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0527)
2、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3、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714)
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0527)
《中国银保监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中国银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5月27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保监发〔2020〕23号为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被查询的银行账户包括相关单位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查询内容包括相关单位开户销户信息、账户余额、资金往来及日期、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等。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查询工作,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开展查询工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查询异地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时,可赴异地依法直接查询,也可委托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受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行查询任务时,应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委托函。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执行查询任务时,可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行、支行、营业部等提出查询要求,开展查询工作不得少于两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并应当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和《查询单位银行账户通知书》(见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查询工作。可及时反馈的,应于收到《查询单位银行账户通知书》当日完成查询并反馈;需要进一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的,原则上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并反馈。对于因技术条件、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说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尽快完成查询反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填写《查询单位银行账户回执》(见附件2),如实提供查询结果和相关资料并加盖印章,不得拖延、推诿或者隐匿。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能提供被查询单位准确账户名称或账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协助查询,确实无法查询到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应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内容和相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查询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执行查询任务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进行查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未依法协助开展查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九、各银保监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加强沟通配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查询工作机制,确保查询工作依法顺利开展。对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保监会法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报告。
附件:
1.查询单位银行账户通知书
2.查询单位银行账户回执
中国银保监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5月27
·附件
附件1
查询单位银行账户通知书人社监查〔 〕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四十条规定,我单位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经批准,需向你行查询下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请予协助,并及时反馈查询结果。被查询单位信息:1.单位名称:2.银行账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查询内容:劳动保障监察员:1. 2.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年 月 日 第一联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 查询单位银行账户通知书人社监查〔 〕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四十条规定,我单位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经批准,需向你行查询下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请予协助,并及时反馈查询结果。被查询单位信息:1.单位名称:2.银行账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查询内容:劳动保障监察员:1. 2. 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年 月 日 第二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留存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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