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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0413)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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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0413)

民政部办公厅于2010年4月13日公告公布,自2010年4月13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组〔2010〕14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实行以来,一些地方反映部分军人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时,无法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经解放军总政治部了解,虽然公安部和总参、总政、总后、总装文件规定,军人居民身份证于2008年底全部办理完毕,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确有一些部队官兵没有取得居民身份证。为满足无居民身份证军人婚姻登记的需求,经与解放军总政组织部协商,按下述意见办理:

一、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根据军人无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情况,在证明右上角分别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对“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公民身份号码”栏填写“无”。

二、军人持标注有“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若除居民身份证外,当事人其他证件、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其有关登记或补领证件的申请。

为保障军人婚姻权益,在文件下发过程中,军人持2010年8月1日之前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或旧式婚姻状况证明,若证明中未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但军人声称无居民身份证的,由军人本人做出无居民身份证书面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不要求声明人提供居民身份证。


三、军人有居民身份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申请结(离)婚登记声明书》、《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结(离)婚证》上的“身份证件号”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上述材料中的“身份证号码”栏填写当事人的《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号码。



律师简介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9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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