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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194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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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由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2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
二、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一九四九年。
三、全体一致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四、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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