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20211015)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2-11-10

相关推荐阅读

1、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20210930)

2、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20220101)

3、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0101)

4、军人军属常用法规一本通(2021国庆版)

5、医疗纠纷鉴定法规一本通(2021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202110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三条 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针对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律师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第七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本所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自觉抵制违规炒作案件行为。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通过主动调查或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律师协会应当通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行业规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相关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广大律师始终不渝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满怀热情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少数律师热衷于借助网络自媒体平台就案(事)件发表不当言论,披露案情,违规炒作案件。有的在网上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发表评论,助推“舆论审判”;有的随意泄露当事人隐私,侮辱诽谤办案人员,歪曲丑化对方当事人形象等,误导社会舆论,意图影响案件办理;有的把掌握的案件信息提供给当事人家属,煽动、教唆家属网上发声;有的热衷在网上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事件发表不客观、不正当的评论意见;极个别律师甚至在网上攻击、诋毁党和政府、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等。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已成为当前律师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今年开展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将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纳入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监管层面看,虽然《律师法》和相关规章作出过规定,但比较笼统、原则,缺少关于此类行为明确细化的规定,导致行为边界不清、责任不明,迫切需要出台有关规范,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全国律协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紧密结合近年来律师工作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相关专家学者和广大律师一致认为,律师言论是有边界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律师职业有其特殊性,律师言论较普通公民的言论更具有社会影响力,尤其在网络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律师在案(事)件中发表言论,不仅对社会公众理解是非曲直、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具有重要影响,也关系到广大群众如何感知律师队伍形象。因此,律师发表言论更应当审慎、客观。我们了解到,对律师庭外特别是网上言论进行严格规范,不是我们的独创,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类似规定。例如,《德国联邦律师条例》规定,律师负有沉默义务,该义务涉及到律师执业所知悉的一切事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规定,在判决文书发布之前,大律师或者律师不可以对媒体透露案件的审理情况,也绝不容许发表自己的看法,否则会被认为藐视法庭。这次制定规则,我们也充分参考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全国律协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则》。 二、主要内容《规则》共13条,明确了违规炒作案件的具体情形,对披露案件情况、庭审信息的范围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以及在公共平台发表评论意见应当遵循的原则及边界、红线等,并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管理责任及罚则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违规炒作案件具体情形。包括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二是规范披露案情等行为。针对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针对不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不得披露、散布除法律准许公开外的信息、材料。此外,《规则》还对披露庭审信息行为、因不服生效判决进行违规炒作等进行了规范。三是明确对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的禁止情形。《规则》规定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等方式进行违规炒作。四是规范在公共平台发表评论意见行为。《规则》明确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五是明确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管理责任及罚则。《规则》要求,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健全制度规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律师协会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规则》明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应当根据行业规范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就加强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衔接作了规定。在加强对违规炒作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规则》还就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及律师的执业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渠道。总之,《规则》的出台,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是深化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推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提升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客观需要。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规则》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规则》,把《规则》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落实到执业的全过程、各环节,始终坚持人民律师为人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做受人尊敬的法律之师、诚信之师。各地律师协会要认真组织好《规则》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引导广大律师深刻理解案件是办出来的,不是“炒”出来的,违规炒作案件行为既不合法合规,也起不到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的效果。要加强执业规范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督促律师谨言慎行,严守法纪底线,对违反《规则》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全国律协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律师简介




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被聘为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9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郑重推荐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