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0051201)
1、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1231)
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61012)
4、关于组建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0116)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0051201)
本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6月2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目 次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认可机构
4.1 法律责任
4.2 结 构
4.3 公正性
4.4 保 密
4.5 责任和财力
4.6 认可活动
5 管 理
5.1 总 则
5.2 管理体系
5.3 文件控制
5.4 记 录
5.5 不符合与纠正措施
5.6 预防措施
5.7 内部审核
5.8 管理评审
6 人力资源
6.1 认可机构的人员
6.2 参与认可过程的人员
6.3 监 视
6.4 人员记录
7 认可过程
7.1 认可准则和信息
7.2 认可申请
7.3 资源评估
7.4 评审分包
7.5 评审准备
7.6 文件和记录的审查
7.7 现场评审
7.8 评审发现的分析和评审报告
7.9 认可的决定和授予
7.10 申 诉
7.11 复评和监督
7.12 扩大认可
7.13 暂停、撤销或缩小认可
7.14 合格评定机构记录
7.15 实验室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
8 认可机构与合格评定机构的责任
8.1 合格评定机构的义务
8.2 认可机构的义务
8.3 认可资格的引用和标识的使用
参考文献
1范 图
本标准规定了对评审和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机构的通用要求。本标准也可作为一个要求性文件,用于为签署认可机构相互承认协议而实施的同行评审过程。
按照本标准运作的认可机构不必为所有类型的合格评定机构提供认可。
本标准所称的合格评定机构是指提供下列合格评定服务的组织:检测、检查、管理体系认证、人员认证和产品认证,在本标准中还包括校准。
注:对这些合格评定机构的通用要求已在诸如国际标准和指南(示例见参考文献)的文件中作了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 ISO 9000:2000)
1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VIM:1993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以及ISO/IEC 17000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对于本标准和ISO/IEC 17000没有包括的术语和定义,GB/T 19000或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VIM)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如果对特定计量学术语有不同定义,以VIM的定义为准。
3.1 认可 accreditation 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3.2 认可机构 accreditation body 实施认可的权威机构。
注:认可机构的权力通常源自于政府。
3.3 认可机构徽标 accreditation body logo认可机构用来识别自己的徽标。
3.4 认可证书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e 表明所确定的活动范围已被认可的一份或一组正式文件。
3.5 认可标识 accreditation symbol 认可机构颁发的,供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标志.
注:“标志(mark)”一词专用于表示某个实体与一组要求的直接符合性。
3.6 申诉 appeal 合格评定机构对认可机构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可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请求。
注:不利决定包括:
——拒绝接受申请;
——拒绝继续进行评审;
——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变更认可范围;
——不予认可,暂停或撤销认可;
——阻碍获得认可的任何其他措施。
3.7 评审 assessment 认可机构依据特定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注: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的评审是对合格评定机构整体运作能力的评审,包括对人员能力、合格评定方法的有效性和合格评定结果的有效性的评审。
3.8 评审员 assessor 认可机构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合格评定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9 投诉complaint 任何组织或个人向认可机构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认可机构或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活动的不满。
3.10 合格评定机构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y(CAB) 提供合格评定服务并可作为认可对象的机构。
