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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开始施行的10部法规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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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开始施行的10部法规

2021年是农历辛丑年,我们将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2021年不仅是我国“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也是两个百年目标交汇与转换之年。2月份,我们将迎来我国传统佳节——春节。这个月,下面哪些法规开始施行,并开始影响我们的生活呢?一共10部法规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于2021年1月22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加快推进海洋强国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海上维权执法体制进行了两次重大调整和改革。2018年6月30日,原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称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理顺了海上维权执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为履行职责使命提供了系统充分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2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三个方面:一是吸纳2019年《行政许可法》最新修改内容;二是贯彻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关于行政许可管理规范化、高效化和便民化的要求;三是实现关检业务领域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解决现行《办法》无法完全覆盖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管理实践的问题。

 

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7日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4.《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于2021年1月5日由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从信息化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机制、分支机构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突出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例如,针对当前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与合作保险公司间的业务信息交互不规范、不透明,业务流程难以追溯,监管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等问题,《办法》明确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数据对接的要求,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行为,使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信息交互规范、透明、可追溯,促进保险中介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效率,改善保险中介监管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提升监管效能。

此外,从切实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及其管理应保持独立完整,与关联企业相关设施有效隔离,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和数据的访问、使用、转移、复制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关联企业泄露保单、个人信息等数据信息。信息化事项外包给关联企业的,应按照《办法》外包要求实施有效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在确保数据安全、独立的前提下,可与关联企业采用同一套信息系统。明确提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5.《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1年1月24日发布,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规定》共计十八条,包括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及使用者主体责任、个人信息及权益保护、账号处置、行业自律、公众监督、行政监管及违法处置等条款。《规定》强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都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积极传播正能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网络传播秩序

 

6.《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创新医保协议管理和落实“放管服”精神要求,进一步促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特制定本办法共7章、53条,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7.《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不断深化,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整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迅速,医疗机构数量明显增加,特别是医养结合、“互联网+医疗”等新的医疗服务需求的快速涌现,医保定点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环境。为适应新形势,特制定《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共7章、50条。

 

8.《关于印发假币收缴、鉴定业务专用凭证印章等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11月18日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基于现有电子化办公条件设计新凭证,新增了《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用于被收缴人申请开展鉴定业务。此外,《通知》还将一些内容进行了调整。凭证调整方面,一是形成了统一的凭证样式。二是结合凭证电子化发展趋势,调整了凭证版式。三是根据《办法》名称、条款的变更,相应调整凭证对应的内容,明确告知制度依据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通知》调整授权书名称,提出公示要求。假币印章调整了编码规则。

 

9.《政府督察工作条例》于2020年12月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6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制定条例有利于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搞变通、打折扣,以及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不到位的问题;有利于发挥激励鞭策的指挥棒作用,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为督查定规矩、划界限,推进政府督查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10.《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月19日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开展的反垄断执法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委托业务费、差旅费、培训费、交通费、劳务费以及必要的执法装备购置等。相关支出按规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的,应当列入年度计划后执行。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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