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手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7950(20120501)
1、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19(20200601)
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20120801)
手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7950(2012050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4.2.4 毒理学安全性要求
手消毒剂毒理学指标见表2。4.2.5.1 在使用有效期内消毒剂有效含量不低于成品标示有效含量的下限值。4.2.5.2 易挥发性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d。4.2.5.3 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d。 5 检验方法5.1 感官性状检查用目测方法检查消毒剂颜色、澄清度等。5.2 理化指标5.2.1 pH值测定按《消毒技术规范》有关方法进行测定。5.2.2 有效成分含量按《消毒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等有关方法进行测定。5.2.3 稳定性试验按《消毒技术规范》有关方法进行测定。5.2.4 铅、汞、砷限量测定按《化妆品卫生规范》有关方法进行测定。5.3 杀灭微生物试验按《消毒技术规范》有关方法进行测定。5.4 毒理学安全性试验按《消毒技术规范》有关方法进行测定。 6 使用方法6.1 卫生手消毒取适量的手消毒剂于手心,双手互搓使均匀涂布每个部位,作用1.0min。6.2 外科手消毒外科洗手后,取适量的手消毒剂均匀涂布与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的皮肤,作用3min~5min。 7 标签和说明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有关规定。 8 使用注意事项8.1 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8.2 避免与拮抗药物同用。8.3 过敏者慎用。8.4 避光、密封、防潮,置于阴凉、干燥处保存。8.5 易燃者,远离火源。8.6 开瓶用后应将盖拧紧,有效期内使用。8.7 手消毒后残留菌数应符合GB 15982标准中相应区域要求(如Ⅱ类区域工作人员消毒后手上残留的自然菌不得大于5CFU/cm2)。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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