注: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中的“合格评定机构”既指中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也指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
3.11 咨询consultancy 参与合格评定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示例
——为合格评定机构准备或编制手册或程序;参与合格评定机构体系的运行或管理;
——就某个合格评定机构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和(或)能力的开发与运用提供特定的建议或培训;
——为某个合格评定机构运作程序的制订与实施提供特定的建议或培训。
3.12 专家 expert 认可机构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13 扩大认可 extending accreditation 扩展认可范围的过程。
3.14 利益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ies 与认可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各方。
注:直接利益指被认可方的利益;间接利益指使用或依赖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服务的各方的利益。
3.15 评审组长 lead assessor 对特定的评审活动全面负责的评审员。
3.16 缩小认可 reducing accreditation 取消部分认可范围的过程。
3.17 认可范围 scope of accreditation 寻求认可或已获得认可的特定的合格评定服务。
3.18 监督 surveillance 除复评外,监视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持续满足认可要求的一组活动。
注:监督包括现场监督评审和其他监督活动,如:
a)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合格评定机构;
b)审查合格评定机构就认可覆盖的范围所做的声明;
c)要求合格评定机构提供文件和记录(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合格评定机构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
d)监视合格评定机构的表现(如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
3.19 暂停认可 suspending accreditation 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3.20 撤销认可 withdrawing accreditation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3.21 见证witnessing 对合格评定机构在其认可范围内实施合格评定服务的观察。
4认可机构
4.1 法律责任
5管 理
5.1 总 则
5.1.1 认可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体系的有效性。5.2至5.9规定的管理体系要求考虑了认可机构的特性。
5.1.2 当本标准要求认可机构具有或建立程序时,是指这些程序应形成文件并得到实施和保持,且只要适宜就应以既定政策为基础。
5.2 管理体系
5.2.1 认可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为其活动制定方针和目标并形成文件,其中包括质量方针,且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质量及遵循本标准的承诺。认可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利益相关方需求的有效沟通,以及认可机构的方针在认可机构的各个层次上得到理解、实施和保持。认可机构的目标应当是可测量的,并应与认可机构的方针一致。
注:签署了相互承认协议的认可机构可以在其政策中引用相互承认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5.2.2 认可机构应运行与其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认可机构应在手册或关联文件中落实本标准中所有适用的要求。认可机构应确保其人员能够得到手册和相关文件,并应确保体系程序的有效实施。
5.2.3 认可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管理层的一名成员,不论他的其他职责如何,他应有包括下列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确保建立管理体系所需的程序;
b)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以及任何改进需求。
5.3 文件控制
认可机构应对与认可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内部的和外部的)建立控制程序。这些程序应明确下列方面的控制要求:
a)文件在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的充分性和适宜性;
b)对文件进行评审,必要时更新并重新批准;
c)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d)确保认可机构的人员、分包方、评审员和专家以及合格评定机构在使用时能够获得适用文件的相关版本;
