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GA/T 1034-2012(20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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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GA/T 1034-2012(20130101)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GA/T 1034-201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2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事故调查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宏伟、潘洵、孙一飞、王刚、韩子忠、崔军、刘伟、张凤和、李锦成、米文忠、 刘学礼、邹金鹏、潘庭印、单伟、吴庆彬、曾文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火灾事故调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重要职责,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行政、刑事案件的基础。火灾事故调查案卷的制作质量是反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范化的重要载体。
我国火灾事故调查专业人员经过多年的火灾事故调查实践,积累了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的丰富经验,并形成了较为科学、系统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成果。但是,我国目前尚缺少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标准。为使火灾事故调查案卷的制作更加科学、系统、规范和统一,确保火灾事故调查案卷的制作质量, 适应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当事人法律维权意识普遍提高的现实要求,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案卷的术语和定义,案卷分类,案卷内容,封面、目录、页号和备考表以 及材料整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火灾事故调查案卷的制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3术语和定义
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fire investigation archive将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以文字、图表、图片等为载体的资料,按照规定顺序和方法装订成册的案卷,可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案卷分类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分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火灾事故调查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
5 案卷内容
5.1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
5.1.1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应包括以下内容:
a)卷内文件目录;
b)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c)现场调查材料;
d)其他有关材料:
e)备考表。
5.1.2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应以每起火灾为单位,以报警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归档。
5.2 火灾事故调查卷
5.2.1 火灾事故调查卷应包括以下内容:
a)卷内文件目录;
b)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审批表;
c)火灾报警记录;
d)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e)传唤证及审批表;
f)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
g)火灾现场图、现场照片或录像;
h)鉴定、检验意见,专家意见;
i)现场实验报吿、照片或录像;
j)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
k)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
l)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
m)送达回证;
n)其他有关材料;
o)备考表。
5.2.2 复核机构作出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原认定机构作出火灾事故重新认定的,有关文书材料等,按照火灾事故调查卷的要求立卷归档。
5.3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应包括以下内容:
a)卷内文件目录;
b)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复核终止通知书及审批表;
c)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及收取凭证;
d)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
e)原火灾事故调查材料复印件;
f)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g)火灾事故复核认定说明记录;
h)送达回证;
i)其他有关材料;
j)备考表。
6封面、目录、页号及备考表
6.1 封面
6.1.1 案卷封面格式见附录A。
6.1.2 封面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全宗名称:一般填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全称,全称过长的可填写规范化简称;
