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20100701)
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 11652—2012(20120901)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20100701)
本规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于2009年11月11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33号1总 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烟花爆竹工程的设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2术 语
2.0.1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project
3建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建筑物危险等级
3.1.1 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为1.1、1.3级:
1 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有进射危险,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周围。根据破坏能力划分为1.1-1、1.1-2级。1.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TNT的厂房和仓库;1.1-2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2 1.3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燃烧危险,偶气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应局限于本建筑物内,对周围建筑物影响较小。3.1.2 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3.1.3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4工程规划和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4.1 工程规划
5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1.1 危险品生产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时生产烟花爆竹多个产品类别的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产品种类分别建立生产线,并应做到分小区布置。
2 生产线的厂(库)房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及生产能力的要求,宜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3 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内部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4 同一危险等级的厂房和库房宜集中布置;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厂房和库房,宜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粉尘污染比较大的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5 危险品生产厂房宜小型、分散。6 危险品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脚不宜太近。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5.1.2 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结合地形布置。2 比较危险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危险品仓库,不宜布置在库区出入口的附近。3 危险品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4 不同类别仓库应考虑分区布置,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宜集中布置,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仓库宜布置在总仓库区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5.1.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围墙。2 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宜为12m,且不得小于5m。3 围墙应为密砌墙,特殊地形设置密砌围墙有困难时,局部地段可设置刺丝网围墙。5.1.4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绿化,宜种植阔叶树。5.1.5 距离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四周5m内宜设置防火隔离带。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照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计算药量所确定的距离和本节各条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建筑物的外墙算起,晒场自晒场边缘算起。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1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6工艺与布置
6.0.1 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宜采取隔离操作,并应坚持减少厂房内存药量和作业人员的原则,做到小型、分散。
6.0.2 烟花爆竹生产应按产品类型设置生产线,生产工序的设置应符合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各危险性建筑物或各生产工序的生产能力应相互匹配。
6.0.3 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工器具应满足使用环境的安全要求。
6.0.4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洗设施,并应有充足的清洗用水。
6.0.5 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危险品生产厂房允许最大存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的有关规定;危险品中转库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两天生产需要量,且单库不应超过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临时存药间或临时存药洞的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单人半天的生产需要量,且不应超过10kg。
6.0.6 1.1级、1.3级厂房和库房(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
6.0.7 1.1级厂房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当采取抗爆间室、隔离操作时可以联建。引火线制造厂房应单间单机布置,每栋厂房联建间数不超过4间。
6.0.8 1.3级厂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间联建时应采用密实砌体墙隔开,且联建间数不应超过6间,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间。
2 机械插引厂房工作间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间,且每个工作间应为单人、单机布置。
3 原料称量、氧化剂的粉碎和筛选、可燃物的粉碎和筛选,应独立设置厂房。
6.0.9 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且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
6.0.10 有固定作业人员的非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得和危险品生产厂房联建。
6.0.11 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除更衣室外的辅助用室,1.3级厂房内可设置生产辅助用室(如工器具室等)。
6.0.12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设置临时存药间或在厂房附近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间与操作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或不小于370mm的密实砌体墙隔开,临时存药洞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0条和第8.1.6条的规定。
6.0.13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工艺布置应便于作业人员操作、维修以及发生事故时迅速疏散。