e)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f)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如因任何原因保留作废文件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
8)相关时,保证文件得到保密。
5.4 记 录
5.4.1 认可机构应建立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调阅、归档、贮存、维护和处置程序。
5.4.2 认可机构应建立记录保存程序,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合同及法律义务。记录的调阅应符合保密安排。
5.5 不符合与纠正措施
认可机构应建立对自身运作中的不符合进行识别和管理的程序。必要时,认可机构应采取措施消除不符合的原因,以避免再次发生。纠正措施应与所遇到问题的影响相适应。程序应包括:
a)识别不符合(如通过投诉和内部审核发现不符合);
b)确定不符合原因;
c)纠正不符合;
d)为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评估对措施的需求;
e)及时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f)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g)评审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5.7 内部审核
5.7.1认可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程序,以验证认可机构符合本标准要求,且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
注:GB/T 19011为实施内部审核提供了指南。
5.7.2 内部审核通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如果认可机构能够证实其管理体系已按照本标准得到有效实施并具有经证实的稳定性,可以降低内部审核频次。认可机构应策划内部审核方案,策划时应考虑被审核的过程和区域的重要性及以往审核的结果。
5.7.3 认可机构应确保:
a)内部审核由具有认可、审核及本标准要求知识的有资格的人员实施;
b)实施内部审核的人员未参与被审核的活动;
c)将审核结果通知被审核区域的负责人员;
d)以及时和适当的方式采取措施;
e)识别出任何改进机会。
5.8 管理评审
5.8.1 认可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建立按照计划的时间间隔对其管理体系进行评审的程序,以确保管理体系在满足包括本标准及规定方针和目标在内的相关要求方面,具有持续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通常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5.8.2 可获得时,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与下列方面有关的现状和改进机会:
a)审核结果;
b)相关时,同行评审结果;
c)相关时,参与国际活动的情况;
d)来自利益相关方的反馈;
e)新的认可领域;
f)不符合的趋势;
g)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
h)以往管理评审的后续措施;
i)目标的实现情况;
j)可能影响管理体系的变化;
k)申诉;
1)对投诉的分析。
5.8.3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与下列方面有关的措施:
a)管理体系及其过程的改进;
b)对服务和认可过程的改进,以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和利益相关方期望;
c)对资源的需求;
d)确定或重新确定方针和目标。
5.9 投 诉
认可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程序。认可机构应:
a)判定投诉的有效性;
b)适用时,确保涉及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投诉首先由该合格评定机构作出处理;
c)采取适当的措施,并评价其有效性;
d)记录所有的投诉和所采取的措施;
e)答复投诉人。
6人力资源
6.1 认可机构的人员
6.1.1 认可机构应有足够的有能力的人员(内部的、外部的、临时的或固定的,全日制的或非全日制的),这些人员应具有与其所从事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
6.1.2 认可机构应有足够数量的评审员(包括评审组长)和专家实施其所有活动。
6.1.3 认可机构应使所有相关人员清楚其职责范围和权限。
6.1.4 认可机构应要求所有人员通过签字或等效形式正式承诺遵守认可机构制定的规则。这一承诺应考虑以下方面:保密、不受商业和其他利益影响以及不受现在或以前与拟评审的合格评定机构的联系的影响。
6.2 参与认可过程的人员
6.2.1 认可机构应就认可过程涉及的每项活动说明:
a)所需人员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b)所需的初始培训和继续培训。
6.2.2 认可机构应建立评审过程使用的评审员和专家的选择、培训和正式批准程序。
6.2.3 认可机构应确定每位评审员和专家经证实的具备评审能力的特定范围。
6.2.4 认可机构应确保评审员,适用时包括专家:
a)熟悉认可程序、认可准则和其他相关要求;
b)接受了相关的认可评审员培训;
c)熟练掌握相关评审方法;
d)能够使用要求的语言进行有效的书面和口头沟通;
e)具备适当的个人素质。
注:对个人素质的指南可参见GB/T 19011这类文件。
6.3 监 视
6.3.1 认可机构应通过建立监视有关人员的表现和能力的程序,来确保评审和认可决定过程的状况令人满意。认可机构尤其应评价其人员的表现和能力,以便确定培训需求。
