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2001-2015(20151120)
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2001-2015(20151120)
《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2001-2015》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 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及定义
4 指印鉴定的受理
5 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的标识
6 识别指印特征方法和原则
7 《指印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8 检验步骤和方法
9 鉴定意见的种类和表述
10 《指印鉴定意见书》的要求
附录 A
附录 B
1范 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可见指印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文件等客体上可见指印的同一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A/T 144《指纹专业名词术语》
SF/Z JD0201001-2010 第1部分《文件鉴定通用术语》
3术语及定义
SF/ZJD0201001-2010第1部分《文件鉴定通用术语》中确立的术语,及以下规定的和引用的
GA/T 144《指纹专业名词术语》中的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指印
又称指纹。广义上泛指反映人手掌各部位乳突纹线分布特点的印迹,包括十指指印、指节印和掌印等,鉴定实践中通常指十指指印的印迹。
3.2 文件
又称文书。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种公文、合同、契约、书信、字据、证照等材料的总称。
3.3 可见指印
无需技术显现,通过目测或借助放大镜即可观察到的有色加层或减层指印。
3.4 检材指印
检材上需要鉴定的指印。
3.5 样本指印
样本上供比较、对照的指印,包括:十指指印和单指指印等。
3.6 乳突线
真皮乳突层乳突成行排列所组成的线状结构以及覆盖其上的表皮凸起线状结构。
3.7 沟纹线
与凸起纹线相间的凹陷纹线,又称犁沟线或小型沟。
3.8 可见指印纹线
沾附有色介质的手指乳突纹线遗留的、且与承受体存在反差的介质反映形象。
3.9 指印纹型
指根据手指所留纹线的整体结构划分的指印纹线分布的基本类型的总称,通常分为斗型纹、箕型纹、弓型纹、混杂型纹四种基本纹型:
3.9.1 斗型纹
内部花纹由一条以上的环形线、螺形线、曲形线组成,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三角。斗型纹根据中心纹线结构不同,分为环形斗、螺形斗、绞形斗、双箕斗、曲形斗、囊形斗、杂形斗。
3.9.2 箕型纹
内部花纹由一条或一条以上箕形线组成,具备三个系统且有一个三角位于箕枝的相对一侧。箕型纹又分左箕纹和右箕纹,或正箕纹和反箕纹。
3.9.3 弓型纹
花纹由上部的弓形线和下部的直形线、弧形线、波浪线等组合而成。弓型纹又分弧形纹和帐形纹。
3.9.4 混杂型纹
凡弓箕斗单一纹型所不能包括,由两种纹型混合组成的花纹,或结构杂乱无法归入弓箕斗型纹的花纹
3.10 指印特征
由指纹纹线的一般特征、细节特征以及印面特征组成的指印反映形象的总称。
3.11 指印纹线一般特征
由指纹纹型、纹线形态和流向等组成的指印反映形象。具体有:
3.11.1 纹型特征
由内部花纹、外围线、根基线、三角等组成的指印反映形象。
3.11.2 内部花纹
居于花纹中心部位的纹线。即被三角上部支流和下部支流包围的全部纹线。
3.11.3 外围线
从上面和侧面包围着内部花纹的弓形线体系。
3.11.4 根基线
内部花纹和两侧外围线下部的横行纹线体系。
3.11.5 三角
三组不同流向的纹线汇合之处,形成类似三角的区域。
3.11.6 纹线流向特征
乳突线痕迹延伸的方向。
3.12 指印纹线细节特征
由乳突线的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小钩、小眼、小桥、小点、小棒、汗孔、细点线等组成的指印纹线的反映形象。
3.12.1 起点、终点
按顺时针方向,纹线的起端称起点,纹线的终端称终点。
3.12.2 分歧、结合线
按顺时针方向,一条乳突线分叉成两条或两条以上乳突线称分歧线;反之,两条或两条以上乳突线汇合成一条乳突线称结合线。
3.12.3 棒形线(短线)
长度大于2mm,小于10mm的纹线。
3.12.4 眼形线
纹线中途分叉后又结合组成眼状的纹线。
3.12.5 桥形线
连接相邻两条纹线之间的斜形短线。
