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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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20160701)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于2016年7月1日发布并施行。
一、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即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交由原管辖地以外的人民法院行使,但原告坚持选择原管辖地法院管辖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异地单循环交叉方式。具体分为两组:
第一组、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庄河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组、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长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且当事人出行不便,故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四、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直接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起诉,该院依法立案登记。原告到原管辖地法院起诉的,原管辖地法院立案庭应当做好原告的引导和立案释明工作,告知其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起诉,或者直接立案登记后转送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原告坚持在原管辖地法院审理的由原管辖地法院立案受理。
各基层人民法院选派专人负责行政案件的立案工作,做好异地交叉管辖后的立案衔接,按照“立审分离”的原则依法及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不得因实施异地交叉管辖而影响审判工作。
五、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所管辖的案件不宜由其审理的,可以依法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
六、异地交叉管辖实施前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七、申请再审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处理。
八、原生效裁判仍由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异地交叉管辖后生效裁判由作出一审裁判的异地交叉管辖法院执行。
九、非诉执行案件仍按照原规定管辖。
十、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异地交叉管辖法院与原管辖地法院共同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
十一、本办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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