6.3.2 认可机构应对评审员进行监视(如:通过现场观察,或采用其他方式,比如审查评审报告、收集合格评定机构反馈和评审员的同行监督)以评价其表现,并提出适当的后续改进措施。认可机构应定期对每位评审员进行现场观察,通常每三年一次,除非有足够证据表明其具有持续的令人满意的表现。
6.4 人员记录
6.4.1 认可机构应保持认可过程涉及的每个人员的相关资格、培训、经历和能力的记录。培训、经历和监视记录应保持更新。
6.4.2 认可机构应保持评审员和专家的最新记录,这些记录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a)姓名和地址;
b)职务,以及外部评审员和专家在自身组织中的职务;
c)教育程度和专业状况;
d)工作经历;
e)管理体系、评审与合格评定活动方面的培训;
f)承担特定评审任务的能力;
g)评审经历和定期监视的结果。
7认可过程
7.1 认可准则和信息
7.1.1 用于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的通用准则应是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如与合格评定机构运作有关的标准和指南。
7.1.2 认可机构应公开下列信息,并按适当的时间间隔更新:a)认可评审和认可过程的详细信息,包括对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可的安排;b)包含认可要求的文件或引用文件,适用时,包括每个认可领域的特定技术要求;c)认可费用的基本信息;d)合格评定机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e)8.2.1所述的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f)投诉和申诉的提出与处理程序的信息;g)认可制度实施的授权信息;h)认可机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i)认可机构获取财务支持方式的基本信息;j)认可机构活动及其运作范围的信息;k)适用时,4.3.7所述的相关机构的信息。7.2 认可申请7.2.1 认可机构应要求由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充分授权的代表提出正式申请,内容包括:a)合格评定机构的基本状况,包括法人实体、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及人力与技术资源;b)合格评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如:合格评定机构的活动;当其是更大法人实体的一部分时,两者的关系;及认可范围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地址;c)界定清晰的申请认可范围;d)遵守认可要求和履行合格评定机构义务(见8.1)的承诺。7.2.2 评审开始前,认可机构应要求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至少提供下列与认可有关的信息:a)所从事的合格评定服务的描述,以及申请认可的标准、方法或程序的清单,适用时,包括能力的限制范围;b)质量手册(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及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和记录,如在适用时,参加7.15所述的能力验证的信息。7.2.3 认可机构应审查合格评定机构所提供信息的充分性。7.3 资源评估7.3.1 认可机构应从自身政策、能力及是否有适用的评审员和专家等方面评估对申请人实施评审的能力。7.3.2 资源评估还应评估认可机构及时实施初次评审的能力。7.4 评审分包7.4.1 认可评审通常应由认可机构承担。认可机构不应分包认可决定。如果将评审分包,则认可机构应有说明分包条件的政策。认可机构应与分包方就各项安排签订适当的书面协议,协议应就保密和利益冲突作出安排。注:与外部评审员和专家个人签订合同不视作分包。7.4.2 认可机构a)应对所有分包的评审负全部责任,且自身有能力做出认可决定;b)应保留其对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的职责;c)应确保参与评审过程的分包机构及其人员具备能力,且遵守本标准中适用的要求以及认可机构的规定和指导文件;d)应就使用特定的分包方征得合格评定机构的书面同意。7.4.3 认可机构应列出评审使用的分包方,并应有评价和监视分包方能力并记录结果的方法。7.5 评审准备7.5.1 初次评审前,经合格评定机构同意,可以进行预访。预访可能发现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在体系或能力方面的不足。认可机构应有明确的规则并注意避免在这类活动中的咨询。7.5.2 认可机构应正式指派一个评审组,评审组应由一名评审组长和根据需要确定的、数量适当的、覆盖每一特定范围的评审员和(或)专家组成。认可机构应确保为每次任务所选择的评审组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评审组作为一个整体,尤其应:a)在申请认可的特定范围内有相应的知识;b)有足够的理解力,以对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的运作能力实施可靠的评审。7.5.3 认可机构应确保评审组成员行为的公正性和非歧视性。特别是:a)评审组成员不应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过可能危及认可过程和认可决定的咨询;b)根据6.1.4的规定,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前告知认可机构其自身或其所属组织与接受评审的合格评定机构之间现在的、过去的或可预见的任何联系或竞争关系。7.5.4 认可机构应提前足够的时间将评审组成员姓名及所属组织告知合格评定机构,使合格评定机构可以对指派的评审员或专家提出异议。认可机构应有处理上述异议的政策。7.5.5 认可机构应明确地规定评审组的任务。评审组的任务是审查从合格评定机构收集的文件和实施现场评审。7.5.6 如果合格评定机构的范围覆盖了多种特定的合格评定服务,认可机构应建立抽样程序(适用时)。