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科学 涉嫌吸毒人员尿液采集操作规范GA/T 1586-2019(20191101)
法庭科学 涉嫌吸毒人员尿液采集操作规范GA/T 1586-2019(20191101)
《法庭科学 涉嫌吸毒人员尿液采集操作规范GA/T 1586-201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9年9月10日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涉嫌吸毒人员尿液采集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吸毒案件及现场查缉时涉嫌吸毒人员尿液的采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GA/T 12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尿液样品的采集
4.1 尿液采集单位应制定相关措施,以确保尿液样品采集的正确性与保管的安全性。
4.2 尿液采集单位在确保正确和安全采集尿液的同时,应尊重和兼顾被采集人员的隐私权。
4.3 尿液采集单位应设置采尿室,以供采集尿液使用。
4.4 尿液采集单位应制定和填写涉嫌吸毒的人员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每份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应具有编号,表中记录的事项应至少包括尿液采集单位名称、采集人员姓名、被采集人员个人资料信息(姓名、身份证编号等)、采集时间、采集地点、所采尿液样品编号(与监管记录表编号一致)和重要特殊迹象(如尿液温度或颜色异常等应及时记录的现象),以及每次样品采集、存取、送检的时间、目的、用量和经手人员等信息。记录表式样参见附录A.
4.5 尿液采集单位在采集尿液样品时,应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尿液样品被搜假、稀释或调换。
下列各项可在采尿过程中依据实际条件选择使用:
a)被采集人员按性别分开采尿;
b)被采集人员到达采尿室时,采集人员应辨认被采集人员的身份;
c)采尿前,采集人员应提请被采集人员脱去可能夹藏搀假物质的衣物,如大衣、外套等,并将个人的手提箱、皮包等物品随外套放置在采尿室外有专人看守的房间;
d)被采集人员应于采尿前洗手并烘干;
e)被采集人员洗手后保持与采集人员在一起,并不得再接触其他可用于搜假的物质;
f)为防止被采集人员在采尿室用水稀释尿液样品,应事先关闭采尿室的所有水源;
g)被采集人员随机从众多储尿包中选出一套含有两个采尿瓶(A瓶和B瓶,采样瓶要求见附录B)的储尿包,并检查其包装是否正常;
h)尿液样品应先收集于其中一个采尿瓶中。经现场初筛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尿液样品,应用A,B两个采尿瓶分装保存,每瓶尿样体积应至少达到15ml以上;
i)在发生紧急事件无法找到符合规定的采尿室,但又必须立即采样时,可依下列步骤办理:被采集人员可由2位同性采集人员陪同至公共厕所采集尿液,采集人员在整个采尿过程中应留于公共厕所内;
j)采集人员收到尿液样品后,应先检查所采尿液总量是否达到30ml,若采集尿量不足30ml时,应另行采集并与第一次采集的尿液合并混匀,以最终达到至少30mL。为达到所需的尿液采集量,尿液采集单位可每隔30min提供约250mL的饮用水以促进被采集人员排尿,但提供的饮水总量以750ml,为限。再次采尿期间,应在被采集人员与采集人员同时在场时将第一次采集的尿液密封,待其准备再次提供尿液时方可打开、合并;
k)尿液样品交至采集人员后,被采集人员方可洗手;
l)尿液样品采集完毕后,采集人员应立即检查尿液样品的温度、颜色以及是否有浮悬物存在,发现有任何异常现象时,如尿液温度或颜色异常等,应将其记录在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的重要特殊迹象栏内;
m)必要时,可立即测量有明显异常迹象尿液样品的温度、比重和酸碱度是否在合理的生化指标范围内。其中,测量尿液温度应在采尿完毕后4min内进行,所使用的温度、比重和酸碱度测量设备应具有合格证书或通过计量部门校准,能正确反应样品的相关量值,并不得污染样品;
n)应有较高层次的管理人员在现场审核有搜假可能的尿液样品,并签字决定是否让被采集人尽快在采集人员监督下,重新采集第二份尿液样品;
o)所采集尿液温度若超出正常范围32℃~38℃,或比重低于1.010,或pH值不在5~7之间,即有搀假的可能,此时被采集人员应在采集人员的监督下,于同地点尽快重新采集,两批尿液样品应同时送检。若被采集人员尿液的温度超出正常范围,且被采集人员坚持无误时,采集人员可应其要求,测量其口温以确认尿液温度;
p)任何可疑、搀假的尿液样品均应送检;
q)采集人员应在尿液样品包装外部贴上记载有采尿日期、样品编号及其它所需信息的辨认标识;
r)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中的个人资料信息应由被采集人员填写或签名确认;
s)采集人员应将所有有关尿液样品的信息记录于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上;
t)被采集人员应确认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上记载事项的真实性;
u)尿液样品在封缄前,应保持在被采集人员和采集人员的共同视线内,若有必要移至另一采集瓶或分装成两瓶时,也应在被采集人员和采集人员共同在场时进行;
