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科学复制笔迹检验指南GA/T 1699-2019(20191201)
1、网络关键设备安全通用要求GB 40050-2021(20210801)
2、法庭科学笔迹特征比对表制作规范GA/T 1443-2017(20171002)
3、法庭科学笔迹鉴定意见规范GA/T 1310-2016(20160627)
法庭科学复制笔迹检验指南GA/T 1699-2019(20191201)
《法庭科学复制笔迹检验指南GA/T 1699-201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中复制笔迹的检验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中的复制笔迹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313-2016 法庭科学正常笔迹检验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复制笔迹 copied handwriting
采用照相、扫描、复印、打印、传真、制版印刷等技术制成的笔迹。
4复制笔迹检验受理的条件
4.1 原件灭失。
4.2 提取的物证为复制笔迹。
4.3 字数较多且特征反映充分。
5复制笔迹的检验程序
5.1 分析判断检材复制笔迹的形成方式。
5.2 参照GA/T 1313-2016及其他笔迹检验技术规程执行,发现和提取笔迹特征。
5.3 制作检验记录。
5.4 对笔迹特征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综合评断。
5.5 出具鉴定意见。
6复制笔迹的鉴定意见表述形式
6.1 当符合点特征总和价值高时,可表述为:检材复制笔迹与样木笔迹出自同一人笔迹或检材复制笔迹与样本笔迹的主要笔迹特征符合。
6.2 当差异点特征总和价值高时,可表述为:检材复制笔迹与样本笔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或检材复制笔迹与样本笔迹的主要笔迹特征不同。
6.3 无法对符合点价值和差异点性质进行评断时,可表述为:因检验条件所限无法作出明确鉴定意见。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9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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