该程序应确保评审组对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见证,以确保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的适当评价。7.5.7 初始评审时,除访问主要办公室或总部外,还应访问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范围覆盖的、开展一项或多项关键活动的所有其他场所。注:关键活动包括:政策的制定,过程或程序的建立,以及适用时,合同评审,合格评定的策划,合格评定结果的审查、批准和决定。7.5.8 认可机构应对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的监督和复评建立抽样程序,以确保进行适当的评审。认可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评审所有开展一项或多项关键活动的场所。7.5.9 认可机构应就评审日期和日程与合格评定机构及指派的评审组达成一致。然而认可机构有责任按照计划的日期实施监督或复评。7.5.10 认可机构应确保评审组获得适当的准则文件、以往评审的记录及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关文件和记录。7.6 文件和记录的审查7.6.1 评审组应审查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见7.2.1和7.2.2),以评价文件化的体系与相关标准和其他认可要求的符合性。7.6.2 认可机构根据文件和记录审查发现的不符合,可以决定不实施后续的现场评审。在此情况下,认可机构应将不符合书面通报合格评定机构。7.7 现场评审7.7.1 评审组应以首次会议开始现场评审,会上应明确评审目的、认可准则,确认评审范围和日程。7.7.2 评审组应在合格评定机构从事一项或多项关键活动的场所评审其合格评定服务,相关时,还应选择合格评定机构的其他运作地点进行见证,以获取合格评定机构在适用范围内具备能力和符合相关标准与其他认可要求的客观证据。7.7.3 评审组应见证合格评定机构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工作人员的表现,为确认合格评定机构在整个认可范围内的能力提供保证。7.8 评审发现的分析和评审报告7.8.1 评审组应分析在文件和记录的审查及现场评审中收集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证据,该分析应足以使评审组确定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范围和程度及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评审组还可以向合格评定机构就有可能改进的方面提出观察意见,但不应提供咨询。7.8.2 评审组不能就某项评审发现形成结论时,应当提请认可机构予以澄清。7.8.3 认可机构的报告程序应确保满足下列要求:a)评审组在离开现场前应与合格评定机构召开会议,书面和(或)口头报告通过分析(见7.8.1)得到的评审发现,并应给予合格评定机构就评审发现(包括不符合)及其依据提出问题的机会。b)应及时提请合格评定机构关注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对能力和符合性的评价,还应明确为满足所有认可要求而需要解决的不符合(如有)。c)应请合格评定机构对评审报告做出回应,并说明在规定时间内为解决已识别的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特定措施。7.8.4 认可机构应对包括不符合在内的评审报告内容负责,即使评审组长不是认可机构的固定工作人员。7.8.5 认可机构应确保审查合格评定机构为解决不符合所作出的回应,以判断所采取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如发现其回应不充分,应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此外,可以要求提供所采取措施得到有效实施的证据,或进行跟踪评审以验证纠正措施实施的有效性。7.8.6 提供给认可决定人员的信息至少应包括:a)合格评定机构的唯一识别信息;b)现场评审日期;c)参加评审的评审员和(或)专家的姓名;d)所有已评审场所的唯一识别信息;e)建议的经过评审的认可范围;f)评审报告;g)对合格评定机构为对其能力树立信心而采用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程序的充分性与适宜性的陈述,该陈述是根据合格评定机构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确定的;h)所有不符合的解决情况;i)任何有助于确定合格评定机构满足要求及其能力的进一步信息;j)适用时,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或其他比对的结果及相应措施的概述;k)适当时,就建议的范围提出批准、缩小或扩大认可的推荐意见。7.9 认可的决定和授予7.9.1 认可机构在做出决定前,应有充分的信息(见7.8.6)来判断认可要求已得到满足。7.9.2 认可机构应根据获得的所有信息(见7.8.6)和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决定是否批准或扩大认可,不应有不当延误。7.9.3 认可机构使用另一认可机构的评审结果时,应确保该认可机构按本标准的要求运作。7.9.4 认可机构应向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提供认可证书。认可证书应标明(可能时,在首页上):a)认可机构的身份标识与徽标;b)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唯一身份标识;c)认可覆盖的所有开展一项或多项关键活动的场所;d)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唯一的认可编号;e)认可的生效日期,适用时,认可的终止日期;f)对认可范围的简要说明或参见说明;g)对符合性以及评审采用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版次或修订)的说明。