脑处取材一块;l 在乳头后缘切第六刀,检验尾状核体部、豆状核、内囊、外囊、丘脑前部、杏仁核等,在杏仁核处取材一块;l 经中脑横向中央线处切第七刀,检验乳头体、视丘、尾状核、屏状核、杏仁核等,在乳头体处取材一块;l 经中脑后缘处切第八刀,检验视丘后部、红核、黑质、海马、侧脑室等,在海马、丘脑处各取材一块;l 经胼胝体后缘切第九刀,检验视丘、海马、尾状核等,在顶叶处取材一块;l 第十、十一、十二刀自胼胝体后缘至枕极均等切,检验顶枕叶的灰质与白质,在枕叶放射区取材一块;l 将取下的脑组织块按顺序平置于方盘内,按顺序将所取检材编号,并绘制简图、制片,靠近脑膜处之检村均应附有脑膜;l 经肉眼观察有或疑有病变的部位,在相应病变部位取材并编号、绘图、制片,取材时应带有正常组织。

8.2.2 小脑

小脑的检验及取材

--先于小脑蚓部作一矢状切面,将小脑两半球分开,检验第四脑室后将小脑与脑干分离;

--由小脑后外斜向小脑底作多个矢状切面,检验齿状核等有无病变;

--小脑常规取材应为1~2块,应包括脑膜、小脑皮质、齿状核等。

8.2.3 脑干

脑干的检验及取材:

--沿脑干作多个相隔05cm的横切面,检验中脑、桥脑、延脑各切面有无出血等病变。对疑原发性脑干损伤的检材,需注意在相应神经根切面检材;

--常规取中脑、桥脑、延脑、桥延沟各1~2块,也可根据情况适当多取,疑有病变时,在相应部位取检材。


9法医病理检材的保存与处理

9.1 提取的病理检材,除一部分制片外,其余的应放入标本缸内加入固定液保存,保存期限原则上为鉴定文书发出后12个月,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保存时应用碳素墨水书写至标签上,标注死者姓名、年龄、性别及检验鉴定编号等信息。

9.2 接收送检的病理鉴定机构,在检验完成后,应告知送检单位及时领取剩余的检材。送检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保存。

9.3 蜡块及切片放入蜡块柜和切片柜,由检验鉴定单位长期保存。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郑重推荐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