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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20080604)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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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20080604)

《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于2008年6月4发施行。

发改厅[2008]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财政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民检察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涉及的“价格事务所”相应更改为“价格认证中心”。


二、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国家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不收费,该项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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