3.12.6 钩形线
一头连接一条纹线的斜形短线。
3.12.7 细点线
由一组细小的皮肤结缔组织组成的不连续分布线。
3.12.8 小点
长度大于1mm、小于2mm的独立的乳突结构。
3.13 指印印面特征
由指印纹线的有色介质、其它附着物及由变异产生的形态等构成指印痕迹反映形象的总称。包括:积墨特征、漏白特征、边缘特征、介质特征和变异特征等。
3.14 一次性捺印
指同一手指连续捺印形成两枚或两枚以上的指印。
3.15 追踪线
用以确定指印各区域细节特征及其相互关系的一条或数条较清晰的不间断指印纹线。
3.16 追迹线
从左三角的下部支流开始,沿着这条支流向右三角方向追迹,用来测定左右三角之间关系的纹线。
3.17 骑缝指印
捺印在纸张分折处或跨两纸以上侧边区域捺印的有色指印。文件上除了骑缝指印外,还常有骑缝签名、骑缝印文等,用来增强保真防伪作用。
4指印鉴定的受理
4.1 检材与样本指印的审查
4.1.1 在受理指印鉴定之前应首先了解有关案情,根据委托内容,明确鉴定目的和要求,同时应确认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
4.1.2 初步检验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并且根据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的具体情况以及鉴定的目的和要求,确定是否受理或暂缓受理。对确定受理的案件应进行登记,并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
4.2 样本指印的提取
4.2.1 样本指印的提取应选择或参照资料性附件B中规定的《指印提取表》式样进行提取4.2.2 样本指印的提取分为滚动捺印、平面捺印和局部捺印三种。应依据检材指印情况,灵活选取与检材指印相适应的滚动(左右滚动、前后滚动)捺印、平面捺印或局部捺印方式。
4.2.3 鉴定机构提取样本指印时,建议选择资料性附件B中规定的《指印提取表》式样,使用专用的指印捺印油墨进行提取。
4.2.4 提取的样本指印应全面反映指印的纹线特征,捺印指位和区域能够满足鉴定的要求。
4.3 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的保存
4.3.1 对留有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的文件,应妥善存放,防水防潮,防止纸张折叠以及与相邻物品摩穿
4.3.2 对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应选择采用照相、摄像或扫描等方式进行复制提取,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并按照以下“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的标识”方法进行惟一性标识。对易于脱色、褪色的指印,在复制提取后如果需要,还应采取适合的方法对检材原件加以固定保存。
5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的标识
5.1 对检材指印进行标识
5.1.1 检材指印标识可采用“案号+检材标识+编号+序号”进行。大写字母"JC"代表“检材”;阿拉伯数字1.2.3.....代表编号:1--2-3代表序号”。案号既可统一标示在《指印特征比对表》
右上角,也可标示在检材标识之前。
5.1.2 对检材上只有一枚指印的,直接用“案号+检材标识”。
5.1.3 对不同检材上各有一枚需检指印的,可采用“案号+检材标识+编号”方式进行标识,如
"2013001JC1,2013001C2,2013001JC3....
5.1.4 对只有一份检材且同一检材上存在多枚指印的,可采用“案号+检材标识+序号”方式进行标识,如“2013001JC-1,2013001JC-2,2013001JC-3....."
5.1.5 对多份检材且同一检材上存在多枚指印的,可采用“案号+检材标识+编号+序号”方式进行标识,如"2013001JC1-1、2013001JC1-2、2013001JC1-3..."、"2013001JC2-1、2013001JC2-2、
2013001JC2-3....."
5.2对选取的样本指印进行标识
5.2.1 样本指印标识可采用“案号+样本标识+编号+指名+序号”进行。大写字母"YB"代表“样本”;阿拉伯数字"1.2.3.”代表“编号”;指名既可用中文,也可用大写英文缩写标识,如“右手食指(或RI)"、“左手拇指(或LT)";"1、-2.-3.....代表“序号"
5.2.2 对只有一枚样本指印的,直接用“案号+样本标识”进行标识。
5.2.3 对只有一人样本指印且指名明确的,用“案号+样本标识+指名”进行标识,如"2013001YB右手食指".
5.2.4 对有多人样本指印且指名明确的,用“案号+样本标识+编号+指名”进行标识,如"2013001YBI右手食指、2013001YB2右手食指、2013001YB3右手食指….