v)尿液采集完毕,现场初筛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由采集人员会同被采集人员确认尿液样品无误、采尿容器A瓶和B瓶完好无损后,现场封缄,并确认其未发生泄漏后双方在监管记录表中签名或按捺指印确认;
w)在采尿前和采尿后,采集人员应负责监管采尿容器和尿液样品的安全;
x)采集人员应按要求完成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相关内容的填写,尿液样品包装后的外部标识和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所记载的事项应足以准确识别该样品所属的被采集人员;
y)现场初筛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尿液样品,封绒后,应由采集人员及时送往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能及时送达检验机构或需要留存的尿液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冷冻保存并妥善管理;
z)在尿液样品采集和监管程序中,尿液样品与尿液采集监,记录表应由采集单位负责保管;aa)在尿液样品采集和监管程序中,尿液样品经过的每一处理或运送程序,均应记录时间、人员、目的、用量,每一位参与人员应明确身份并签名确认。
4.6 液样品应始终处于监管之下,并保证尿液样品由采集现场至检验机构等其他地方所经历的各项作业及保管流程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尿液样品的送检
5.1 尿液样品在移交送检给检验机构之前,采集人员应将尿液样品妥善包装,以避免运送过程中破裂或泄漏,尿液样品外包装如用自封口物证袋也应封缄,以防掺假或调换,并在外包装的封条上签名并记载包装日期。
5.2 包装、封缄好的A瓶和B瓶尿液样品,应由尿液采集单位派人送往检验机构,并于出行前在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的交接部分记录人员、时间及签名。
5.3 尿液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时,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中被采集人员的个人资料信息是否适合向所送检验机构公开,由尿液采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5.4 尿液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时,尿液采集单位送检人员和检验机构受理人员应同时在场查验尿液样品A瓶和B瓶是否封缄完好,数量、品质是否与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中的样品记载相符。如发现尿液样品有异常现象时,应当面告知尿液采集单位送检人员,双方依据检验机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并如实记录于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中。
5.5 尿液采集单位送检人员和检验机构受理人员完成尿液样品交接手续后,应在随行的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中记录双方参与人员、时间并签名,记录表原件交由送检人员带回尿液采集单位存档。
5.6 检验机构在收到尿液样品后,应尽快对A瓶尿液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分析。B瓶尿液样品应在检验机构保持密封、妥善管理,并在低温条件下冷冻保存,只有在尿液采集单位授权启动复核检验时才能打开。
附录A(资料性附录)涉嫌吸毒的人员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
涉嫌吸毒的人员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参考式样见表A.1。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集尿液容器的要求
B.1 采集尿液样品的容器应为适于冷冻保存的塑料瓶。
B.2 采尿瓶应配有可密封的瓶盖,以保证在储存和运送时内容物不会漏出,且易于盖取。
B.3 采尿瓶和瓶盖应使用与尿液成份不起反应,或不被腐蚀的稳定材料制造,如聚乙烯、聚丙烯,且易于销毁处理。
B.4 采尿瓶和瓶盖应具有合适的厚度、硬度和制度,在摔落时不易破碎、破裂和泄漏。
B.5 采尿瓶应为透明或半透明的容器,容量至少有100ml。
B.6 采尿瓶应为圆形开口,直径至少为4cm以上,并且具有较宽的底部,不易倾倒。
B.7 采尿瓶整体应清洁,防渗漏,无颗粒。
B.8 采尿瓶内部应绝对干净,无任何化学物质和干扰物质。
B.9 采尿瓶的瓶体外部应标有准确的容量刻度或15ml.和30ml.刻度线。
B.10 应在采尿瓶瓶体上设置书写标签,或随采尿瓶设计一种在冰箱内冷冻保存时仍能粘贴牢固的标签,该标签应包含有充分的书写空间,以填写受检样品的编码等信息。
B.11 为了保证受检样品良好的识别能力,标签应设置或贴于采尿瓶的瓶体上,不可设置或贴于瓶盖上。
B.12 每套采尿瓶包括A,B两个瓶体及其瓶盖和识别标签。
B.13 每套采尿瓶在使用前都应具有独立的密封包装,清洁,无污染,无破损。
B.14 采尿瓶为一次性容器,不可重复使用。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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