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20200713)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3-09-12

相关推荐阅读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1001)

2、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70101)

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0830)

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1001)

5、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0401)


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20200713)

《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由财政部于2020年7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金〔2020〕69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财政部对中央金融企业名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列入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央管理领导人员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中管金融企业)。

(二)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纳入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中管金融企业自然列入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金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财政部提出列入名录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财政部将结合企业实质性的产权关系、控制关系、管理关系、执行中央金融企业有关制度的程度、行业代表性、资产规模等因素,进行审核确定。

 

第六条 金融企业因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将结合变动前后实质性的管理关系,调整名录。

 

第七条 对于因产权关系变动、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宜纳入的企业,财政部按程序及时予以调整退出。

 

第八条 确定列入和退出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的企业名单,在财政部官网公布。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郑重推荐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