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GB/T 39550-2020(20210601)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GB/T 39550-2020(20210601)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9日发布,自2021年6月1起施行。
前 言
引 言
1范 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电子商务平台管理
4.1信息管理
4.2管理制度
4.3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5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要求
5.1总休要求
5.2功能要求
5.3证据管理
5.4监管协查
5.5新技术应用
6组织知识产权管理
6.1总休要求
6.2机构与职责
6.3信息和知识资源
7一致性测试要求
7.1概 述
7.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7.3商户
7.4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参考文献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4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晖国、张志成、邱月明、武晓明、咸奎桐、崔海瑛、付明星、岳高峰、刘慧东、王淇、王淑敏、文学、邱福恩、薛军、张建东、陈绍玲、魏雪梅、刘守华、王志民、张蕊、唐恒、刘奕诗、宋玥、徐骏、王平、梁田、李明。
·引 言
本文件面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及消费者,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有效和管理规范为目标,致力于保护电子商务平台中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指引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全流程管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网络信息平台、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一致性测试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件将有利于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管好和用好知识产权、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尊重和了解知识产权,提升业界知识产权意识,保障从业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目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亟需解决的能力、责任与监管问题,维护健康发展的蓬勃业态和井然有序的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最佳实践的不断涌现,提升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1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发布、建设、运维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方,包括:
a)负责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维护管理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b)开展电子商务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商户;
c)为电子商务提供在线或离线监管的相关方;
d)其他相关方。
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a)金融类产品和服务;
b)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
注:本文件中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辆盖通过互职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木文件。
3.1 专利权 patent right
发明创造所有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在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3.2 商标权 tradentark right
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
3.3 著作权 copyright
版权
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与作品有关的权益。
3.4 地理标志 gengraphical indications
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3.5 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 ecommerce nelwork information platform
承载电子商务平台职能的网络信息平台。
注:电于商务网络信息平台是网络与信息化系统,是软件服务系统。
3.6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ecommerce platform operator
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振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7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 operators in ecommerce platforms
商户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4电子商务平台管理
4.1 信息管理
4.1.1 商户注册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宜在商户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时进行信息备包括以下信息:
a)商户身份证明;
b)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
4.1.2 商品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展示
4.1.2.1 概 述
商户可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展示知识产权信息,确保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同时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1.2.2 知识产权信息通用要求
对于包含知识产权的相关商品或服务,宜包含以下信息:
a)知识产权相关标识信息,侧如专利号:
b)知识产权相关展示信息,侧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专利权评价报告;
c)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
4.1.2.3 专利权
商户宜对商品进行专利相关信息标注。如进行标注,应: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前,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中请的类别,专利中请号,并标明“专利中请,尚未授权"字样。
4.1.2.4商标权
商户宜对商品进行商标相关信息标注,包括以下信息:
——商标的权利人;
——商标注册时间、许可使用期限等。
4.1.2.5 著作权
商户宜对商品的若作权登记号进行标注。
4.1.2.6 地理标志
商户宜对商品进行地理标志相关信息标注,包括以下信息:
——地理标志权利人;
——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承诺。
4.2 管理制度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
a)投诉举报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相关知识产权投诉与举报;
b)纠纷解决机制:电于商务平台经营者宜通过多种渠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c)信用评价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宜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信用的监督管理。
4.3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4.3.1 侵权通知发出
4.3.1.1概 述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在线投诉、电子邮件、信丽等书面形式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送通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蓮,以避免造成进一步侵权损失。
4.3.1.2 侵权通知的通用要求
侵权通知内容应包含:
——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涉嫌浸权商品,服务或内容的信息或网址;
——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4.3.1.3 涉及专利权的侵权通知
涉及专利纠纷的侵权通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还应包含技术特征或设计特征对比的说明。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纠纷的侵权酒知内容,还应包含: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4.3.1.4 涉及商标权的侵权通知
涉及商标纠纷的侵权通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应包含判断商标侵权的说明。
4.3.1.5 涉及著作权的侵权通知
涉及著作权纠纷的侵权通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应包含判断著作权侵权的说明。
4.3.2 侵权通知受理
4.3.2.1 受理渠道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建立畅涵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受理渠道,应包括下列方式中的至少一种:
——电于商务网络信息平台的在线投诉系统;
——投诉受理电子邮箱;
——投诉受理信丽地址;
——其他书面形式。
为便于知识产权权利人高效绯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宜建立便捷、畅通的维权问题解答通道:
——主动联系权利人,帮助解答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及时响应权利人咨询、解答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3.2.2 侵权通知受理和审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应及时完成对侵权通知是否符合要求的初步审查:
