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上诉费计收建议》的回复(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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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20070420)
最高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上诉费计收建议》的回复(20210325)
赵敏: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提及民事案件上诉费收取问题,答复如下:
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办法。为规范这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专门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诉讼费用交纳与管理。此外,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章规定了诉讼费用。应该说,涉及到财产性案件上诉收费计算、收取法院、复核救济以及缓减免等问题,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上诉费多收、乱收、违规收的现象,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是三令五申、坚决反对。您来信反映的未依法收取上诉费问题,如确实存在,欢迎包括您在内的社会各界,提供线索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查处。
至于您来信提及的民事案件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出具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对裁定申请再审的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鉴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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