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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201703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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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20170301)

 司发通〔2016〕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格式,现予印发,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2007年11月1日印发的《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7〕71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2016年11月21日


·附件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

4.终止鉴定告知书;

5.司法鉴定复核意见;

6.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

7.司法鉴定告知书


附件1


注:

1、 “编号”由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及序号组成。

2、 “委托鉴定事项”用于描述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3、 在“鉴定材料”一项,应当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如果鉴定材料较多,可另附《鉴定材料清单》。

4、 关于“预计费用及收取方式”,应当列出费用计算方式;概算的鉴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应尽量列明所有可能的费用,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收取方式、结算方式,如预收、后付或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费用;退还鉴定费的情形等。

5、 在“鉴定风险提示”一项,鉴定机构可增加其他的风险告知内容,有必要的,可另行签订风险告知书。



附件2

声  明

 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2.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3. 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4. 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地    址:× ×省× ×市× ×路× ×号(邮政编码:000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注:1、 本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格式包含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格式,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合理增减。2、 关于“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等情况。3、 关于“资料摘要”,应当摘录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如法医鉴定的病史摘要等。4、 关于“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5、 关于“分析说明”,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要求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6、 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专用章制作规格为: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向右呈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向右横排。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自治地区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印文应当并列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7、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使用A4纸,文内字体为4号仿宋,两端对齐,段首空两格,行间距一般为1.5倍。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司法鉴定告知书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五、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因鉴定工作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1.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

2.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3.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4.需要进行尸体解剖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一) 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 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 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 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 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被告知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律师简介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被聘为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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