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HJ 1137-2020(20201110)
4、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1221)
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HJ 1137-2020(20201110)
《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已经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1月10日发布,自2020年11月10起施行。
目 次
前 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非常规污染物测量分析方法
5试验用燃料
6标准的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汽车和发动机排气中甲醛和甲醇的采样方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汽车和发动机排气甲醛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附录c(规范性附录)汽车和发动机排气甲醇的测定 固相吸附/顶空一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甲醇燃料的轻型汽车、重型发动机和汽车(含柴油/甲醇双燃料发动机和汽车)排气中甲醛和甲醇的测量方法。本标准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甲醇燃料的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和发动机,包括使用甲醇单燃料和柴油/甲醇双燃料汽车和发动机排气中甲醛和甲醇的测量方法。
其它燃用与甲醇燃料相关的汽车、发动机排放的非常规污染物,可参照本标准方法测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763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
GB 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23510-2009 车用燃料甲醇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M,M2,Ms,N,N2,N类车辆vehicle of category M,M2M,N,N2 and N3
按GB/T 15089-2001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S00okg的载客车辆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N,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3.2 非常规污染物 non-regulated emissions
汽车排放的除CO.THC,NO,和颗粒物以外的污染物,本标准中非常规污染物指甲醛和甲醇。
3.3 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M2类和N1类汽车。
3.4 重型汽车 heavy-duty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M2类、M3类和N2类、N3类汽车。
3.5 甲醇燃料汽车 methanol fuel vehicle
装备甲醇单燃料发动机或者柴油/甲醇双燃料发动机的M及N类汽车。
3.6 甲醇单燃料汽车 methanol mono-fuel vehicle
装备甲醇单燃料发动机的汽车。
3.7 柴油/甲醇双燃料汽车 diesel/methanol dual-fuel vehicle
装备柴油/甲醇双燃料发动机的汽车。
3.8 甲醇单燃料发动机 methanol mono-fuel engine
以车用燃料甲醇为燃料的发动机,可采用汽油作为辅助燃料用于发动机起动。
3.9 柴油/甲醇双燃料发动机 diesel/methanol dual-fuel engine
具有柴油和车用燃料甲醇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两种燃料在发动机电控单元控制下分别进行喷射,以压燃柴油引燃甲醇的方式工作,在缸内混合燃烧。
4非常规污染物测量分析方法
4.1 轻型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测量
4.1.1 排气非常规污染物排放试验
4.1.1 测试循环应按照GB 18352.6-2016附录C的要求进行,建议使用稀释空气净化系统对进入稀释通道的稀释空气进行充分净化,以将稀释空气中的THC浓度控制在1ppm以下。
4.1.1.2 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用采样管分别在各采样袋中(或在稀释通道中)采集稀释排气中的甲醛和甲醇。按本标准附录B和附录C中规定的方法测量得到稀释排气中甲醛和甲醇质量的浓度,用下列公式计算排放量:5试验用燃料
5.1 试验用甲醇燃料应满足GB/T 23510-2009及其后续M100车用甲醇燃料国家标准要求。
5.2 试验用汽油、柴油应该符合GB 18352.6-2016和GB 17691-2018中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6标准的实施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汽车和发动机排气中甲醛和甲醇的采样方法A.1 适用范围A.1.1 本附录规定了轻型甲醇燃料汽车和重型甲醇燃料发动机排气中甲醛和甲醇的采样方法,包括采样系统、方法、运输和保存,以及采样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控制等内容。A.1.2 本附录适用于轻型或者重型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或者发动机在全流排放试验台架上进行排放试验时,汽车或发动机排气经定容稀释系统(CVS)稀释后,在采样气袋中或者稀释通道中采集稀释排气中的甲醛和甲醇。A.2 来 样A2.1 样品采集系统A.2.1 样品采集系统由恒流气体采样器、采样导管、填充柱采样管等组成。A.2.1.2 恒流气体采样器的流量在0-2000 ml/min范围内可调,流量稳定。当用填充柱采样管调节气体流速并使用一级流量计(如一级皂膜流量计)校准流量时,应满足前后两次流量误差小于±5%的要求。A.2.1.3 采样导管应使用聚四氟乙烯管或者硅橡胶管。采样导管的进气口固定在采样气袋的出口,以适当的方式从气袋引出,不可破坏采样系统整体的密封性。采样导管的出气口与采样气袋外填充柱采样管连接,填充柱采样管末端与恒流气体采样器连接。也可以在稀释通道中采集稀释排气,可参考稀释气袋采样的连接方式。A.2.1.4 应保证整个样品采集系统的气密性。A.2.1.5 填充柱采样管应符合附录B和附录C中的相应规定。A.2.2 样品采集过程A.2.2.1 使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固相吸附剂填充柱采样管采集排气中的甲醛和甲醇,采样可选取在图A.1所示的A点或B点进行(A点对应CVS系统各组集气袋,B点对应CVS系统稀释通道内采样,在热交换器前后采样均可),然后将填充柱采样管两端分别安装在样品采集系统上,使用恒流气体采样器进行样气采集。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汽车和发动机排气甲醛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汽车和发动机排气甲醇的测定 固相吸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C.1 适用范围本附录规定了燃用甲醇燃料的汽车和重型发动机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方法,适用于汽车和发动机排气中甲醇的测定与分析。燃油蒸发密闭室中的甲醇蒸发量分析,可参照本方法进行。当采样体积为9L时,用1ml超纯水提取,检出限为0.003mg/m3,检测下限为0.012mg/m3。C.2 方法原理用硅胶吸附剂管采集稀释排气中的甲醇,溶剂解吸后进样,采用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 法进行检测,以保留时间及特征离子定性,峰面积(或峰高)定量。C.3试剂和耗材C.3.1 硅胶吸附管溶剂解吸型:内装处理好的20目~40目硅胶300mg(用于甲醇),共分为两段,前段(B段)为100mg,后端(A段)为200mg,玻璃管两端融封。应确保每批采样管的空白验证满足甲醇小于0.10μg/管的要求。C.3.2 三级水满足GB/T 6682规定的实验室用水,其中甲醇的浓度小于0.10 mg/L。C.3.3 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可直接购买甲醇液体标准样品(标准物质),纯度为色谱纯。C.4 仪器和设备C.4.1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C.4.2 顶空进样装置。C.4.3 分析天平:精密度0.1mg。C.4.4 振荡器:振荡频率60次/min。C.4.5 顶空瓶。C.4.6 移液枪或移液器:1ml。C.5 样品预处理C.5.1 去除两端密封管帽,将采样管两端敲断,去除玻璃和玻璃棉,将硅胶置于顶空瓶中,加入1ml三级水,加盖密封。C.5.2 将C.5.1处理好的样品,使用振荡器(C.4.4)常温振荡30min,振荡频率为60次/min。C.6 分析C.6.1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分析条件C.6.1.1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参数设置见表C.1、表C.2,由于测试结果取决于所使用的仪器,因此不可能给出色谱分析的普遍参数,通常可以采用下列操作条件。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9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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