b)类别名称:填写“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c)案卷题名:填写发生火灾的单位或地址、发生火灾的日期、火灾性质。填写题名应遵守以下规则:
1)发生火灾的单位或地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证明文件上的名称,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住宅用住宅住址;
2)发生火灾的日期,具体到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中间用圆点分隔;
3)火灾性质:按照公安部有关火灾等级标准确定的“一般火灾”应表示为“火灾”,较大以上火灾直接填写较大火灾、重大火灾、特别重大火灾等。
d)卷内文件起止时间:卷内最早一份文件材料形成或收集的年、月至最晚一份文件材料形成或收集的年、月;
e)保管期限:
1)保管期限起算时间,立卷时应划定案卷的存留期限,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算起;
2)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保管期限为5年,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卷保管期限为50年,其他火灾事故调查案卷保管期限为16年至50年。
f)立卷单位:填写具体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g)卷数,“本案共X卷,第X卷共X页”中,“本案共X卷”内用中文大写数字填写一案多卷所立案卷的总数,“第X卷”内用中文大写数字填写该卷在本案中的排序即册号,“共X页”用中文小写数字填写该案卷内文件的页数;
h)其他:封面全宗号、类别号由立卷人填写,目录号、案卷号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
6.2 目录
6.2.1 卷内文件目录格式见附录B。
6.2.2 目录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a)顺序号:以卷内文件排列先后顺次填写的序号,即件号;
b)文号: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
c)责任者,对档案内容进行制作或负有责任的团体和个人,即文件的署名者。填写责任者应遵守以下规则: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责任者一般填写全称,也可填写规范化简称,不应著录“本市”、“本局”;
2)个人责任者一般只填写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填写对档案负有责任的职位、职称或其他身份,并用“()"表示;
3)联合行文的责任者,应填写列于首位的责任者,立卷单位本身是责任者的也应填写,两个责任者之间的间隔用“;”,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
d)题名:即文件的标题,应填写全称。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文件,应自拟标题,外加"[ ]”号;
e)日期:填写制作或收集材料的日期。填写时以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前四位表示年,后四位表示月、日,月、日不足2位的,前面补“0”;
f)页号:填写每件文件首页所对应的页号。
6.3页号
卷内材料,除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空白页、作废页外,应在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用铅笔逐页编写阿拉伯数字页号,页号从“1”编起,为流水号,不应重复和漏号。
6.4 备考表
6.4.1 备考表格式见附录C。
6.4.2 备考表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a)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后发生或发现的问题由有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名、标注时间;
b)立卷人:由火灾调查人员立卷并签名;
c)检查人:由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并签名;
d)立卷时间:立卷完成的日期。
7案卷材料整理
7.1 一般要求
7.1.1 案卷材料整理时应审查入卷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关材料应剔除。
7.1.2 入卷材料应齐全完整,制作规范。字迹应清楚,采用具有长期保留性能的笔、墨书写或打印。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应详实准确。
7.1.3 案卷装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a)装订前应去掉文件材料上的订书钉、大头针和回形针等金属物;
b)对大小不一的文书材料及其他不便装订的材料,应进行加工裱糊;
c)纸张规格不一的,应进行剪裁或折叠处理;
d)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文字材料不能重新制作的,应复制一份放在原件之后一并入卷;
e)装订时应采取右齐、下齐、三孔双线、左侧装订的方法;
f)案卷材料较多时应分册装订,每册不宜超过200页。
7.1.4 入卷材料及法律文书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a)应由本人签名的是否有本人签名;
b)应经法律审核的是否经法制部门审核;
c)应加盖印章的是否加盖印章。
7.1.5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应在《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立卷,并按规定装订成册。
7.2 火灾现场照片整理
7.2.1 纸张要求
7.2.1.1 贴附照片的纸张应使用200g/m2~250g/m2的卡片纸或白板纸,也可使用照片级打印纸直接打印装订。打印应使用90g/m2〜150g/m2的白色纸张。
7.2.1.2 正页幅面尺寸应与目前国家机关公文用纸标准的幅面尺寸一致。
7.2.1.3 当正页粘贴不下一个段落层次的多张照片时,可在翻口接续折页,折页为扇形折,折页幅面长度应与正页一致,宽度182mm,折页接续数量以不超过7页为宜。上下两边不应连续折页。
7.2.2 编排组合
