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201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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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2015040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由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4月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认实〔2015〕50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工作,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是指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审核、评审安排、评审报告审核等技术辅助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机构,也可以是法人机构中的一部分。
第四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独立于其委托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利益相关各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承诺遵守公正性、诚实性和保密要求,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仅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与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工作的范围、期限。
第六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实施程序和岗位责任,接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定期对其运行体系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采用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来改进工作。
第八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健全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对承担资质认定委托任务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只能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期限内开展工作,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应当在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重新签订委托书。
第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若办理时限出现超期的,应事先征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的核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委托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的,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托资格。
第十二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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