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NY/T 1263-2007(20070701)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NY/T 1263-2007(20070701)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NY/T 1263-2007(2007070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07年4月17日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的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事故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计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72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损失统计标准
农业部(1996)14号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由于人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排放物质或能量,对农业生物、农用土壤、农用水体、农区大气造成突发性或累积性污染,导致农业生产损失或生态破坏的事件。
3.2 污染事故损失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losses
用货币形式度量的污染事故对种植业、南禽养殖业的破坏程度,包括财产损失、资源环境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
4计算方法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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