7.2.2.1 照片的编排顺序应清楚反映火灾发生的地点、烧毁物品、火灾蔓延过程、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物,烟熏、火烧痕迹,人员死亡、受伤状况,以及其他痕迹物证的位置与特征,与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相互印证。
7.2.2.2 照片数量较少时,可按方位、概貌、重点部位的顺序,穿插细目照片编排。照片数量较多且应进行详细描述时,可按照片的内容类别分层次编排。
7.2.2.3 火灾现场范围大或涉及单位较多时,可依照勘验顺序按细目照相的内容划分段落进行编排。照片编排可由传统洗印照片粘贴,也可由数码相机拍照通过电脑编排打印。
7.2.3 粘贴布局
7.2.3.1 粘贴照片卡片纸的图文区为156mmX225mm。上白边(天头)为37mm±1mm,下白边 (地脚)为35mm±lmm,左白边(订口)为28mm±lmm,右白边(翻口)为26mm±1mm。除连接照片与横长照片可占用左右白边或横跨两个版面外,其他照片均应粘贴在图文区。
7.2.3.2 单幅照片应粘贴在图文区中心偏上部位。
7.2.3.3 两幅以上照片应上顶天头下至地脚,或左至订口右至翻口(包括文字说明)。画幅尺寸相同或近似的两张或两张以上照片在同一页面上横向并列时,照片上下两边应平齐;竖向并列时,左右两边应平齐。照片间距不应小于5mm。
7.2.3.4 照片的文字说明应视版面组合情况附在照片的下方或右侧。
7.2.3.5 细目照片的定位,应与所属主画面上反映的方向一致,不应颠倒。
7.2.4 粘合剂使用
7.2.4.1 粘贴照片应使用不与照片乳剂、成色剂产生化学反应而致照片变色的粘合剂,不应使用浆糊。
7.2.4.2 粘合剂不应全面涂抹,应点涂于照片背面的四角或周边,用量不宜过多,点涂位置不宜过分靠边。
7.2.4.3 粘贴后的照片应及时压紧固定,压紧前应在折页之间衬纸,避免照片乳剂受潮后相互粘合。
7.2.5 标引、符号、代号
7.2.5.1 凡主画面与若干附属画面组合在同一或相邻版面时,非经标引不能表达主题内容与位置关系的应加标引。
7.2.5.2 使角标引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标引线应为连续的单线条,线条宽度不宜超过0.8mm;
b)标引线颜色以红色或黑色为宜,用色种类不宜过多;
c)标引线应平行于卡片纸的一边,必要时可以用折线,折线应为直角;
d)一条标引线的折角不应超过两处;
e)标引线的线端指向应准确,不应离标引位置太远;
f)不应把线端画在较小的被标引对象上;
g)当标引线通过与线条颜色相同或相近的照片影像部位时,应改为易于辨别的颜色通过该部位;
h) 标引线不应互相交叉。
7.2.5.3 为直接明了地在画面上标示现场、重点部位、细目或痕迹物证特征的具体位置,以及现场方位、概貌照片的坐标方向,可使用符号、代号。
7.2.5.4 使用符号、代号应符合以下要求:
a)符号、代号应用红色、黑色或白色标画;
b)线条宽度不应大于0.5mm,符号、代号长度不应大于5mm;
c)符号、代号应清晰醒目,种类不宜繁多;
d)符号、代号标画的位置应准确;
e)画面需要标注的符号、代号较多或不宜在画面上标注符号、代号时,应用标引线引至画面以外的图文区标注。
7.2.6 文字说明
7.2.6.1 照片文字说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张照片应附文字说明,载明照片题名、拍摄方向、拍摄人、拍摄时间;
b)标注符号、代号的照片,应对符号、代号所示内容附注文字说明;
c)用相向、多向、十字交叉等方法拍摄的多张方位、概貌照片和通过特种光源拍摄的痕迹物证照片,应对拍照方法、手段附注简略的文字说明;
d)划分段落层次的照片,应在段落层次前附以概括内容的标题性文字说明。
7.2.6.2 文字说明用语应符合以下要求:
a)术语应与相关专业的规范术语一致;
b)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应经参与现场勘验的有关专业人员审定;
c)数字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小数时宜使用小数,不宜使用分数;
d)不带计量单位的10以内数字,可按中文“一、二、三、……”书写;
e)计量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并使用法定的符号或代号;
f)不应使用“同上”或“同左"等用语。
7.2.6.3 文字说明应填写在照片下方或右侧,距照片边缘5mm〜10mm,居中。字体宜使用宋体或楷体,字号应根据内容有所区别。
7.3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整理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原始存储介质应按有关规定存档保管,同时刻制备份光盘。
7.4 电子案卷处理
按照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和执法信息化要求建立的电子案卷,应采取将其刻制成光盘等方式,按照规定进行物理归档。
7.5 卷内光盘存放
火灾事故调查中按照7.3规定制作光盘的,应在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内相应位置或备考表上注明,并在卷尾粘贴一用不低于80g/m2的纸张制作的纸袋,将光盘装人纸袋,随卷一同保管。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案卷封面格式案卷封面格式见图A.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卷内文件目录格式卷内文件目录格式见图B.1。
·附录C
备考表格式见图C.1。
·参考文献
[1]GB/T9704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2]GB/T9705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3]GA/T118 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
[4]DA/T12 全宗卷规范
[5]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6]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部,2003.03)
[7] 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公安部消防局,2011.2)
[8]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安部消防局,2012.11)
[9]中国消防手册第八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12)
律师简介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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