5.2.5 对只有一人多枚样本指印且指名不明确的,用“案号+样本标识+序号”进行标识,如
"2013001YB-1,2013001YB-2,2013001YB3.
5.2.6 对有多人多枚样本指印且指名不明确的,用“案号+样本标识+编号+序号”进行标识,如
"2013001YBI-1 2013001YB1-2,2013001YB1-3.....""2013001 YB2-1,2013001 YB2-22013001 YB2-3....".
6识别指印特征方法和原则
6.1识别指印特征的方法
6.1.1 目测:在自然光或其它光源下,通过目测或借助放大镜进行观察和辨认。
6.1.2 显微检验:对于通过目测难以辨别的特征,可借助显微镜进行观察和识别,具体操作应按相应仪器的检验规程进行。
6.1.3 仪器检测:对于模糊指印可用视频光谱仪(或多波段光源)进行检验,获得清晰的显示结果。
6.1.4 测量:用具备测量功能的工具对指印特征之间的相对位置、比例关系等进行测量。
6.1.5 专用指印比较仪:用专门进行指印比对的仪器对指印特征及其相互关系等进行系统的比较、测量、标识和分析等。
6.1.6 理化分析仪器:用以确定指印介质的理化特性,包括视频光谱仪、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激光拉曼光谱仪、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等,具体的操作应按相应仪器的检验规程进行。
6.1.7 实验分析:对一些难以确定的特征可根据检材形成的条件进行模拟实验分析。模拟实验分析应在鉴定文书中说明。
6.2 识别指印特征应遵循的原则
6.2.1 客观原则
对检材指印特征的确定,应以检材实物原件为依据,必须事实求是,不能主观臆断,必要时可通过模拟实验进行分析确认。
6.2.2 全面原则
对检材指印的检验应细致、全面,完整,并且尽可能地找出全部可识别的指印特征。模糊指印中各区域识别的指印细节特征,如果追踪线连贯,可视为同一整体。
6.2.3 次序原则
识别指印特征应首先检验内部花纹区域,然后检验根基和外围纹线区域;针对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首先检验检材指印,待完成全部检材指印特征识别后,再检验样本指印,以防先入为主。
7《指印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7.1 《指印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
7.1.1 指印鉴定应当制作《指印特征比对表》,《指印特征比对表》是指印鉴定文书应有的组成部分。
7.1.2 《指印特征比对表》根据比对的内容,分为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比对、检材指印之间的比对或样本指印之间的比对。
7.1.3 在拍摄、扫描或复印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时,应保持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等比例大小且不失真,必要时应加上比例尺或度量标识,表明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相对规格。
7.1.4 选取的样本指印应当全面且相对清晰,在数量和质量上以能满足鉴定需求为准。
7.2 《指印特征比对表》的制作步骤和方法
在制作《指印特征比对表》之前,应对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进行初步的检验,以确定需要选取的样本指印。
7.2.1 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的复制
7.2.1.1 复制的检材和样本指印应当清晰,能真实反映检材和样本指印的原貌及其细节。
7.2.1.2 检材和样本指印的复制,建议使用扫描复制的方法,并根据指印大小设置适当的图像分辨率,以便能清晰观察指印细节特征。
7.2.1.3 复制的检材和样本指印应保持原有色调,对其色调一般不作调整,但如在复制过程中已经造成指印偏色,可参照原始指印作适当调整,尽可能保持与原始指印色调一致。
7.2.1.4 如纸张背景、复制条件等因素导致复制的检材和样本指印不能凸现,可对其亮度和对比度作适当调整,但反差不宜过大,以既能清晰显示复制的检材和样本指印细节特征,又能反映出纸张等文件载体的情况为佳。
7.2.1.5 复制的检材和样本指印可作适当的等比例调整,但不能对检材和样本指印作单向调整或不等比例调整,防止指印变形;指印规格有调整的,建议加上比例尺或度量标识。
7.2.1.6 检材与样本指印大小规格不同时,要特别注意在复制过程中保证等比例复制,应加比例尺或度量标识,表明检材与样本指印相对规格,