7.9.5 认可证书还应标明:a)对于认证机构:——认证的类型;——对产品、人员、服务或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所依据的适用的标准、规范性文件、法规要求或此类依据;一相关时,行业领域;一相关时,产品类别;——相关时,人员类别;b)对于检查机构:——检查机构的类型(如GB/T18346中规定的);——获得认可的检查领域和范围;——实施检查所依据的适用的法规、标准、规范或此类文件;c)对于校准实验室:所从事的校准(包括测量的类型)、测量范围以及最佳测量能力(BMC)或等效的指标;d)对于检测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项目或检测类型,检测的材料或产品,适用时,使用的方法。7.10 申 诉7.10.1 认可机构应建立处理合格评定机构申诉的程序。7.10.2 认可机构应:a)指派具有能力、独立于申诉事项的个人或小组调查申诉;b)确定申诉的有效性;c)将认可机构的最终决定告知合格评定机构;d)需要时,采取后续措施;e)保留所有申诉、最终决定和后续措施的记录。7.11 复评和监督7.11.1 复评与7.5到7.9所述的初始评审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复评应考虑以往评审取得的经验。复评比现场监督评审更全面。7.11.2 为监视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持续满足认可要求的状况,认可机构应建立程序并制定计划,以按照适宜的时间间隔实施定期现场监督评审、其他监督活动以及复评。7.11.3 认可机构应针对每个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制定复评和监督计划,以定期对认可范围的代表性样本实施评审。现场评审(不论是复评还是监督)的时间间隔取决于合格评定机构服务达到的经证实的稳定性。认可机构无论仅采用复评还是采用复评与监督结合的方式,均应满足下列要求:a)如仅采用复评的方式,则复评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b)如采用复评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则认可机构应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复评。但现场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不应当超过2年。但是,建议第一次现场监督评审不应当超过初始认可日期12个月。7.11.4 策划现场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其他监督活动。7.11.5 监督或复评中发现不符合时,认可机构应对纠正措施的实施规定严格的时限。7.11.6 认可机构应根据上述监督和复评的结果确认认可的保持或决定认可的更新。7.11.7 认可机构根据投诉或变更(见8.1.2)等情况,可以实施非常规评审。认可机构应告知合格评定机构这种可能性。7.12 扩大认可对于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提出的扩大范围的申请,认可机构应实施必要的活动,以确定是否批准扩大范围。适用时,评审和批准程序应遵循7.5到7.9的规定。7.13 暂停、撤销或缩小认可7.13.1 认可机构应建立暂停、撤销或缩小认可范围的程序。注:对不同类型的合格评定,认可机构可制定不同的规则。7.13.2 如果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一再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认可规则,认可机构应决定暂停和(或)撤销认可。注:合格评定机构可以提出暂停或撤销认可的要求。7.13.3 合格评定机构在部分认可范围内总是不能满足认可要求(包括能力要求)时,认可机构应决定缩小其认可范围以撤销对这些部分的认可。注:合格评定机构可提出缩小认可范围的要求,7.14 合格评定机构记录7.14.1 认可机构应保持关于合格评定机构的记录,以证明认可要求(包括能力要求)得到有效满足。7.14.2 认可机构应确保关于合格评定机构的记录的安全和保密,并以5.4所述方式妥善管理。7.14.3 关于合格评定机构的记录应包括:a)相关的来往信函;b)评审记录和报告;c)委员会的审议记录(适用时)以及认可决定记录;d)认可证书复印件。7.15 实验盗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7.15.1 认可机构应建立程序,以便在评审和认可决定过程中考虑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及其在能力验证中的表现。7.15.2 认可机构可以自己组织能力验证或其他比对,也可以让其他被认为有能力的机构参与组织,认可机构应保持适当的能力验证计划和其他比对计划的清单。注:GB/T 15483.1和GB/T 15483.2为能力验证的运作和选择提供了指南,并给出了相关的定义。7.15.3 对于可获得的且适当的能力验证或其他比对计划,认可机构应确保其认可的实验室参加,并确保实验室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认可机构应与利益相关方协商规定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数量和频次,该规定应与其他监督活动相适应。注1:众所周知,在一些特殊领域开展能力验证是不切实际的。注2:能力验证也可用于许多类型的检查,应当基于这种认识来理解7.15。8认可机构与合格评定机构的责任
8.1 合格评定机构的义务
8.1.1 认可机构应要求合格评定机构符合下列要求:
a)合格评定机构应承诺在申请认可或已认可的领域内持续满足认可要求,包括同意在认可要求变更时(见8.2.4)做出相应的调整。
b)合格评定机构应根据认可机构的要求,提供对满足认可要求的情况进行验证所需的便利条件与合作。本条适用于所有实施合格评定服务的场所。