6.0.14 对危险品进行直接加工的岗位宜设置防护装甲、防护板或采取人机隔离、远距离操作。对于作业人员与药物直接接触的混药、造粒、装药等工序应设置防护隔离罩、隔离板或其他个体防护装置。对有升空进射危险的生产岗位宜设置防进射措施。
6.0.15 1.1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9.0㎡,1.3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4.5㎡。
6.0.16 有升空进射危险的生产厂房与相邻厂房的门、窗不宜正对设置。若正对设置时,在门、窗前不大于3.0m处应设置拦截装置,拦截装置的宽度应大于门窗宽0.5m(每侧),高度应超出门窗高1.5m,高出的1.5m应斜向本建筑物,倾斜角度30°~145°。
6.0.17 烟花爆竹成品、有药半成品和药剂的干燥,宜采用热水、低压蒸汽或利用日光干燥,严禁采用明火烘干。干燥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燥厂房内应设置排湿装置、感温报警装置及通风凉药设施。
2 热水、低压蒸汽干燥厂房内的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的有关规定。
3 热风干燥厂房可对没有裸露药剂的成品、半成品及无药半成品进行干燥;当对药剂和带裸露药剂的半成品采用热风干燥时,应有防止药物产生扬尘的措施。烘干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的有关规定。
4 日光干燥应在专门的晒场进行,晒场场地要求平整。危险品晒场周围应设置防护堤,防护堤顶面应高出产品面1m。
6.0.18 晒场宜设置凉药间或凉药厂房。当有可靠的防雨和防溅措施时,可不设凉药厂房。
6.0.19 运输危险品的廊道应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不宜与危险品生产厂房直接相连。
6.0.20 产品陈列室应陈列产品模型,不应陈列危险品。陈列实物时应单独建设陈列场所,并应满足本规范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7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储存
7.1.1 危险品的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中有关储存的规定。
7.1.2 库房(仓库)危险品的存药量和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00kg,1.3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1000kg。
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10000kg,1.3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20000kg,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5000kg。
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1.3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0㎡,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
7.1.3 库房(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堆垛距内墙壁距离不宜少于0.45m;搬运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2 烟火药、黑火药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0m,半成品与未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5m,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2.5m。
7.2 危险品运输
7.2.1 危险品的运输宜采用符合安全要求并带有防火罩的汽车运输;厂内运输可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手推车运输,厂房之间的运输也可采用人工提送的方式。不宜采用三轮车运输,严禁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
7.2.2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1.1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有防护屏障时可不小于12m。
2 距1.3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2m,距实墙面可不小于6m。
3 运输裸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不应小于35m。
7.2.3 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4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汽车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7.2.5 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1.1级和1.3级建筑物内,装卸作业宜在各级危险性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m以外处进行。
7.2.6 人工提送危险品时,宜设专用人行道,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路面应平整,且不应设有台阶。
8建筑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化学原料仓库的耐火等级除本规范第8.1.2条规定者外,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8.1.2 建筑面积小于20㎡的1.1级建筑物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的1.3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8.1.3 危险性建筑物应有适当的净空,室内梁或板中的最低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8m,并应满足正常的采光和通风要求。
8.1.4 危险品生产区内宜设有供1.1级、1.3级建筑物内操作人员使用的洗涤、淋浴、更衣、卫生间等生活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应设置门卫值班室,不宜设置其他辅助用室。
8.1.5 危险品生产区的办公用室和生活辅助用室宜独立设置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当危险品生产厂房附设办公用室和生活辅助用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可附设更衣室。
2 1.3级厂房除可附设更衣室外,还可附设其他生活辅助用室和车间办公用室,但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生产工作间隔开。
车间办公用室和生活辅助用室应为单层建筑,其门窗不宜面向相邻厂房危险性工作间的泄爆面。
8.1.6 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当在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设置临时存药洞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存药洞应镶嵌在天然山体内。存药洞门应离山体前坡脚不小于800mm。
2 临时存药洞的净空尺寸宽不大于800mm,高不大于1000mm,存药洞净深不大于600mm,存药洞底宜高出存药洞外人行地面600mm。
3 临时存药洞前面宜设置平开木门。
4 临时存药洞墙体可采用不小于240mm的密实砌体或钢筋混凝土墙体。
5 临时存药洞上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500mm,两侧墙顶覆土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6 临时存药洞内应用水泥砂浆抹面,四周有土处应采取防水及隔潮措施。存药洞上部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8.1.7 距离本厂围墙小于12m的危险性建筑物,危险性建筑物面向围墙方向的外墙宜为实体墙;如设有门、窗或洞口,应采取防火措施。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8.2.1 1.1级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规范第8.2.1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1.1级建筑物,均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
1)建筑面积小于20㎡,且操作人员不超过2人的厂房。
2)远距离控制而室内无人操作的厂房。
8.2.2 1.3级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规范第8.2.2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1.3级建筑物,均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
1)同时满足跨度不大于7.5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4m,且横隔墙间距不大于15m的厂房。
2)横隔墙较密且间距不大于6m的厂房。
8.2.3 采用砌体承重结构的1.1级、1.3级建筑物不得采用独立砖柱承重。危险性建筑物的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并不得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