7.2.2 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的编排
7.2.2.1 复制的检材和样本指印在《指印特征比对表》上的编排格式通常采用左右或上下格式进行编排,一般左(或上)为检材指印,右(或下)为样本指印。
7.2.2.2 《指印特征比对表》中检材和样本指印应编排整齐,并保持适当的间距,便于标号分析。
7.3 《指印特征比对表》的标识原则和标识方法
7.3.1 《指印特征比对表》的标识原则
7.3.1.1 《指印特征比对表》应在醒目位置对其进行惟一性标识。
7.3.1.2 对选取的检材和样本指印应标明其出处。
7.3.1.3 《指印特征比对表》中,应对检材指印的指印特征进行标示;样本指印的指印特征应根据鉴定意见的具体情况进行标示。必要时应对特殊的指印特征进行文字说明。
7.3.1.4 检材指印特征的标示既要客观全面,也应避免过度标示导致指印特征标示线对识别指印特征的干扰。当检材指印特征数量较少(少于10处)时,应全部进行标示;当检材指印特征数量多时,建议标示的指印特征数量可不超过20处。
7.3.1.5 《指印特征比对表》应标明制作人、制作时间,并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7.3.2 《指印特征比对表》的标识方法
《指印特征比对表》应进行惟一性标识,可在《指印特征比对表》右上角用“鉴定文书编号”进行标识。
7.3.3 选取的检材和样本指印的标识
7.3.3.1 检材指印的标识,见5.17.3.3.2 样本指印的标识,见5.2。
7.3.4 指印特征的标识及要求
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有价值的指印特征,应在作为检验记录的《指印特征比对表》中逐一进行标示,检材指印图片应完整,原则上不得随意裁切,如确需对局部指印特征进行裁切标示的,应标明其出处。建议保存未对指印特征进行标示的《指印特征比对表》,以便对照复核用。
7.3.4.1 检材和样本指印两者放大应同倍,一般以原物的3至6倍为宜。
7.3.4.2 一般用与指印颜色反差较大的有色线条划定标线。
7.3.4.3 标线应呈放射状,分布均匀,标线之间不得交叉。
7.3.4.4 选择与指印色泽强反差的颜色标示相同或相近的指印特征。
7.3.4.4 选择与指印色泽强反差的颜色标示相同或相近的指印特征。
7.3.4.5 用蓝色标号标示不同或变化的指印特征。
7.3.4.6 对有疑问或难以确定的指印特征,可用“?"进行标号。
7.3.4.7 对应标号应一致,并且按顺时针方向标示,建议从一点钟附近的位置作为起始点。
7.3.4.8指印特征标示既要客观全面,又要简明扼要,标示的标线和标号不能对辨识指印特征造成干扰。
3.4.9 对各种指印特征进行标示时,建议使用附录A“指印特征标示符号表”中的标示符号。
8检验步骤和方法
8.1 准备
8.1.1 指印检验常用设备
指印检验常用设备有:
1)放大镜及刻度尺、比例尺、10x测量倍率计等;
2)体视显微镜;
3)高倍率立体显微镜;
4)比较显微镜或指印专用比对仪;
5)视频光谱仪、多波段光源;
6)其他专用的仪器或软件。
8.1.2 样本指印的提取材料或设备
样本指印的提取材料或设备有:
1)专用指印捺印油墨(墨盒);
2)专用掌印捺印油墨(墨盒)
3)专用指印捺印提取仪。
8.1.3 样本指印的提取
样本指印的提取应按照4.2要求进行,捺印的样本指印应清晰、全面。且需填写捺印人的基本情况,并且需捺印人、提取人及在场人签字确认。
8.2 对检材指印的检验
8.2.1 检材不是原件的,继续;检材声称是原件的,转8.2.2继续。
1)分析检材的复制方法;
2)分析检材指印是否清晰,指印特征能否得到全面反映;
3)综合分析检材的复制方法是否会对检材指印特征造成本质的影响。
a)如能造成本质影响的,到9.1.3;
b)如不会造成本质影响的,到8.2.3继续。
8.2.2 分析确定检材指印的形成方式
1)分析检材指印是否采用盖印、打印、复印等方式复制形成,如确定检材指印是复制形成的,可直接做出检材指印不是捺印形成的鉴定意见,并说明其具体的形成方式;
2)确定检材指印是捺印形成的,继续。
8.2.3 确定检材指印是否具备鉴定的条件
1)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转9.1.3;
2)检材具备鉴定条件的,继续。
8.2.4 对骑缝指印的检验
1)对接比较检验:对接骑缝指印的纹线,比较骑缝缘的长度、介质的色泽、纹线的粗细和流向:
2)对单块骑缝指印分别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8.3 对样本指印的检验
8.3.1 没有提供样本指印的,则要求被鉴定人捺印指印样本。
1)首先捺印清晰的十指样本指印,以便能全面反映指印区域及特征;
2)其次根据检材指印的捺印条件,模拟捺印样本指印。
