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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9807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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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980701)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7月1日通过。 

为了表彰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干部的历史功绩,并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分为三种: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为两级)、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下列人员:

(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下列人员:

(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三)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第六条 犯有严重错误,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待作出结论和处理后,再依照本规定确定是否授予功勋荣誉章。

第七条 1949年9月30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因犯有严重错误,不按照军队离休干部对待的,不授予功勋荣誉章。

第八条 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颁布命令。

第九条 对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在军内给予下列优待:

(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他们参加重大节日集会和阅兵活动,有的可以安排上主席台、观礼台、检阅台;

(二)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他们观看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

(三)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聘请在某方面有专长或者有建树的人员担任荣誉职务;

(四)发给定额荣誉金。

第十条 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刑的,是否剥夺其功勋荣誉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被剥夺功勋荣誉章的人员,不再享受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优待。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不得伪造、冒领、出卖,违者予以惩处。功勋荣誉章遗失的,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在中国共产党各级顾问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等组织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依照本规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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