8.2.4 1.1级、1.3级厂房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并与框架连成整体;也可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或砌体承重结构时,宜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当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如彩色复合压型钢板等)时,宜采取防止成片或整块屋盖飞出伤人的措施。1.1-2级黑火药生产厂房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质泄压屋盖。当1.3级厂房屋盖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宜设置能较好泄压的门窗等。
8.2.5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厂房,应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8.2.6 1.1级、1.3级厂房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梁底标高处,沿外墙和内横墙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
2 梁与墙或柱应锚固可靠,梁与圈梁应连成整体。
3 围护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柱之间应加强联结,纵横砌体之间也应加强联结。
4 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50mm。当门洞口大于2700mm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门框架或门樘。
5 砌体承重结构的外墙四角及单元内外墙交接处应设构造柱。
8.3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3.1 抗爆间室墙厚及屋盖应根据设计药量计算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药量大于1kg时,抗爆间室的墙及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不宜小于300mm。
2 当设计药量不大于1kg时,抗爆间室的墙及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不应小于200mm。
3 当设计药量不大于1kg时,抗爆间室的墙及屋盖可采用钢板或组合钢板结构。
8.3.2 抗爆间室的墙(不包括轻型窗所在墙)和屋盖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破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震塌、飞散和穿透。
2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允许产生一定的残余变形。按使用要求,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按弹性或弹塑性理论设计。
8.3.3 抗爆间室朝室外的一面应设置轻型窗。窗台的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4m。
8.3.4 在抗爆间室轻型窗的外面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抗爆屏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最小进深应符合表8.3.4的规定。
2 抗爆屏院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当抗爆屏院的进深超过4m时,抗爆屏院中墙高度应增高,增加的高度不应小于进深超过量的1/2,抗爆屏院边墙由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逐渐增加至屏院中墙高度。
3 当采用平面形式为“ ”的抗爆屏院时,在轻型窗处宜设置进出抗爆屏院的出入口。
8.3.5 危险品生产厂房中,采用抗爆间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地沟相通。
2 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不应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
3 当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必须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密封措施。
4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和传递窗的结构应能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5 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
6 抗爆间室的墙高出厂房相邻屋面应不少于0.5m。
8.3.6 当危险品仓库均采用抗爆间室时,可不设置抗爆屏院,结构可按不殉爆设计。
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安全疏散
8.4.1 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大于18㎡时,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2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小于18㎡,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必须设置安全窗。当建筑面积为9㎡,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2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3 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建筑物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侧。
4 须穿过另一危险性工作间才能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作为本工作间的安全出口。
5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性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8.4.2 1.1级、1.3级厂房外墙上宜设置安全窗。安全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不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
8.4.3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工作间内由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不应超过5m。
2 1.3级厂房不应超过8m。
8.4.4 厂房内的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每排操作岗位之间的通道宽度和工作间内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8.4.5 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室内不得装插销。
2 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的开启方向应与疏散方向一致。
3 危险性工作间的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
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构造
8.5.1 1.1级、1.3级厂房的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外门宽度不应小于1.2m。危险性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内门宽度不应小于1.0m。内、外门均不得设置门槛。外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明沟和管线等。
8.5.2 危险品生产区内建筑物的门窗玻璃宜采用防止碎玻璃伤人的措施。
8.5.3 黑火药和烟火药生产厂房应采用木门窗。门窗的小五金应采用在相互碰撞或摩擦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8.5.4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0m。
2 窗扇的高度不应小于1.5m。
3 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0.5m。
4 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得设置中梃。
5 窗扇不宜设插销,应利于快速开启。
6 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8.5.5 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2 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
3 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
8.5.6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不宜设置吊顶,当设置吊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上不应有孔洞。