8.3.2 样本不是原件的,继续;样本是原件的,到8.3.3继续。
1)确定样本的复制方法;
2)分析样本指印是否清晰,指印特征能否得到全面反映;
3)综合分析样本的复制方法是否会对样本指印特征造成本质的影响。
8.3.3 初步判断样本是否存在比对的条件。
1)样本指印不具备比对条件的,要求补充样本。
a)能补充样本的,到8.3.2继续;b)不能补充样本的,到9.1.3。
2)样本指印具备比对条件或具备一定程度比对条件的,继续。
8.4 对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特征逐一进行比较检验
8.4.1 指印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见7。
8.4.2 指印特征比对的方法:
1)标示比对:对观察到的检材和样本指印特征在特征比对表中标示,并且进行比较检验;
2)重叠比对:将检材和样本指印直接重叠进行比较,观察相互间的吻合程度;
3)几何图形比较:将检材和样本指印的特征点进行连线,对构成的图案结构、形状进行比较;
4)仪器比对:利用专门的比对仪器,对检材和样本指印进行系统的比对。
8.5 指印特征数量的统计分析
8.5.1 分析检材与样本指印相同特征的数量。
8.5.2 分析检材与样本指印差异或变化特征的数量。
8.6 指印特征质量的评价
8.6.1 检材和样本指印符合特征价值的评价。
8.6.2 检材和样本指印差异特征价值的评价。
8.6.3检材和样本指印变化特征形成的原因。
8.7 对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特征数量和质量的综合评断
8.7.1 综合判断检材指印特征是否具备作出鉴定意见条件。
1)如不具备鉴定条件,到9.1.3继续;
2)具备鉴定条件的,继续。
8.7.2 综合判断样本指印是否具有比对条件。如样本指印不具备比对条件或比对条件较差,则要求补充样本。
1)能补充样本的,转8.3.2继续;
2)不能补充样本的,到9.1.3继续。
8.7.3 对检材和样本指印特征中符合特征、差异特征进行综合评断,对变化特征的原因进行科学分析根据特征总和的质量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8.8 根据鉴定要求
可进一步评断多枚检材指印之间或多枚样本指印之间是否存在一次性捺印形成的现象
8.8.1 分析多枚指印在印面特征上是否反映出特定的阶段性特征。
1)如果没有反映出特定的阶段性特征,则终止;
2)如果反映出特定的阶段性特征,继续。
8.8.2 分析这些印面阶段性特征是否反映出连续性规律和特点。
1)如果没有反映出连续性规律和特点,则终止;
2)如果反映出连续性规律和特点,继续。
8.8.3 分析是否有其它能够影响这些印面阶段性特征的因素存在。
1)如果有可能存在,则需进行验证
a)验证证实存在的,则终止;
b)验证证实不存在的,则继续
2)如果没有其它可影响这些阶段性特征的因素存在,继续。
8.8.4 综合评断反映出的这些印面阶段性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反映出连续捺印的特点。
1)如果反映出连续捺印的特点,到9.1.4;
2)如果不足以反映出连续拣印的特点,则到9.1.3。
9鉴定意见的种类和表述
9.1鉴定意见的种类
9.1.1 肯定同一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检材和样本指印特征一般特征符合;
2)检材和样本指印有足够数量的细节特征符合,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捺印的特定性;
3)检材和样本指印没有明确的细节特征差异,若有可疑的变化特征需能得到科学合理的解释。
9.1.2 否定同一
1)检材与样本指印特征一般特征不同
2)检材与样本指印细节特征不符,特征的总体价值反映了非同一人捺印的特定性。
9.1.3 不能作出鉴定意见
1)检材指印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2)样本指印不具备比对条件的。
9.1.4 多枚指印是一次性捺印形成
1)多枚指印在印痕墨迹的分布特征上反映出连续捺印的阶段性特征,且;
2)没有其它能够影响这些印迹阶段性特征的因素存在。
9.2 鉴定意见的表述
9.2.1 当样本捺印人确定,且出具认定结论的,鉴定意见表述为:“检材指印是样本捺印人的何指捺印形成",或“检材指印是样本捺印人的何指所留”。
9.2.2 当样本捺印人确定,且出具否定结论的,鉴定意见表述为:“检材指印不是样本捺印人捺印形成”,或“检材指印不是样本捺印人所留”。
9.2.3 当样本捺印人不确定,且出具认定结论的,鉴定结表述为:“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是同一人捺印形成”,或“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是同一人所留”