——对侵权通知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以一般判断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排除明显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侵权通知。
4.3.3 侵权通知处置及结论
4.3.3.1 采取必要措施和转发侵权通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满足4.3.1中规定内容要求的侵权通知后,应采取如下行动。
a)采取必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合格侵权通知后,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应根据受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遵循比例原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要求被通知人对侵权通知作出同应;
——删除、屏蔽、断开相关商品的侵权链接;
——移除相关侵权信息;
——终止交易和服务
——冻结被通知人账户中全部或部分资金;
——要求被通知人提供保证金,用于确保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损失的赔偿。
b)转发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合格侵权通知后,应及时将该侵权通知转送商户。
c)规制恶意通知:对于通知人发送的恶意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不于处理。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基于通知及不侵权声明认定为恶意通知时,对已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及时终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对侵权通知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诉次数、投诉时机等进行记录,并提高悬意通知人后续发出通知的受理和处置门槛,恶意认定可考量下列因素:
——提交伤造,变造的权利证明;
——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
——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
——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
——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
4.3.3.2 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
收到受权通知的商户,如果自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可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
a)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的渠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接收及转送的渠道,应包括下列方式中的至少一种:
——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
——电子邮箱。
b)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的内容:商户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一般应包括:
——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能够实现准确定位、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涉嫌侵权商品,服务或内容的信息或网址;
——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声明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其他证明材料。
4.3.3.3 确认不侵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进行审查,排除明显不能证明声明人行为合法性的声明,如果经过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应及时终止必要措施。
4.3.3.4 确认侵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经过判定确认侵权行为存在时,应继续保持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4.3.3.5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宜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a)可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其他获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
b)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应对专利等复杂知识产权纠纷时,宜引人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审。
5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要求
5.1 总体要求
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应建立相关数据库,用于对相关信息进行存储,证据管理、追溯管理、协助核查等。
5.2 功能要求
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a)侵权通知受理渠道及管理,相关要求见第4章;b)消费者举报管理;
c)电子证据收集和记录,功能描述见5.3。
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宜包含下列功能:
a)在满足知识产权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检索;
b)监管协查,能导出协查数据,数据要求见5.4;
c)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功能;
d)通过人工智能等实现侵权信息的智能监测;
e)对侵权通知,不存在侵权声明及争议处理结果公示。
5.3 证据管理
5.3.1 数据要求
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应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证据采集。证据采集的内容要求见第1章。
5.3.2功能要求
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宜通过数字指纹、数字水印,区块链等新技术对文字、图片、视频、创意设计等的保护,建立平台知识产权存证机制
5.4 监管协查
为方便公共执法/监管协查,根据协查要求协助提供相关数据,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宜具有数据导出功能,并实现以下内容的数据导出:
——涉嫌侵权的商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涉及个人商户应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涉及企业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涉嫌侵权商户的联系方式,包括商户注册会员名.电话号码,常用发货地址或退货地址;
——侵权通知人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侵权通知人提交的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沙嫌侵权商品、服务或内容的信息或网址;
——侵权通知人提交的用于保证侵权通知真实性的声明材料;
——涉嫌侵权的商品交易快照;涉嫌侵权的商品交易记录;构成侵权的其他证据。
5.5 新技术应用
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宜充分发挥区块链、二维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证据管理、主动侵权监测与防控、防伪追溯等方面的作用。
6组织知识产权管理
6.1 总体要求
参与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方,可参照GR/T 29490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宜包括下列内容:
a)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要求;
b)指定相关部门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职责,也可以委托外部组织承担知识产权相关事务;
c)指定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
d)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管理机制;
e)定期检查知识产权管理活动有效性,并定期进行改进完善。
6.2 机构与职责
对于有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商户,宜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或委托专业的服务机构代为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a)对于商户,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环节,负责提交知识产权信息备案材料;
b)对于平台经营者,负责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风险监测信息的复审;
c)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收集证据,在适当情况下发出知识产权侵权通知;
d)在收到知识产权侵权通知,投诉、举报时,收集证据维权,积极处理相关事务;
c)维护管理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6.3 信息和知识资源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宜规划管理必要的知识产权信息和知识资源,提供宣传、培训、交流、指导等服务。
7一致性测试要求
7.1 概 述
对于声称符台本文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商户、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7.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对于声称符合本文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符合4.2.4.3.2.4.3.3和第6章的相关要求。
7.3 商 户
对于声称符合本文件的电子商务平台商户,应符合4.1,6.1和6.2的相关要求。
7.4 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
对于声称符合本文件的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应符合第5章的要求。
·参考文献
[1]GB/T 29490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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