2 墙体应砌至屋面板或梁的底部。
8.5.7 危险性工作间的内墙应抹灰。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其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易燃易爆粉尘较少的工作间内墙面应刷1.5m~12.0m高油漆墙裙;经常冲洗的工作间,其顶棚及内墙面应刷油漆,油漆颜色与危险品颜色应有所区别。收集冲洗废水的排水沟,其内壁宜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不得有裂缝,排水沟的坡度不宜小于1%。
8.6 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8.6.1 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当地气候和存放物品的要求,采取防潮、隔热、通风、防小动物等措施。
8.6.2 危险品仓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也可采用轻质泄压或轻质易碎屋盖。1.3级仓库屋盖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宜多设置门和高窗或采用轻型围护结构等。
8.6.3 危险品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大于100㎡(或长度大于18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小于100㎡,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3 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8.6.4 危险品仓库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5m,不得设门槛。
2 当仓库设计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且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3 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用门,通风用门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外层门为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8.6.5 危险品总仓库的窗宜设可开启的高窗,并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固定百叶窗。窗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8.6.6 危险品仓库的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8.5.5条的规定。当危险品已装箱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8.7 通廊和隧道
8.7.1 危险品运输通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的承重及围护结构宜采用不燃烧体。
2 通廊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或符合防火要求的钢柱承重。
3 运输中有可能撒落药粉的通廊,其地面面层应与连接的危险性建筑物地面面层相一致。
8.7.2 防护屏障的隧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运输中有可能撒落药粉的隧道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且不应设置台阶。
9消 防
9.0.1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可采用消火栓、手抬机动消防泵等不同形式的给水系统。
9.0.2 消防给水的水源必须充足可靠。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在枯水期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当水源来自市政给水管网而厂区内无消防蓄水设施时,消防给水管网应设计成环状,并有两条输水干管接自市政给水管网;当采用自备水源井时,应设置消防蓄水设施。
9.0.3 当厂区内设置蓄水池或有天然河、湖、池塘可利用时,应设有固定式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消防泵。消防泵宜设有备用泵。
9.0.4 危险品生产厂房和中转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建筑物的规定执行。
当单个建筑物的体积均不超过300m³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10L/s计算,消防延续时间可按2h计算。
9.0.5 1.3级厂房宜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对甲类建筑物的规定。
9.0.6 易发生燃烧事故的工作间宜设置雨淋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药量大于1kg且为单人作业的工作间内,宜在工作台上方设置手动控制的雨淋灭火系统或翻斗水箱等相应灭火设施。
翻斗水箱容积应根据工作台面积,按16L/㎡计算确定。
2 作业人员少于6人,建筑面积大于9㎡且小于60㎡的工作间内,宜设置手动控制的雨淋灭火系统,消防延续时间按30min计算。
3 雨淋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不宜低于16L/(min·㎡),最不利点的喷头压力不宜低于0.05MPa。
9.0.7 对产品或原料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厂房,不应设置以水为灭火剂的消防设施,应根据产品和原料的特性选择灭火剂和消防设施。
9.0.8 危险品总仓库区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可设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仓库的规定执行,消防延续时间按3h计算。供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蓄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9.0.9 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使用后的补给恢复时间不宜超过48h。
9.0.10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10废水处理
10.0.1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的废水排放设计,应遵循清污分流、少排或不排出废水的原则。有害废水应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并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后排放。
10.0.2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宜用水冲洗,并应设排水沟。排水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0.3 含药废水宜用管道集中收集。集中收集的含药废水宜先经污水池沉淀或过滤,再集中处理排放,沉淀及过滤的沉渣应定期挖出销毁。污水沉淀或过滤池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1.1 采暖
12危险场所的电气
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12.1.1 危险场所划分为F0、F1、F2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黑火药、烟火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2 F1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黑火药、烟火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3 F2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危险品及粉尘的危险场所。4 各类危险场所均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5 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工作间(或建筑物)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1的规定。储存危险品的场所、中转库和仓库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2的规定。·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1989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199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199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199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199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2009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郑重推荐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