c)合格评定机构应向认可机构提供评审和保持认可所需的信息、文件和记录的渠道。
d)适用时,合格评定机构应向认可机构提供获得有关文件的渠道,使其深入了解合格评定机构相对其相关机构的独立和公正程度。
e)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认可机构的要求安排认可机构见证其服务。
f)合格评定机构应仅就已获得的认可范围申明认可资格。
g)合格评定机构不应以有损认可机构声誉的方式使用其认可资格。
h)合格评定机构应支付认可机构所规定的费用。
8.1.2 认可机构应要求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将其下列方面与认可相关的状态或运作上的重大变化及时通知认可机构:
a)其法律、商业、所有权或组织方面的状况;
b)组织结构、最高管理者和关键人员;
c)主要政策;
d)资源和场所;
e)认可范围;
f)可能影响合格评定机构满足认可要求的能力的其他事宜。
8.2 认可机构的义务
8.2.1 认可机构应公开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状态信息。该信息应定期更新,并应包括:
a)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认可的批准日期;适用时,认可终止日期;
c)简要和(或)详尽的认可范围。只提供简要范围时,应说明如何获得详尽范围。
8.2.2 认可机构应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与认可范围有关的、适宜的测量结果溯源途径的信息。
8.2.3 适用时,认可机构应提供其参与的国际安排的信息。
8.2.4 认可机构应及时公告认可要求的任何变更。认可机构在决定变更的具体形式和生效日期之前,应考虑利益相关方的观点。认可机构在决定并公布认可要求变更后,应验证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做出了必要的调整。
8.3 认可资格的引用和标识的使用
8.3.1 认可标识由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认可机构作为该认可标识的所有者,应有保护和使用认可标识的政策。认可标识应含有或附带清晰的标示,以表明所认可的合格评定服务(如第1章所述)。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可在认可范围内的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
8.3.2 认可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
a)在互联网、文件、宣传册或广告等传播媒介中使用认可资格时,完全符合认可机构对引用认可资格的要求;
b)只在认可范围明确覆盖的合格评定机构场所使用认可标识;
c)不能做出认可机构认为具有误导性或未经授权的认可资格声明;
d)对报告或证书及其任何部分的使用给予应有的关注,以免产生误导;
e)暂停或撤销认可的决定一经作出(无论如何决定的),立即停止一切引用认可资格的宣传;
f)引用认可资格时,不得暗示认可机构批准了某一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
8.3.3 当认可机构发现在广告、目录等宣传材料中错误使用认可资格或以误导方式使用认可标识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注:适当的措施包括:要求采取纠正措施,撤销认可资格,公告违规行为,必要时,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参考文献
[1] 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dt ISO 9001:2000)
[2] GB/T 24024-2001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I型环境标志原则和程序(idt ISO 14024:1999)
[3] GB/T 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O 19011:2002)
[4] GB/T 18346-2001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IEC 17020:1998)
[5] GB/T 27024-2004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idt ISO/IEC 17024:2002)
[6] GB/T 15481-2000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IEC 17025:1999)
[7] GB/T 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实施(idt ISO/IEC指南43-1:1997)
[8] GB/T 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idt ISO/IEC指南43-2:1997)
[9] GB/T 27065-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idt ISO/IEC指南65:1996)
[10] ISO/IEC指南62:199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11] ISO/IEC指南66:1999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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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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