9.2.4 当样本捺印人不确定,且出具否定结论的,鉴定结表述为:“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不是同一人(同一手指)捺印形成”,或“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不是同一人(同一手指)所留"
9.2.5 当检材或样本指印系复制件时,认定的鉴定意见表述为:“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是出自同一人(某手指)”,否定的鉴定意见表述为:“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不是出自同一人(某手指)”。
9.2.6 当检材指印不具备鉴定条件,但样本捺印人确定时,鉴定意见表述为:“无法确定检材指印是否样本捺印人捺印形成”,或“无法确定检材指印是否样本捺印人所留"。
9.2.7 当检材指印不具备鉴定条件,样本捺印人不确定时,鉴定意见表述为:“无法确定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是否同一人捺印形成”,或“无法确定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是否同一人所留”。
9.2.8 当两枚或两枚以上检材指印认定是一次性捺印形成的,鉴定意见表述为:“检材指印1、检材指印………均是(同一手指)一次性捺印形成”。
9.2.9 当两枚或两枚以上检材指印认定是一次性捺印形成,并且检材指印分别处于署期不同文件上的,鉴定意见表述为:“检材1指印、检材2指印均是(同一手指)一次性捺印形成”。
10《指印鉴定意见书》的要求
10.1包含要素
《指印鉴定意见书》的书写格式应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性要求。通常应包括以下要素:
a)序言部分;
b)检验过程;
c)分析说明;
d)鉴定意见;
e)落款;
f)附件。
10.2 要素书写要求
10.2.1 序言部分
10.2.1.1 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文件名称。
10.2.1.2 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10.2.1.3 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案情摘要、鉴定材料、鉴定事项、鉴定日期等内容。
10.2.2 检验过程
10.2.2.1 写明鉴定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所用观察检验设备,检材指印的原始状态以及发现的指印特征数量,样本指印情况等。
10.2.2.2 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检材和样本指印之间进行比较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并且用《指印特征比对表》的形式进行附注。
10.2.3 分析说明
即综合评断过程。写明检材指印、样本指印之间符合或差异特征的数量和质量的情况,分析形成鉴定意见的依据。
10.2.4 鉴定意见
应当明确、具体,表述规范,详见9.2鉴定意见的表述。
10.2.5 落款
司法鉴定人、授权签字人签名或盖章,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证号,并且注明文书的制作时间。
10.2.6 附件
《指印特征比对表》等。
10.3 《指印鉴定意见书》附件的要求
10.3.1 检材和样本全貌复制件或全貌拍摄图片,并且分别进行惟一性标识。全貌复制件或拍摄图片中能够清晰反映指印所处的位置。
10.3.2 制作的《指印特征比对表》应符合“7指印特征比对表制作规范”要求。
10.3.3 肯定同一结论的,应附标示了检材与样本对应指印特征的指印特征比对图片。
10.3.4 否定同一结论的,应附标示了检材指印特征的标号图片。
10.3.5 无法作出鉴定意见的:当检材指印不具备鉴定条件时,应该尽可能标示检材指印中的稳定特征,样本指印特征可不作标示;当样本指印不具备比较条件时,应标示检材指印特征,样本指印中的稳定特征可作标示。
·附录A
·附录B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9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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